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流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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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流程(试行)为切实做好我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一、政策依据本工作流程执行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二、受理申报时间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集中受理、集中分批认定。具体受理申报时间以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通知为准。三、组织和分工(一)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受理及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在主要媒体公示总部企业认定情况。(二)各街道办(不含光明新区)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三)税务部门申请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负责出具企业的纳税证明,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纳税情况。(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工商登记证明。(五)统计部门区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六)行政监督部门区监察机关负责认定审批全程的效能监察、纠风等工作。四、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一)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如下材料:1、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2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隶属关系证明等);2、申请研发生产销售一体
3、化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设立职能总部的决议文件,职能总部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文件等,现有生产基地或营业网点(提供1家即可)工商及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中申请认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须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三年的纳税证明; (五)经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报表;(六)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的,经市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只需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4、,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均收原件。五、审批工作程序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税务部门审核统计部门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备案领导小组审定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街道办组织企业申报(一)发布通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二)各街道办组织企业申报各街道办根据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后,直接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受
5、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四)初审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统计部门分别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五)公示(5个工作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实。(六)领导小组审定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七)公告、登记备案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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