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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村201417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文化(文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组织省文物考古博物馆学会编制的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导则(试行)(附后),已通过专家
2、技术审查,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关于重点扶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的指导意见(闽建村20147号)和本导则要求,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和整治工作。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 2014年6月30日-目 录1、总 则(1)1.1.编制目的(1)1.2.适用范围(1)1.3.编制依据(1)1.4.基本原则(2)2、传统格局保护(2)2.1.一般要求(2)2.2.山水格局保护(4)2.3.空间格局保护(6)2.4.其它历史环境要素保护(11)3、建筑、构筑物保护与整治(13)3.1.一般要求(13)3.2.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5)3.3.历史建筑(17)3.4.传
3、统风貌建筑(22)3.5.其他建筑(23)4、基础设施建设(26)4.1.一般要求(26)4.2.道路工程(27)4.3.给水排水工程(28)4.4.电力电信工程(30)4.5.生活能源工程(31)4.6.垃圾治理工程(32)5、安全与防灾(34)5.1.一般要求(34)5.2.消防与安防工程(36)5.3.防洪与防涝工程(37)5.4.其他防灾工程(38)6、环境整治(40)6.1.一般要求(40)6.2.绿化景观整治(40)6.3.绿化树种选择及应用(44)6.4.其他(44)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44)7.1.一般要求(44)7.2.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空间(46)8、保障机制(47
4、)8.1.管理机构(47)8.2.运作方式(47)8.3.资金投入(48)8.4.管理制度(48)9、附则(49)9.1.术语(49)1、 总 则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打造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示范项目,并通过样板示范,促进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和整治建设,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特制定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整治,传统村落参照执行。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
5、8)(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5)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9)(6)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7)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8)福建省村庄整治技术规程(DBJ/T13-179-2013)(9)关于重点扶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的指导意见(闽建村20147号)1.4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彰显特色。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规划为依据,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整治建设。(2)保护优
6、先,适度开发。重点保护好历史建筑、古街古巷,以及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传统格局与景观环境,真正留住历史的记忆。在保护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利用开发,发展乡村文化休闲旅游业,打造名镇名村品牌。(3)以人为本,改善环境。从增进群众利益出发,从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入手,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居环境,便利现代文明生活。(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和整治建设的支持力度,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投劳,做到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依靠社会、保护利用的成果全
