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秘书国家资格考试《理论知识》指南:法律与法规(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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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题下载 二级秘书国家资格考试理论知识指南:法律与法规(二)四、电子签名法(一)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法1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签名法及其适用范围(1)电子签名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适用范围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下列
2、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法: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文书。(二)数据电文1数据电文的概念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2数据电文的地位与效力(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2)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3)符合下列条
3、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4)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3审查数据电文应考虑的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4数据电文的发送(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4、。当事人对前述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数据电文发送、接收时间与地点(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2)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3)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三)电子签名与认证1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效力(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
5、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2电子签名人及义务(1)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2)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3电子认证服务(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
6、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设立程序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提供者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人向电
7、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4)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与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90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
8、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四)法律责任1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3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电
9、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6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7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
10、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原则(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二)限制竞争行为1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
11、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包括:(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5)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6)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12、(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不当搭售行为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4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是两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1)投标者非法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2)招标者与其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利益。(三)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名冒牌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13、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的特征。(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侵
14、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行为(1)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下列情形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1)有奖促销的方式:
15、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2)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具体内容作虚假不实表示。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行为(1)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2)诋毁商誉的行为构成要素包括: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受其指使参与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经营者实施了诋
16、毁商誉行为。诋毁行为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诋毁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多为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处罚权。(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1)假冒其他企业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均得责令其停止侵害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被侵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经
17、济损失的,行为人应当给予经济赔偿。2行政责任(1)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处以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六、劳动法(一)劳动法及其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劳
18、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促进就业1促进就业的概念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2促进就业的原则(1)平等就业;(2)双向选择;(3)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4)禁止雇用童工。(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
19、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又有自己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4)劳动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2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
20、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条件: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c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
21、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
22、会保险费。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e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e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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