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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 )1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工具透过互联网向银行客户提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银行业务模式。( )2. 当我国发起成立了“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在我国起步了。( )3. 在法律上,如何将数据电文的无形与书面形式的有形结合起来,是赋予其法律
2、地位的关键。( )4. 终止证书是使某一证书停止继续产生效力,也就是永久性地撤消该证书。( )5. 传统著作权法中,既要追究盗版作品的阅读者,又要追究盗版作品提供者的责任。二、单项选择1. 在公钥密码体制中,被用于数字签名的补充密码被称作( A )A私钥 B. 公钥C. DES密钥 D. RSA公钥2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是指其必须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支撑,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概念,以全国或者全球市场为经营市场,具有( D )A高技术性 B节约成本的特性C便于沟通 D便捷性和协调性;3在电子环境中,不属于引起信息欺诈可能性的主要原因的是( D )A信息的原件与复印件实际没有区别的,两者都不存在与纸
3、上,也不要求手写签名;B由于信息以电子形式拦截何篡改信心极为容易,而且无迹可寻;C信息处理巨量交易要求有极高的速度;D信息的传输是通过电子形式完成的。4下列各项不属于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是( D )。A个人资料的收集 B个人资料的不合理开发利用C个人资料的侵害 D个人资料的无意泄露5WCT的中文名称是:( B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 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C著作权法 D知识产权法三、简答题1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有些?1就请求发放证书时提交的有关重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担保义务;2用户应对特许认证机构承担补偿义务;3用户安全保管私人密码的义务。2. 电子商务法具有哪些
4、特点?一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中的数据电文制度、电子签名及认证制度、电子合同制度、电子信息交易制度、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规范商事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二技术性。电子商务法中涉及到许多电子技术方面的内容,如新加波的电子交易法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三开放性和兼容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电子商务法要考虑世界各地区的网络技术特点和商务环境;同时还要考虑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四国际性。电子商务法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获得发展。大多数国家在电子商务法中的原则、规则和相关制度是协调一致。联合国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
5、协调提供了基础。3.简述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应包含的内容。一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三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四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五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六电子支付法律制度。4.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特别是行政部门牵头拟制的行政法规处于自身工作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交叉问题;二不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现形的电子商务法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缺少系统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基本法律,如电子商务法、电子认证法等,而传统法律也不因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来及时调整自己的内容。三难以操作。涉及电子商
6、务的主要是行政审批事项多,特别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审批有公安、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工商行政部等。5数据库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数据库被纳入了现行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而且是特殊保护,表现在:(1)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2)数据库特殊权利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四、案例分析1.案例一2008年1月,张先生认识了李女士。4月份,李女士发短信给张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7、不久,张先生再次收到李某的短信,又借给李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张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李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张先生借款,张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李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李某却称这是张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在庭审中,张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4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4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
8、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张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李某本人。而李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使用这个手机号码。针对上述案例,你认为法庭如何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
9、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院对张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张先生提供的通过李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张先生给李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李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李女士向张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张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对
10、此予以采纳,对张先生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案例二2001年3月31日,刘某在A公司交易平台网交易平台注册,由A公司交易平台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A公司交易平台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A公司交易平台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A公司交易平台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A公司交易平台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A公司交易平台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
11、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针对上述案例,你认为法庭如何判定?A公司交易平台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根
12、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从本案双方合同的成立来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因为本案的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方的格式合同;二是因为网络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直面
13、协商、签字成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只要一方发出要约,一方予以承诺,合同就算成立。原告A公司网站的服务协议虽然长达67页,却可以被用户全文阅读,服务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应认为,原告制订的服务协议,经被告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认为服务协议过于冗长,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故不受约束的辩解,法院认为,经公证保全的服务协议和注册程序表明只有在阅读了服务协议后才能成为用户,故没有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其帐户下平台使用欠费及相应的律师费和调查费 。3.案例三20
14、00年3月22日,美国宝洁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称“天地”使用“”为其公司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宝洁公司诉称,该公司在中国获准注册了“Tide”商标,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还在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370个“Tide”及其图形商标,成为国际驰名品牌。当该公司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Tide”注册域名时,发现被告北京天地电子集团已经抢先注册了域名。其行为迫使宝洁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Tide”的商标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当原告就域名注册事宜与被告进行交涉时,被告却提出7
15、0万元的有偿转让的要求。被告的理由是,天地公司1994年就采用了“Tide”英文名称并广泛使用,只是由于该公司对英文商标的不重视造成后期注册时已为他注册,以被告的影响力无力必要抢注原告商标域名。其次自己是按照音译和意译登记这个域名的,从国家开始规定的注册域名“谁先注册谁为先”的原则到现在的管理办法,被告并未有违反之处。另外这个域名也一直被用于介绍天地公司及其产品,无抢注域名的恶意,只是因互联网域名用英文注册而造成的一个巧合。因此,被告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针对上述案例,你认为法庭如何判定?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商标法则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方式。根据有关公约和各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权的禁止权扩大到与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只要以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而且其关联性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即可以请求商标局禁止非类似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所以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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