7、民共享。2、传统格局保护2.1一般要求2.1.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与其坐落的自然环境互相依存,形成山地、河谷、平原、滨海等多种聚落形态,显现了选址所蕴含的深厚文化与历史背景;形成的农耕、渔猎、交通商贸、政治军事等多种社会形态,明显体现出当地农村社会活动与周边自然环境共处、共生的历史过程。因此,应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山水、空间格局共同组成和体现的历史环境。2.1.2保护山水格局,即保护村镇周边的山形水势和地方传统名胜。山形水势是当地居民先人选址开基、解释族群发展繁荣的地理依据,它既是自然环境的真实存在,又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空间和传统村镇的文化边界;传统名胜在地方文献或口头相传中,通常以组群形式
8、出现,是对当地山形水势、人文景观的统筹规划及品格提升。2.1.3保护村镇的空间格局。经历千百年的发展变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形成与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文化密不可分的空间格局。这种空间格局既是物质形态的空间格局,又是经济文化空间格局,包括亲缘、地缘、神缘、业缘、物缘等格局互相联系、交叉叠加,应同时整体保护。2.1.4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空间格局与山水格局的空间呼应关系,特别要保护如祖屋祠堂、坛庙寺观、书院学堂和重要民居等历史核心建筑与山形水势的空间相对关系,避免遮挡或破坏两者外在的视觉联系以及内在的文化关联。2.1.5应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各种具有一定建成历史的建筑、
9、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等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根据其保存现状和功能性质确定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损毁、拆除、迁移及改变其功能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相关遗址的土地用途。2.2山水格局保护2.2.1 山体保护(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山体,应划定保护范围(禁止建设范围和限制建设范围),制定山体保护与利用措施。应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山体周边的建设,处理好山体与道路、建筑的关系,应尽可能少遮挡山体,保证景观和环境效果良好。(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山体,应保护其山峦自然状态,包括山脉走向形态、山体肌理、原始植被和山脊线等。(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山体,禁止以下侵占和破坏行为: 擅自侵占山林,开设度假山庄、农家乐
10、及其它未经规划审批的旅游项目;擅自伐林开荒,侵占山体内土地,改变山体用地性质;擅自挖掘山体,取土采石开矿,或建造坟墓;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种植外来树种,破坏山体植被;毁林烧炭;堆放废品、垃圾等; 其他对山体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已存在上述行为的,应责令立即停止,并恢复山体原貌;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处置。(4)历史上已经出让土地使用权且用于采矿、挖石、取土的山体,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采权,根据破坏情况进行回填复绿。2.2.2 水体保护(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水体,包括滨海、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沟渠、水井等,应整体保护。(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水体应尽量保持自然状
11、态或历史风貌,包括水网、流向、河道、河床、驳岸等。不得抽沙挖石、损毁自然护岸或历史护岸、改变自然流向、过度取水、直接向江河排污等行为,不得擅自改变水系水网,不得将自然江河改建为人工渠道。(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水体应防治水污染。禁止以下污染水体的行为:排放油类(如船舶残油、废油)、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城镇污水、养殖污水;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丢弃生活垃圾;在海滨及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的水体应严格保护生态系统,不得使用投毒、炸药、
12、电击等破坏性渔猎手段;防止生物污染,不宜引进外地水生植物、鱼类,渔业养殖投饵应符合相关要求。2.2.3 田园风光保护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的农田林地(包括平原水田、山地梯田、茶山林地、草地荒地等)、池塘湖泊(鱼塘、莲塘、天然湖泊等)、海洋滩涂等自然景观。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其地形地貌不被破坏,不得破坏已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历史界线,如田埂、灌溉沟渠、塘基、护岸和海岸线等;保护农耕种植、海耕渔猎等传统经济活动、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谨慎更新农业、林业、渔业的生产方式;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社会经济活动过度开发利用农田林地、池塘湖泊、海洋滩涂等自然资源。2.3 空间格局保护2.3.1 传统街巷与空间肌理的
