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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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在英美法的财产分类中属于无形动产(intangiblemovables )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TRIPs 协议 )的界定,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版权)及其邻接权、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是近代工业革命的产物,并随着信息业革命的到来而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事实证明, 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技的发展, 刺激产业的增长,带来经济的繁荣。本文拟就生物技术产业
2、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问题做简单阐述,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1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的不足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人难以想象的新时代。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 HumanGenomeProject,HGP)的实施,人类开始有希望能真正解构生命的奥秘。尽管这种探索也许永远没有尽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 - - - - - - - - - . . 人类基因组计划旨在分析测序人类基因组所有的基因,即由A、T、C、G 四种
3、碱基构成的 DNA 序列。这项耗资巨大的国际合作工程(由美、英、日、法、德、中国等国家合作)被某些学者誉为是“ 人类为了认识自己而进行的一项最伟大和最具影响的研究计划” 。当然, 这并不是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就是生命探索的尽头了。恰恰相反, 随着功能基因组 学 ( FunctionalGenomics ) 和 医 药 基 因 组 学 ( Pharmacogenomics ) 等 后 基 因 组 学(Postgenomics)和蛋白组学(Proteomics)的兴起,人类对自身的理解又迈向一个新的征程。伴随着如此动人的生命科学探索的又是无限的产业利润和商机。事实上, 也正是由于生物技术产业对此
4、计划的积极参与,才推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与加速进行。虽然早在 70 年代生物技术公司就已在美国开始建立并运行,但生物技术产业真正的蓬勃发展还只是在 90 年代初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始实施之后。到今天,在美国共有约1300 家生物工程公司,其投资约占世界年总投资130 亿美元的75%,已累积投入650 亿美元,所有公司的市值已达 1100 亿美元。并且,这还并不包括近几年由传统的制药业跨国公司转变而来的生物技术公司。我国的情况却令人担忧。目前, 无论是生物技术研究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还处于“ 跟随 ” 或“ 参与 ” 的状态,虽然也不乏有突出的例子。比如我国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
5、工作中只占大约1%的比例,而美英则占约85%,其中英国占近三分之一。又如我国虽然也有200 多家生物技术公司,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也只有两家,并且全国生物工程产品的年销售额总和还不如美国一家中等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据我国专家比较,我国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 - - - - - - - - - . . 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都比美国要晚1015 年。造成这些不足与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 也有现实的; 有体制上的,也有经济上的。为此
6、,我国也已开始实施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中国科学院的“ 创新工程 ” 、国家“ 八六三计划 ” 、“ 火炬计划 ” 、“ 攀登计划 ” 等,都收到了一定效果。在产业界,也已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与研究机构的紧密联合、借助于风险投资资金、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上市运行等,也呈现渴望快速发展的势头,前景是堪为乐观的。在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 如果此问题再不被重视的话,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不仅将要面临越来越被动、 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到我国生物科学研究的发展。这就是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生物技术产
7、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最具生物技术特色也最为重要的保护就是专利权的保护。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并对其他形式的保护略加介绍。2.1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 - - - - - - - - - . . 依据当今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生命物质的层次,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生命物质大致分为五类,分别
8、为:(1)分子核酸类分子(如通常讨论的基因即DNA 分子)、蛋白质类分子(如各种细胞因子、抗体等) 、糖类分子、脂类分子或其修饰物(如聚乙二醇修饰的蛋白质分子或糖蛋白分子、脂蛋白分子等)。此类物质是极为广泛的一类物质,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占的比例也最大。(2)细胞以单细胞为其基本存在单位的生物或细胞,包括所有细胞微生物(如细菌、放线菌、酵母菌和霉菌等)、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或其转化细胞、转染细胞等。疫苗、病毒 /噬菌体(亦属微生物) 、其他类基因载体如质粒等也可归入本类。(3)器官离体培养的器官如血管、视网膜等。(4)胚胎主要指高等动物包括人的胚胎或其嵌合体(chimera) 。(5)个体包括植物
