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3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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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3项)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对于实行属地管理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卫生计生相关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卫生计生相关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计生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
3、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部门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
4、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卫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县卫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
5、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六、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卫生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
6、难的;(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8、报或者通报的;(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项: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9、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每两年复核一次。(三)现场监督1.管理情况。查看是否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履行告知卫生状况的义务,并对卫生状况不履行者设立投诉电话。2.卫生管理档案。查看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是否配有专人管理,是否分类记录。档案至少要保存两年。3.人员培训。检查
10、是否建立了卫生培训制度,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是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安排其上岗。4.人员健康证。检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每年进行了健康检查,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是否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情形。5.公共场所环境。一是检查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情形,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看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样检测常见的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二是检查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情况,清洗、消毒情况,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
11、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是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卫生评价不合格者是否还投入使用。三是检查公共场所采光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有没有采用自然光的配置;采光照明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看采光照明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是检查有没有减少噪音措施,噪音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噪音进行检测看噪音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6.水质。检查公共场所供水设施情况,有没有管理制度,是否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进行了登记。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饮用的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
12、)和公共浴室供水设备,消毒清洗状况,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样进行检测。 7.顾客卫生用品。一是检查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是否保证安全可靠,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卫生用品有没有重复使用的情形。二是检查反复使用的用品是否进行一客一换,是否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有没有清洗、消毒、保洁洁的程序和设施设备,有没有责任制度,查看顾客卫生用品表面的光洁度、清洁度,对用品进行抽样检测。8.公共场所设备。一是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要求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二是检查有没有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
13、度,是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是否确保其正常运行,是否有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的情形。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是否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是否保持清洁无异味。三是检查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检查这些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正常使用,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是否挪作它用或者是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四是检查公共场所是否有禁烟设施,是否设置自动售烟设施,是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五是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清洗、消毒,设备是否正常使用。9.公示状况。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
14、级。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二)计划抽查;(三)举报投诉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量化分级为A级的每两年一次,公共场所量化分级为B级的每年一次,公共场所量化分级为C级的或未评级的每年两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二)计划抽查:按照年度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举报投诉处理: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15、。(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检查时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的,应依据相关处罚条款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三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取得生活饮用水
16、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相关卫生技术规范、标准。(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每年年审一次。(三)现场监督1.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是否更改;2.水源卫生检查;3.检查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4.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运转情况;5.检查供水单位所用与饮用水接触材料合格供方(卫生许可批件、厂方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资料;6.检查供、管水人员
17、;7.检查水质检验室;8.检查供水单位的防污染事故和应急措施;9.检查输配水系统。10.水质监督监测: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二)计划抽查;(三)举报投诉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二)计划抽查:按照年度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举报投诉处理: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
18、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检查时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应依据相关处罚条款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四项:对放
19、射诊疗许可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取得县卫计局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卫生技术规范、标准。(二)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起校验。(三)现场监督:监督检查许可项目、设备、设备场所是否有更动。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二)重点监督检查;(三)举报投诉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随日常监督检查一起对许可的内容逐一
20、梳理,查看是否有变更。(二)重点监督检查:按照年度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举报投诉处理: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属超范围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行政处罚,并
21、责令其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二)许可的设备、设备场所及法人若有变更,要求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三)设备、设备场所变更需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应要求其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第五项:对消毒产品类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许可资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现场监督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2.检查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核查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2、、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明的一致;检查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核查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出租、出借等情况;3.检查新消毒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对委托生产加工的,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四)生产条件、生产过程1.检查生产企业的厂区布局、生产区、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核查是否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等。必要时对生产环境、生产用水的卫生质量进行现场采样、检测;2.检查生
23、产过程中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生产过程各项记录是否完整,保证溯源,并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1)核查新消毒产品中消毒剂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称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2)核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所用原料名称、单一化学物质的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同;(3)检查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卫生用品有无相应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核查原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规格、等级要求相符;(4)检查消毒产品原(材)料库有无国家规定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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