13、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空间格局,表现在村镇内部错综复杂的传统街巷、传统沟渠河道及点缀其间的涵洞、池塘,联络村镇内外的传统交通系统如古道桥梁和传统渡口、港口、码头,以及分布在村镇田野间的传统农业水利系统等。这些呈线性分布的传统空间肌理,是当地社会经济、文化与历史的物质化表现。(1)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风貌特色十分明显、基本维持原有空间尺度的传统街巷。保护内容包括:保护传统街巷体系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应改变传统街巷格局和阻断传统街巷的步行交通,局部损坏应按原样修复。保护传统街巷走向、宽度、两侧建筑高度等空间尺度。保护传统街巷的沙土路面及三合土、卵石、毛石、条石、砖块等传统路面,不得擅自挖掘路面
14、、改变铺装材料和铺装形式。鉴于沙土路面扬尘不利于环境卫生,可采用其它传统材料改铺路面,但应因地制宜,根据村镇形态和街巷风貌进行选取。保护传统街巷采取的自然散水、沟渠排水等传统雨水排放方式,不应擅自改变。(2)保护分布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及外围的传统沟渠、涵洞、河道、池塘等,内容包括:村镇内部传统沟渠、涵洞一般与传统街巷体系相联系,保护要求与传统街巷基本相同,应保护其完整性和连续性,局部损坏应及时按原样修复,保持其走向、宽度和高度等空间尺度,保持其砌筑材料和形式,保持沟渠明设或暗装的原有做法,保持涵洞方形、圆形、圆拱形或不规则形等原有造型。保护贯穿或环绕村镇的传统河道,应保护河道的走向和宽度,
15、定期清理河床积淤,保护自然河岸或历史石砌护岸,自然河岸滑坡应及时治理,石砌护岸损毁应及时采用原砌筑材料修复;不得将自然河岸和石砌护岸改建为水泥混凝土护岸或其它与历史风貌冲突的护岸;保护历史河道两岸的传统沿岸建筑形式和立面风貌,局部损坏的应及时按原式样原材料维修;不得改建或新建建筑,已改建或新建的,应采取降层、改善立面风貌直至拆除等整治措施,占用传统河道的新建建筑应拆除,并修复传统河道风貌景观。保护村镇内部包括宗祠、重要民居建筑、园林附属或组成部分的传统池塘,保护传统池塘外观形态及其与村镇水系的联系,保障其砌筑护岸不受破坏、改变。(3)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及周边的古道桥梁,内容包括:保护村镇
16、与外部相连的古道,包括古驿道、古乡道、古村道及与其相配套的路亭、碑刻等,保持其原有铺地材料、形式、尺度、走向;如有崩塌损毁,应及时按原样加固、修复。保护传统矴步桥的石制步矴、步距等,如有损毁应采取原材料按原规格尺寸打制,原位置安装,不宜替代为水泥混凝土预制件;保护单跨独木桥、石梁桥等简易传统桥梁,重点保护护岸的稳定性和桥面平整;保护石砌拱桥、石墩平梁桥、柱墩平梁桥等传统桥梁,重点监测桥墩、护岸、桥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应逐步限制机动车通行;出现裂缝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针对性加固;保护木拱廊桥、伸臂木梁廊桥等传统桥梁,除监测石砌桥墩、护岸的稳定性外,尤需注意提高群众意识、做好日常防火工作,加强木结构
17、加固和桥屋瓦面保养工作;需要全面维修加固的,应进行全面测绘、拍照记录、制定针对性技术方案后,在具有造桥经验的桥匠指导下进行施工。传统桥梁的桥头道路、坛庙、桥屋神龛以及相关碑刻等,应与桥梁一道进行整体保护。(4)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内容包括:现在仍在使用的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支持继续使用;保存尚好但已经弃用的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应严格保护现场遗存,避免人为破坏,鼓励恢复利用;因为淤积湮灭或后期设施扩大建设等导致表面遗迹无存的,应作遗址保护。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鼓励展示利用,可开设传统交通功能以外的游玩休闲性服务项目,从事服务的船只宜采取当地传统木船竹筏等。传统港口、
18、渡口和码头的继续使用或展示利用,避免使用性破坏,如铺地损毁、机油污染等;防止建设性破坏,如建设与周边环境冲突的现建庙宇、服务用房或设施等;应避免将原有的石铺或土地面改为水泥铺地以及树立水泥墩、铁管护栏等行为,已经改建的应拆除并恢复原样,防护设施应与传统风貌协调,以地方材料替代,如石构、木构等;严禁蓄意破坏,如撬坏历史铺地,取石、取沙、取土等。(5)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水利设施,内容包括:保护传统水利设施,包括古代至改革开放前农业灌溉系统的拦河堰坝、陂塘水库、沟洫(即田间排灌的沟渠系统,由总渠、干渠、支渠、毛渠等组成)、近现代架空水渠、水门(陡门、闸门)及相关提水设施,防护排水系统的堤坝、
19、围堰、海塘等。宜延续传统水利设施的农业灌溉、防护排水功能;按传统工艺随坏随修,保持其原材料、形制、规模不得改变。不得随意拆除、改建传统水利设施。2.3.2 景观视线通廊与建筑高度控制(1)沿街视线通廊对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构物进行拆迁或外观整饬;拟建建筑应采用与名镇名村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的建筑风格、空间尺度、建筑比例、建筑材料、色彩等进行建造,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经营内容应与传统民俗文化相关,商业文化活动的招牌广告等均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对风貌不协调建筑进行高度降低与外立面整饬,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局部修缮与外观形态保护,对闲置场地进行功能更新与环境卫生治理等。(2)沿河视线通廊保护沿
