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秘书国家资格考试《理论知识》指南:法律与法规(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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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题下载 二级秘书国家资格考试理论知识指南:法律与法规(一)考点梳理1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地位。2熟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的保全措施和履行的担保,审查数据电文应考虑的因素。3熟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明确劳动就业的原则,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其规则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4掌握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发行与转让的相关规定。5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以及合同无效、可变更与可撤销的条件,掌握电子签名及其条件,掌握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别和不正当竞争
2、行为的类别。6掌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7掌握著作权的客体与内容,专利的类别与授予条件,掌握注册商标的条件和保护期限,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一、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特定行政主体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法的宗旨(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3、理。3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3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4行政许可法的原则(1)合法:(2)公开、公平、公正;(3)便民;(4)救济;(5)信赖保护;(6)行政许可不可转让;(7)监督。(二)行政许可的设定1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需依法予以批准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2)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涉及有限
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事项。(3)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涉及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事项。(4)需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5)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3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
5、律管理的事项。(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4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讦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一定的限制。(4)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
6、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3)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4)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6行政许可的评价(1)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
7、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可以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但行政机关亦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2实施机关的义务(1)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2)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
8、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将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情况: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9、法定形式的;2审查与决定(1)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2)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依法颁发。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需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行政许可期限(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
10、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5变更与延续(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11、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6有关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实施
12、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3)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五)行政许可的费用1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委托的其它行政机关。(4)经有权机关决定的一个行政机关。2方式(1)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
13、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3)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4)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5)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
14、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3行政许可的撤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4行政许可的注销(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七)行政许可的
15、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程序的情况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
16、为: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3)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接截
17、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等。(2)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3)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18、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限制申请资格的法律责任。二、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1公司及其种类(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具有集合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的种类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如股份有限公
19、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资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住所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名称a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b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构成,依次是:公司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c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字样的,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d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e公司对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在一定的地域
20、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章程不是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是经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募集设立时,经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最终生效。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归属于股东大会,并为特别表决权事项。这里所谓的“特别表决权事项”是指:a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d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变更登记。(3)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经营范
21、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并且应依法进行登记。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4)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聚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5)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公司的财务制度是指公司的资金管理、成本费用计算、营业收入分配、货币管理、财务报告、清算和纳税等方面的规范;会计制度是指公司的会计记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规程,会计制度是财务制度的具体实现。(二)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2)特征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设立
22、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股东参加管理。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3)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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