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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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附件:江苏省
2、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四条 技工院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二)
3、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七年。 (四)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学制技工教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各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3年。 (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
4、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和纸质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
5、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对进入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阶段学习的新生,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同时,须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加盖印章。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校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
6、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
7、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8、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第四章 升级、留级、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门课程成绩仅有两门及以下不合格的,予以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三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或累计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但达不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随班试读一学年,试读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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