20、河水系岸线的传统天际景观轮廓线,对滨水岸线的风貌不协调建筑进行整治与改造,使其与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相协调,河道水系的治理应注意保护其传统、自然形态特征,绿化景观整治应与传统风貌协调,避免建造如现代滨水公园景观等破坏传统滨水景观风貌的设施。(3)沿山视线通廊应结合山体保护、树种保护、山地建筑形态与肌理的保护来进行。名镇名村周边山体应避免高速路、高压线、信号塔等公共设施工程建设,无法避绕的,应在沿途、沿线设置隔离绿化带,或采取仿生材料,减弱对视线通廊的直接影响。2.4 其它历史环境要素保护2.4.1 古树名木保护(1)保护风水林整体风貌,防止盗砍盗卖,除非出于安全考虑,否则不得砍伐风水林;不得在风
21、水林附近焚烧草肥或林内焚烧落叶,不得携带火种进入风水林。(2)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以及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宜申报公布为古树名木;具备条件的风水林,宜申报公布为古树群。古树名木及古树群应建立普查档案,划定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应规范古树名木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在由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实施特殊养护。(3)风水林树冠范围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地面应为自然地面或采用透气铺装,不应修筑水泥或沥青混凝土地面。2.4.2 古井、古塔要素保护(1)保护古井,应保护井径、井深等空间尺度,保持井壁、井圈或井栏及周边地面的原有砖石等铺装材料和形制,保护
22、位于街巷古井周围的小型浣洗场所及相关设施,整体保护日月井、三连井等独特古井群组;已经淤塞填埋的古井,宜视情况采取遗址保护或恢复原貌。(2)保护古塔,应坚持现状保存原则,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保存较好即塔基稳固、塔身基本完整的古塔,监测塔基稳定性,布置防雷设施,防止自然与人为损害;保存一般即塔基不稳或塔身倾斜、半部崩塌的古塔,应聘请专业单位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和施工,保证损坏不进一步发展,原则上塔身不予重修完整。2.4.3城墙、城(堡、寨)门、牌坊等要素保护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城墙、城(堡、寨)门、牌坊等历史要素,保护内容包括:(1)保存完好、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寨堡、城墙、牌坊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城址,
23、应公布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规范化的管理和保护;(2)已经残破且价值较低的寨堡应现状保留,残存或仅存遗址的寨堡和城址应作基址、遗址现状保护,不得重建,特别是城墙、城门等重要历史建筑。保护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应坚持现状保存原则,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保存较好即基础稳固、相对完整的城墙、城(堡、寨)门、牌坊,监测其稳定性,布置防雷设施,防止自然与人为损害;保存一般即基础不稳、大部崩塌的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应聘请专业单位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和施工。3、建筑、构筑物保护与整治3.1 一般要求3.1.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构筑物,实施分类保护整
24、治。(1)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所有建筑、构筑物进行详尽田野调研,并根据保护级别、文物价值、保存现状等,将之分成四类: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根据其与村镇传统风貌协调与否,可细分为风貌协调建筑和风貌不协调建筑。(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四类建筑、构筑物,采取不同的保护级别,详见表3- 1。表3-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筑保护级别与依据建筑、构筑物分类保护级别保护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建筑较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风貌建筑一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他建筑-(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四类建筑、构筑物
