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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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 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 2001 年 7 月-2002 年 7 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 9 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 40 号令)的落实
2、,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 1的比例抽取 1100 家和 5000 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 100家个体工商户和 200 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 12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1073 份,有效率为 89.4;发放职工问卷 5200 份,回收有效问卷为 4977 份,有效率为 95.7。(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
3、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 1988 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三)经济类型构成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 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 895 家单位。被调查的 1073 家单位共有职工 223991 人,其中有女职 1115245 人,占 51.5。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二、女职工
4、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 180177 人,占全部职工的 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 94902 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 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 76.7。(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 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 76.6,其中 692 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 64.5;在建立工会组织
5、的 822 家单位中,有 468 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 56.9;而且有 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 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 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
6、被调查人数的 97.0。(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 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 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 90 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 8 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 90 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 95以
7、上。(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 77.4的单位能在 12 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 2-3 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 3 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 711 家,占 66.3,其中1-2 年能检查一次的占 72.0,2-3 年能检查一次的占 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 3 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
8、,未建立的 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 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 73.7,未建立的 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 10和 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
9、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
10、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 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 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 345 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 32.2,而在 221 家女职工大于 100 人的单位中,有 72 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 32.6,在852 家女职工小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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