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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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 重 庆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 总 则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2、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2.0.
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2.0.5-
4、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
5、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附表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新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建 标 准类别项 目 名 称一般规模(m2 /处)服务规模(万人)服务半径(米)服务内容配建分级备注旧 城 区 公 共服 务 设 施配 建 标 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教育1幼儿园6班160018001300学龄前儿童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9班240027001.518班4800540022小学18班5300113001.55006-12周岁儿童入学宜独立
6、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700015000230班8800189002.536班105002260033初级中学18班72001350031000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960018000430班120002250064普通高中18班76501620031500职业高中按普通高中规模设置,在居住区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一种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1020021600430班1280027
7、000536班153003240065完全 中学18班76501620031500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若单独设置初中、高中就可不设完全中学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1020021600430班1280027000536班15300324006医疗卫生56医院200床12000220006.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500床300005500012800床4800088000127门诊所15006500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如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妇幼保健室等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
8、同8卫生服务站602300医疗、保健、体检、日常护理、计划生育、卫生宣传等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文化9综合文化活动中心30006000122000小型图书馆、 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电影院、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布置,可不单独占地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但是可不单独占地910 文化活动站 (会所)10006300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居住人口不到1万人也应设一处,面积可适当减少,但不
9、得低于1000平方米 ,并建议几个相临居住小区共同设置文化活动站同新区标准相同体育11居民运动场馆1000027000122000游泳馆、足球场、网球馆、篮球馆等专业场馆,项目具体设置也可参照表2.0.9-A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不做强制性要求12居民健身设施50010000.5300室外:羽毛球 、乒乓球、篮球、排球、网球、门球、等小型球类场地及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和游泳池室内:健身房、台球、乒乓球网球、壁球、棋牌等场地项目设置可参照表9-A同新区标准相同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150035001300070002商业服务13餐 饮修配300餐饮、修配餐饮、修配等设施在住宅
10、底层设置受到限制;建议按千人指标计算建筑面积为415-535平方米,用地面积75-575平方米不做强制性要求14农贸市场1000-30005006500蔬菜、肉禽蛋、水产、果品和修补应独立地段设置,与住宅间应有隔离措施同新区标准相同与住宅间的隔离距离不受限制超市15物质回收站80010006500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的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0米的隐蔽地段不做强制性要求16物质 回收点502300宜与垃圾回收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结合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不做强制性要求邮电17邮电支局1500122000邮电综合业务及电话等相关业务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做强制性要求18邮电所15065
11、00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不做强制性要求社区服务19社区服务中心10006500家政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学院)、老年大学、中介、咨询服务、为老助残服务等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设于住宅底层同新区标准相同20社区服务站1002300家政服务、咨询服务、代取信件就业指导、为老助残服务、代客定票宜与有关项目组合, 设于住宅底层,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21养老院50008000122000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宜独立设置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议几个居住区共同设置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2托老所3002300
12、老年人暂时性托管(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同新区标准相同23残疾人托养中心500122000 残疾人托养、保健康复护理等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同新区标准相同24居委会1501300居民自我管理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综合楼中同新区标准相同25物业管理处及业主委员会4002300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消防、绿化、环卫、智能管理等可与有关项目组合综合楼,设于综合楼中同新区标准相同市政公用26垃圾回收站501006500同新区标准相同27垃圾回收点52300建议在小区每栋楼的出口处设置至少一个垃圾桶同新区标准相同28公共厕所602300人流集
13、中处同新区标准相同29开闭所3006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建议5-10个变电所设置一个开闭所。同新区标准相同行政管理30街道办事处1500122000街道行政及各类事务综合管理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同新区标准相同31派出所2500200012500户籍治安管理宜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同新区标准相同32治安点202300治安管理联系入口处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同新区标准相同注:为必须配建的项目,属于强制性标准;为宜设置的项目。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就近配建防空地下室。表2.0.5-B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平方米/千人)居住规模类别居住地 区居住区小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14、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217127481722.8229811971738教育100819237681473513933医疗卫生2282283其文化431717 体育233350150350150350中商业服务480475480475455455社区服务1197255邮电163市政公用93.81.53行政管理3511注: 居住地区级指标含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指标,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2.0.6 鉴于重庆市的特殊情况,重庆市主城区外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2.0.5-A执行。2.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
15、合下列规定:2.0.7.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2.0.7.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餐饮在底层设置应该有严格规定,如厨房必须采用公共烟道并且窗户不能打开,不能安换气扇等措施;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应受到限制,如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等;2.0.7.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并应满足表2.0.5-A中服务半径的规定,其中老年人日常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米;2.0.7.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
16、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2.0.8.1 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2.0.8.2 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公益性设施应符合表2.0.8的规定;表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设施类别具体项目设施类别具 体 项 目教育设施小学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初级中学护理康复中心完全中学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市政公用设施消防站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公交站场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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