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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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信息文号 生成日期 106 2009.12.01 藏政办发200914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
2、、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灾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四级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构成。 第三条 自治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调拨的救灾物资和本
3、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工以及接受区内外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地(市)、县(市、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上级调拨和本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各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 接受的社会捐赠救灾物资中凡捐赠人定向捐赠的,按捐赠人意愿分配,其余由接受单位自行决定分配。 第四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额储备、实物定点储存、协议定点储备、专项管理、无偿使用、保障急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物资分级储备管理,储备经费分
4、级承担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计划。 (二)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储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储备补贴等费用。 (三)审核受灾地申请和调拨本级应急储备物资。 (四) 监督、管理各承储单位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行部门归口负责制。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物资的市场调控。商务部门负责储备冻猪肉、冻牛肉、茶叶、白糖、酥油等副食品。粮食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负责粮食储备。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和管理储备资金,核定储备补贴费用,监督检查有关财务
5、秩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农牧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饲料等物资的储备。卫生部门负责各类急救药品、器材的储备。中石油西藏分公司负责汽油、柴油的储备。 民政部门负责衣物类、住宿类、照明类等生活性救援物资的储备。交通、水利、通信、地震、消防、电力等部门负责抢险性救援物资的储备。 第八条 各救灾物资储备库(包括储备库和代储厂商,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储备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工作,接受本级和上一级业务主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严格执行储备物资入库、调运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物资库存、调拨等情况。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建立
6、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要严格仓库管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整的凭证手续,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确保储备物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要定期盘库,发现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 承储单位对新调入库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示和业务主管部门调拨通知(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7、。 第十二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三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承储单位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调拨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各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调拨情况。同时将物资的储备、调运、更新及经
8、费的使用、安排和结余情况抄送本级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3月20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调拨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以下灾害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受灾地应先动用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调拨上一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时,应由受灾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无
9、家可归人口数量,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基本情况。本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上级调拨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 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灾害救助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拨指令及时向承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 灾情紧急情况下,受灾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可先电话报告,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紧急调拨,但必须及时补办救灾物资调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调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运输救灾物资必须认真遵守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输以公路运输
10、为主,因交通中断或紧急情况下,可申请航空支援。以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安全到达灾区。 使用储备物资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调拨通知要求,对承储单位调出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承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动用后,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储备情况及时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严格履行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运和回收手续。未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调拨通知,不得擅自调出或挪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九条 应急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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