25、,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详见表3- 2。表3-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五类建筑、构筑物分类整治措施建筑、构筑物分类保护整治原则整治措施保养维修立面改善结构改造整体拆除设施改善功能转换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历史建筑保护为主,改善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尽量保护,改造利用其他建筑风貌协调建筑改造利用风貌不协调建筑风貌整治说明:表示必须,表示允许,表示不允许。3.1.2整体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连片风貌,应做好日常保养和加固维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如有特殊情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
26、规定进行申报、审批。3.1.3建筑、构筑物的部分残损和附着物如有传递重要历史信息,应现状保存,不得采取拆除、修补、掩盖、清洗等整治手段,可采取加固措施。这些残损和附着物主要包括:(1)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的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2)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如重大战役遗留的砍损、枪眼、炮洞;(3)墙面张贴或书写的科举捷报、戏剧、维修及其它历史题记;(4)近现代报纸及标语,包括红军、民国及新中国建国至改革开放初期的宣传标语;(5)其它具有历史信息的建筑附着物。3.2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2.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应遵
27、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保护工作应以批准公布的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为法律依据,按照审批的工程技术方案,实施文物保护工程。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指导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3.2.3文物保护工程,应坚持保护文物的原真性、完整性,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技术手段应坚持原形制、原材料、原结构和原工艺的四原原则。3.2.4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修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和重建工程等五类,需根据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制定符合保护要求的工程技术方案,经审批后,依法实施。3.2.5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及
28、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屋面局部检修、地面局部修补和临时性抢险加固,可由当地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3.2.6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申报立项、方案编制与审批、经费申报与审批、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参照文物保护工程的程序办法。3.2.7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原址保护,不得使用其土地进行任何开发建设。石刻及石窟寺、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期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消失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原址重建。3.3 历史建筑3.3.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整治,应坚持保护为主、改善利用的
29、原则。3.3.2应建立完善的历史建筑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可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推荐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3.3应尽快组织编写市、县、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辖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保养维修。3.3.4历史建筑的保养维修主要包括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加固维修、局部复原等。(1)保养维护,是指对保护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的地面、墙面、构架及屋面的微小损坏进行随损随修,对其青苔杂草、水油污染等进行及时清理,以防止破坏扩大。这是一种长期性、日常性、季节性的保护工作。(2)抢险加固,是指历史建筑的基础、墙体、构架、屋顶突发严重危险或面临外界威胁时,由于时间、技术
