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doc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失信单位及个人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运行秩序,防范、降低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惩戒违规失信单位和个人,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违规失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违反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履
2、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本制度所指的“违规失信名单”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逾期归还或拒不归还贷款本息;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为有关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及违反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前述违规失信单位和个人的违规失信信息将录入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相关媒体和政府部门将其违规失信信息进行信息通报和共享。第三条 被列入“违规失信名单”
3、的缴存单位,在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之前,不得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可以按照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缴存人,在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提取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以下同)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之前,不得申请与管理中心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缴存单位、缴存
4、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列入“违规失信名单”:1、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未建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催办超过三个月仍不办理建账手续的单位;2、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或累计超过12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3、单笔贷款在最近48个月内存在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后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经电话催缴或书面催缴后,仍不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含配偶但不含申请贷款时提供的第三方共同借款人,以下同);4、单笔贷款在最近48个月内存在连续5个月(含)以上没有任何还款记录,本人申请以其本人、配偶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 不良 信用 黑名单 管理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