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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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等企业。我省境内的跨省水路运输企业的考评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第四
2、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第五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二、三级达标考评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达标考评管理工作)。省厅成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委员会”,下设“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和港口营运”、“工程建设施工”三个“行业考评组”(以下简称“行业考
3、评组”),省厅委托三个“行业考评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考评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企业在登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达标考评时,应当准确填写“主管机关”名称。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 省厅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申请二、三级达标的企业实施考评。第九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受理、认定发证和监督管理按照省厅制定的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经省厅认定,接受省厅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责权限开
4、展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第十二条 省厅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工作,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省厅备案。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第十四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工程建设。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且自评满足申报级别相应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
5、,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 向所在“行业考评组”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资质。2.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架构等。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数据和近3年安全事故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一般包括自评的参加人员、范围、时间、内容、发现问题与整改情况、自评结论等。(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或证明(如有)复印件。第十六条 “行业考评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一)
6、申请考评的企业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辖范围。(二)申请考评的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电话、传真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网络查询等方式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十七条 “行业考评组”审查通过企业的申请报告后,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并下达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见附件2)。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收到“行业考评组”下达的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程序;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说明原因,并报“行业考评组
7、”备案。第十九条 考评机构应按照规定,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格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小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现场考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考评的总体安排,并对现场考评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考评机构一般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第二十一条 考评机构考评小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小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小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小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8、。(二)实施考评。考评小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三)考评小组内部评议。考评小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四)交换意见。考评小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意见,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二条 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企业在1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第二十三条 考评机构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小组人员组成。(二)考评综述。(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评分原始
9、记录等)。(四)考评结论。(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按整改要求对考评中发现企业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验证完毕后,向“行业考评组”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第二十五条 “行业考评组”对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上报省厅在“安徽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或有实名举报,但经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省厅核准并向企业颁发达标考评等级证书,同时在“安徽交通”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二十六条 经考评达标的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3)颁发
10、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未通过考评或经省厅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二级达标证书的,经考评未达到二级标准,但已达到三级标准的,且具备三级必备条件,可颁发三级达标证书。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2013年以后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不能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参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
11、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以集团公司法人申请达标等级考评时,其下所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隶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分公司均应通过达标考评。第三十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第二节 换证考评和发证第三十一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行业考评组”提出换证考评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第三十二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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