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行政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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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模拟法庭剧本行政法模拟法庭行政案件第一审剧本第八组剧本 组员名单:朱晨 王迪 蒋玉秀 梁惠文 审判长 朱晨曦 李晨熙 包崇锦 周荣荣 孙琳琳 夏虹模拟法庭行政案件第一审剧本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第一幕 庭前准备与开庭 书记员周荣荣: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
2、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请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方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周荣荣: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夏宏是否到庭?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到庭。 书记员周荣荣: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晨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是否到庭?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到庭。 书记员周荣荣:第三人郭维军是否到庭?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郭维军因伤不能出庭,我是他的舅舅,是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书记员周荣荣: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
3、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 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 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周荣荣: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周荣荣: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第二幕 正式开庭审判长审判长:现在,本院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我是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迪。住所地为蓝天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李晨曦,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夏
5、宏,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我是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代理人朱晨。住所地为蓝天市南苑新村。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包崇景,男,33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无业,住蓝天市风雷新村。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第三人对本案的原告
6、和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由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孙琳琳和梁慧文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荣荣进行法庭纪律,今天在本院行政诉讼庭公开审理。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
7、有以下诉讼权利:1. 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得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2. 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提起上诉;6、申请执行;7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按有关材料。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原告法定代
8、表人王迪:听清楚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听清楚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听清楚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听清楚了。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听清楚了。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听清楚了。审判长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不申请。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申请书记员回避,他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是小学同学。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申请。审判长审判长:因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与本案书记员周荣荣确实是小学同学,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庭予以支持。现在休庭,待书记员确定后再行开庭,休庭。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申请书记员周荣荣回避,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书记员周荣荣应当回避
9、,现有蒋玉秀担任本案书记员,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不申请。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不申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申请。第三幕 法庭调查审判长审判长:本案审理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四个阶段。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行政起诉状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天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法定代表人王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宏,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天市南苑新村。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蓝天市
10、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第0491号工伤认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2月14日上午,原告公司职工郭维军在上班期间,一个人擅自在走到公司大门口公告栏前,突然体力不支,后退几步摔倒在地,造成脑部损伤。首发后,对郭维军所受伤害,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且蓝天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也认定不构成工伤。虽然,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均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决定,而且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005)蓝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2号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即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然而,2005年4
11、月30日,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仅以2号终审判决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一语作为依据,认定郭维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然而,郭维军实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时,擅自走到公司公告栏前突然摔倒致伤,其受伤不存在任何外力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伤害不构成工伤:第一根据A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郭维军的伤根本不构成工伤。且前两次工伤认定中,被告有能力依法调查取证,也取得证据证明郭维军的受伤与其工作无关,不认定其工伤。第二,郭维军受伤一事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
12、行前,因此,本次工伤认定也只能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对本案适用。因而,本次认定中,被告不进行实际调查只援引法院的一纸判决和当时未施行而不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作为复议机关的蓝天市人民政府先是维持一个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而前后两个决定指向的都是一个法律事实,这样出尔反尔的行政复议根本不能发挥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的作用。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书,维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此致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审
13、判长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答辩状答辩人: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晨,局长。住所地,蓝天市南苑新村。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蓝天有限公司诉我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现场答辩如下:答辩人是2002年3月10日受蓝天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郭维军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本局当时依据A省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只有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任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才认定工伤。依法
14、调查,无法认定郭维军是在从事单倍日常生产,工作时受伤,因此与2002年4月5日和2003年1月22日,两次做出不认定工伤的认定,但是这两次决定都被法院先后两次判决撤销。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子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且,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A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于2005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
15、规定:“条例实施前已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2005年4月1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适用法律时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答辩人于2005年3月8日通过邮局向原告发出2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郭维军的工伤申请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于4月11日提交了不认为郭维军是工伤的一些证据,但原告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一些于工作无关的事而受伤。在郭维军重新对过去两次的调查形成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只反映了郭维军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也不能证明是因何事受伤,并且结合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
16、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05年4月39日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维军所受伤害是工伤。0491号工伤认定书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维持。此致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六月九日审判长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第三人委托搭理人包崇景:我外甥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致残的原因是为公司装门铃线,确实是在为公司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原告蓝天电器公司虽然否定我丈夫是为公
17、司工作时受伤,但从未提供过他是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被告作出的0491号工伤认定书合法,法院应当维持。审判长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首先由被告方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审判长,我方有三组证据和三位证人的证言向法庭提供。审判长审判长:可以提供。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一组证据:以往涉及复议,诉讼的相关材料,2003年1月19日蓝天市劳动局制作的关于郭维军负伤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同年1月21日的会议纪要,0941号工伤认定书,用以证明蓝天市劳动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方质证。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
18、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二组证据:NO.28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蓝天市劳动局作出0941号工伤认定书签,履行了让当事人举证的程序。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方质证。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三组证据:蓝天电器公司接到举证通知书后于2005年4月11日递交的材料,用以证明蓝天电器公司在举证期限过后所举的证据,仍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了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物而受伤的。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法庭。
19、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请证人田晓洁出庭作证。审判长审判长:传证人田晓洁。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证人田晓洁:田晓洁。审判员梁慧文:年龄?证人田晓洁:27岁。审判员梁慧文:民族?证人田晓洁:汉族。审判员梁慧文:籍贯?证人田晓洁:蓝天市人。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证人田晓洁:高中。审判员梁慧文:住所地?证人田晓洁:住蓝天市工人新村一号。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
20、田晓洁是否听清楚了?证人田晓洁:听清楚了。审判员梁慧文:证人田晓洁,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证人田晓洁:本人田晓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现在你可以就呢需证人证明的事实想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田晓洁,请将事发当日你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证人田晓洁:2000年2月14日,大约是上午十点左右,我的电话响了,于是我走出办公楼接电话,经过公告栏,我看见郭维军站在公告栏前,我挂了电话准备上去跟他打声招呼,突然看见他后退了几步,然后就倒在地上了。审判员梁慧
21、文:原告是否要对证人田晓洁答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不发问。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发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有质证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员梁慧文:证人田晓洁退庭。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继续举证。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申请证人沈振宇出庭作证。审判员梁慧文:传证人沈振宇。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证人沈振宇:沈振宇。审判员梁慧文:年龄?证人沈振宇:28岁。审判员梁慧文:民族?证人沈振宇:汉族。审判员梁慧文:籍贯?证人沈振宇:蓝天市人。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证人沈振宇:高中。审判员梁慧文
22、:住所地?证人沈振宇:蓝天市北山小区201号。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沈振宇是否听清楚了?证人沈振宇:听清楚了。审判员梁慧文:证人沈振宇,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证人沈振宇:本人沈振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再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沈振宇,请你将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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