30、、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和整治而对其采取具有可逆性的抢险加固措施,主要包括支撑、支顶、围护等。这是一种应对偶然性、突发性事件的保护措施。(3)加固维修,是指针对保存状况差的历史建筑进行的结构加固和维修,如纠正加固墙体、构架、构件,修理、更换残损构件,补配丢失构件等,还包括配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如重修局部倒塌的墙体、构架、屋顶等。根据工程对屋顶、构架造成的影响,分为原地加固、局部揭顶落架维修和全面揭顶落架维修等三种。(4)局部复原,是指针对平面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的历史建筑,而采取拆除后期建筑、取消后期格局调整、重建局部倒塌建筑或构筑物等复原措施。3.3.5历史建筑保养维修
31、工程的实施,应以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为依据。落架维修、局部复原工程应先进行全面的建筑测绘、拍摄记录等现场勘察,并编制技术方案。3.3.6实施历史建筑保养维修,以现状保存为主,在掌握充分依据下维修复原,应最大限度保留历史建筑所包涵的历史信息。(1)保护和复原历史建筑的平面格局。应对平面内的现存建筑、构筑物进行甄别,区分原有建筑、历史改建或添建建筑、当代改建或添建建筑等三类情况,分别鉴定保存价值及建筑质量,采取不同保护整治措施:原有建筑,集中反映建筑始建的建筑平面、结构及其时代特征,应严格保护。历史改建或添建建筑,已经经历一定历史时期(距今50年以上),能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一定历史、
32、科学和艺术价值,保存质量好的应现状保留,保存质量一般的尽量维修保留,保存质量差的可拆除。当代改建或添建建筑,主要是违章搭棚、违章建筑(拆旧建新),如后期搭建牲圈、厕所浴房、新建楼房、惜纸炉、鞭炮池等,以整体拆除为主,个别位于次要区域且体量较小、风貌容易整治协调的建筑可酌情保留,但应采取风貌整治措施。(参照本章第五节3.5.2条款处理)复原损毁无存的单体建筑,应掌握充分的历史依据。(2)保护和加固历史建筑的建筑结构,主要包括:保持历史建筑的建筑材料,传统建筑的木结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石木结构及近代建筑的砖混结构等,不得改建为现代钢混结构、钢结构等,但可在隐蔽部位采取现代材料进行结构补强。保持
33、历史建筑的承重构架,包括传统建筑的悬山穿斗木构架、穿斗抬梁混合木构架、硬山搁檩和近代建筑的墙体承重等,但经过验算现存构架不满足荷载要求,为避免落架维修、大面积更换的历史构架,可采取现代技术如埋钢、辅柱、圈梁等进行结构补强。保持历史建筑的原有层数,不得降层或加层,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的高度。保持历史建筑的屋顶形式和铺面材料,历史建筑屋顶应基于本地特色予以保护或修复,不得改变为其它形式或材料,尤其不得改建为混凝土平屋顶、仿古琉璃屋顶和改铺现代彩钢瓦等,但在不改变屋顶形式、坡度和外观的前提下,可在隐蔽部位实施现代防水工程。(3)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的建筑构件,包括柱、梁、枋、檩、斗栱等大木构件,隔扇门窗、
34、雀替、梁托、驮墩、弯川等小木构件,地面、墙体、屋面铺装的泥作构件,以及砖、石、土、瓦、陶、瓷、灰塑等功能构件和装饰构件。对现存建筑构件进行甄别,区分原有构件、历史构件、当代构件等三类情况,分别鉴定其价值及保存质量,采取不同保护整治措施:原有构件,集中反映建筑始建时构件结构、材质、形制、规格及其时代特征,应严格保护,即现状保存或维修保留,不轻易更换。历史构件,更换已具有一定历史时期(距今50年以上),能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应尽量现状保存或维修保留。当代构件,是指近50年以来添配或更换的构件,结构、材质、形制、规格和风格符合原有建筑要求的应继续使用,不符合的应予以拆除或
35、更换。3.3.7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的立面,包括门面、门楼、围墙、承重墙、风火墙等及其附属装修装饰(如墙面、墙帽、栏杆、门窗、石雕、砖雕、木雕、灰塑、彩画墨字等),应保持其原有体量、形式、材料、质感、色彩等:(1)应研究掌握当地传统建筑和近代建筑的立面形制、时代风格及主要建筑符号和元素,形成建筑立面典型图卡,用于指导建筑立面的保护与改善;(2)应对历史建筑立面进行历史风貌、建筑质量评估,区分为保存较好、保存一般、保存较差或改建不当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保护整治措施,恢复历史风貌:保存较好的历史建筑立面,应现状保护,以加固措施为主。保存一般的历史建筑立面,应整体加固与局部维修措施并举,不宜拆旧建新。
36、保存较差的历史建筑立面,宜在保护现存立面的基础上,进行局部复原。改建不当的历史建筑立面,应按照当地建筑立面典型图卡,进行风貌整治或拆除重修。3.3.8尊重和延续民居类历史建筑的传统功能分区,并予合理改善。位于中轴线的厅堂、房间和次轴线的偏厅等,宜作为卧室、堂屋、书房、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厕所、浴室、储藏间等生活配套设施,宜调配至横屋(护厝)、偏院及后院等非主体建筑或其它附属建筑;畜圈禽栏应移出,统一设置畜禽集中场所。3.3.9民居类历史建筑的厢房、房间和横屋(护厝)、偏院、后院等隐私或次要区域,应在保持内部空间尺度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可添设现代生活起居设施,改善宜居条件。3.3.10寺