9、体、动物体,其中主要是转基因的植物体或动物体。上述物质基本构成了生命物质的全部内容。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一些针对上述五个层次的生命物质的操作方法,如合成、 复制、 序列分析、 培养、 转化、转染、融合、移植、克隆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 - - - - - - - - - . . 至 此 , 我 们 就 得 到 了 专 利 法 可 能 涉 及 的 有 关 生 物 技 术 发 明 的 所 有 主 题(subjectmatter
10、) 。专利主题必须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 ) 。照国际上基本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指发明要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工业实用性。如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在其第二部分(实体专利法)第一章(可专利性)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专利的发明应具有创造性( inventivestep) 、新颖性( novelty )和工业实用性(industrialapplication ) 。我国专利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国际公约也是如此。如TRIPs 协议第 27 条 1 款就做了与EPC 几乎一致的规定, 既强调了专利主题物质应具有的“ 三性” ,还强调了发明不得因发明
11、地点和技术领域等而受歧视。可见,生命物质(包括涉及生命物质的方法,下同)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要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一定要具有可专利性的“ 三性” 要求, 即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尽管已有既定的标准,但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判定却又不像对以前任何其他领域-如机械、化工与甚至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判定那么简单,只要适用既定标准来判定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样的话, 当今世界也就不会为是否授予哈佛转基因鼠和“ 多莉 ” 克隆羊专利而争论得沸沸扬扬了。经过生物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包括医药、卫生、农业等多个领域)、宗教界、伦理组织、环保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和法学界的积极参与和对各方利益的极力平衡,到 2
12、0 世纪末,随着 TRIPs 协议的广泛签署和欧盟于1998 年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欧洲指令 (以下简称指令 ) ,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基本达成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4 页 - - - - - - - - - . . 以下几点共识。(1)生命物质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TRIPs 协议第 27 条 1款, 指令第1 条 1 款、 3条、 4 条 3 款、 5 条 2 款) 。(2)动物品种、植物品种
13、和繁殖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 TRIPs 协议第 27 条 3 款( b)项, 指令第4 条 1 款) 。但如果有关的植物或动物发明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不可排除其可专利性(指令第4 条 2 款) 。(3)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4)对生命物质的简单发现,如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不具有可专利性;但若该生命物质是从人体中分离而得或由技术方法生产的,即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易得的或是非显而易见的, 则不应该排除其可专利性,即使其结构与自然状态中此生命物质的结构相同( 指令第5 条 1、2 款) 。(5)生命物质的专利
14、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此即所谓的 “ 道德条款” 。为适应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专利法已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上做出了相当的让步。 主要体现在对 “ 三性 ” 标准要求的宽泛解释上,与以前相比已有很大的变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 - - - - - - - - - . . 性。如对于 “ 创造性 ” 的判断,不再仅以自然界已存在该生命物质为排除理由(上述第(4)项) , 即即使某种物质存在于自然界(如人体中) ,
15、但在其自然状态下却不可能为人们所利用,那么关于该生命物质的发明则不应因其已在自然界中存在而被排除其可专利性(如通过基因工程方法生产胰岛素) 。同样 “ 工业实用性 ” 也已获得较为宽泛的解释。由此可见,专利法的调整已基本使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避免地还保留着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基本上是出自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如TRIPs 协议第 27 条 2 款规定成员国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其 “ 公共秩序或道德” 时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并进一步把保护“ 公共秩序或道德”解释为 “ 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 。这在指令中有更具体的反映。如指令第6 条 1 款与 T
16、RIPs 协议一样排除了违反“ 公共秩序和道德” 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并在其第2 款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了以下各项的可专利性:(a)克隆人的方法;(b)改变人的种系(germline)的遗传特征的方法;(c)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d)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类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性医疗利益的改变动物遗传特征的方法和由这些方法产生的动物。简言之, 专利法和相关法律中的这些“ 道德条款 ” ,就排除了某些有可能危及人类的道德伦理和尊严的生命物质或方法的可专利性,从而筑起一道保护屏障。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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