37、庙、宫观、教堂等宗教类历史建筑及祠堂、祖屋、书院等公共建筑类历史建筑,可更新内部设施,但设施外观应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3.3.11在尊重传统功能的基础上,历史建筑可利用来完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如村委会、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小卖部、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场所等),但不宜用于建设餐饮、旅馆、娱乐场所等旅游服务设施。3.4 传统风貌建筑3.4.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整治,坚持尽量保护、改造利用的原则。3.4.2传统风貌建筑的养护维修依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基本参照历史建筑的做法,工程实施应尽可能保留传统风貌建筑所包涵的历史信息。为满足居住或公共服务需要,在保持立面风貌、屋
38、顶形式的情况下,可对部分近代建筑内部平面格局和建筑结构进行优化改造。3.4.3传统风貌建筑的建筑立面整治,应与历史建筑立面整治协调进行,依据、方法与历史建筑立面整治一致。但在外观形式、高度规模、装饰元素、色彩质感与村镇传统历史风貌协调的情况下,可使用现代建筑材料,比如修复围墙及围合墙,可使用砖混结构、空心砖墙体,墙身外观采取抹白灰或贴砌空斗墙形式,漏窗、墙帽等应保持传统形式做法。3.4.4民居型传统风貌建筑可因地制宜的改善内部设施和充分利用,但公共空间如庭院、天井、厅堂、堂屋等应保持传统风貌和传统功能。3.4.5寺庙、宫观、教堂等宗教类传统风貌建筑及祠堂、祖屋、书院等公共建筑类传统风貌建筑的改
39、造更新,应与村镇历史风貌协调。3.5 其他建筑3.5.1其他建筑,应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详见表3-4)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结合建筑与村镇历史风貌协调与否等情况,分别采取保留整治或拆除等措施,详见表3- 3:(1)房屋安全鉴定为A、B级且风貌协调的建筑宜保留整治,但建筑局部风貌不协调的应进行风貌整治;(2)房屋安全鉴定为A、B级但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宜优先考虑保留整治,但以下应采取拆除措施:简易搭棚和违章建筑,包括占用历史街巷、河道的当代建筑、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拆旧新建的当代建筑、构筑物;其它无法通过风貌整治达到与整体历史风貌协调效果的当代
40、建筑、构筑物。(3)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建筑,不论与村镇历史风貌协调与否,都应整体拆除。表3- 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他类建筑、构筑物分类整治措施房屋安全鉴定措施建筑类型ABCD风貌协调建筑保留整治保留整治拆除拆除风貌不协调建筑保留整治或拆除保留整治或拆除拆除拆除3.5.2保留的其他建筑,应进行风貌整治,主要手段包括:降层改屋面:包括楼房降层、平顶改坡顶,高于两层的建筑,应降至两层以下,平顶应改建为坡顶,屋面形式、材料、色彩应与当地传统或近代建筑保持一致。增加立面建筑元素,即在建筑外立面加上当地传统或近代建筑的建筑要素。更换立面装修细节包括门窗、栏杆、窗檐、线脚等为传统或近代建筑的建筑形式。
41、通过采用当地材料进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构造性外观整治。3.5.3 保留的其他建筑,鼓励改造利用,可优化建筑平面和结构,改进生活设施,提升宜居条件,利用为民居、商业或旅游服务设施等。表3-4房屋评定分级说明一览表级别说明A级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3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B级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基本完好,
42、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5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C级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2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
43、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4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D级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2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4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4、基础设施建设4.1 一般要求4.1.1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都必须遵循名镇名村保护相关法规,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与方针,以保护为前提,满足生产生活需要。4.1.2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必须首先对相关设施进行全面、翔实的考察与记录,深入分析现有系统或工程是否能满足名镇名村保护与展示的需求,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缺陷进行专题研究,在规划中,应以保留和完善原有系统为首要选择。4.1.3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避免对名镇名村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