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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丰富工程保证形式,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函)(建办市函2018339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
2、程、交通工程领域实行保证保险试点(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限制使用。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企业担保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指导原则(一)积极创新,稳步推进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019年1 月1日起,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实施以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为主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创新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起步阶段,可以选择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在投标保证、工程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质量等担保项目中可先行实施。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依法运用保险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承担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证人应当为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试点期间,以一家国有大型保险机构作为发起人,组成一家保险共保体,并以共保体形式在韶关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二)市场运作,有序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4、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两年试点期。试点期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牵头,作为首席承保人,会同韶关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保险机构,履约能力强,取得总公司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的有资质的23家保险公司等组建共保体,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韶关地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并以韶关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承保方案(见附件)为基本条款开展工程保证保险;期间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相关业务。试点期满,由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
5、,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承办保险机构,或者由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共保体、再保险等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试点期内共保体成员数量不得增加,凡退出共保体的保险机构不得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相关业务,共保体应制定相关章程,细化运作模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报批的条款和费率示范文本开展工作。(三)联动配合,加强各方主体责任监管。结合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并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开展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
6、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相应责任,有效防范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发挥建筑工程担保制度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到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三、试点险种韶关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险种。鼓励创新型开展预付
7、款支付保证保险、分包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符合韶关市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保证险种。(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鼓励推动投标保证保险电子
8、化。(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保证金。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三)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筑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
9、保险。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合同款支付保证金。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向施工企业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政府投资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验收交付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
10、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当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工程质量保函有效期应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相一致。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10天内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五)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函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施工务工工人工资的保险。施工企业提交
11、与保险公司签订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函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该险种具体按照韶关市人社局、住建局、水务局和交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韶人社2017133号)文件执行。保险公司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并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建设,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加快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四、实施方案(一)明确保证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的,招标人或项目所有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形式,保单须针对具体的项目,要求一项目一保单。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
12、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并按照要求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二)规范使用流程。各保证保险使用流程原则上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一致,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承包人须将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原件递交至发包人,发包人向承包方提供对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保险,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申办施工许可证的要件之一,须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时递交,质量保证保险则要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10日递交至发包方。(三)索赔申请。建设工
13、程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前,必须提供法定的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第三方机构和保险公司审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退保规定。在保证文书约定的有效期界满之前,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退保。建设工程因不可抗力或法定原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退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办理退保手续。恢复施工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五)保后管理。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在进场后应在10天内向建筑业企业
14、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总结。(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针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赔案,保险机构需建立预赔机制,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对于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以人社和住建部门的认定文件或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采取见索即赔
15、原则,在24小时内予以赔付或先行垫付。五、试点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在建设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扶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设工程
16、保证保险试点过程中,支持保险公司应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进“互联网+”的方式,引入专业管理平台对项目所有保证金进行实时监督管理。(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试点经办的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
17、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识与能力。及时总结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制度,努力构建符合市场化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本试行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附件1:韶关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方案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17韶关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案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一)可保项目类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项目、服务招标项目。(二)投保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三)被保险人: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
18、招标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或投保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或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保险金额:根据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六)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通常与招标有效期一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
19、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七)保险费率:以特级、一级企业为基准,按次计算,基准费率为0.8%,单次最低保费1000元。实行差异化费率,最终费率根据风险评审结论核定。(八)投保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文件以及投保时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等。(九)索赔资料: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违法认定 你报告、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 书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一)可保工程项目类型:所有建
20、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项目等在建工程。 (二)投保人: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作为投保人。(三)被保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作为被保人。(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五)保险金额:通常与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致。履约保证金一般是按合同造价的5%-10%。(六)保险期限:覆盖合同签署的整个建设工程。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或保险单
21、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七)保险费:年基准费率为保险金额的1.5%5%。最低保费3000元。实行差异化费率,最终根据风险状况定价。(八)投保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为社会统一信用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完整年度的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以及当年最新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三个月内);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资料:已开工的提供施工进度表、现场照片、延期证明,以及反
22、担保协议等资料;(九)索赔资料: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与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等。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一)可保工程项目类型:考虑到该险种风险巨大,试点期内仅限于财政投资工程试点。同时,工程履约保函、工人工资履约保函和工程质量保函必须为同一家公司承保。 (二)投保人: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作
23、为投保人。(三)被保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作为被保人。(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五)保险金额:通常与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一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按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3%。(六)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24、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投保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七)保险费:年基准费率为保险金额的1030%。最低保费5000元。实行差异化费率,最终根据风险状况定价。(八)投保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为社会统一信用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完整年度的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以及当年最新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三个月内);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反担保协议等相关材料。(九)索赔资料:索赔申请书、保险单
25、正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与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等。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参照韶关市人社局、住建局、水务局和交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韶人社2017133号)文件执行。(一)投保人:凡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
26、民工,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按照履约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1)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2)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资金短缺等问题造成停工或工程已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3)在建工程项目因施工企业原因,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4)经人社部门审查确定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的。(四)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五)保险期限:从签署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六)保险费率:年基准费率:4%,最低保费5000元。
27、实行差异化费率,最终根据风险状况定价。 (八)投保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为社会统一信用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近三年完整年度的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以及当年最新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三个月内);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证明,工人花名册,工资预算,工资支付标准、期限、形式等。以及保险公司要求的反担保等资料。(九)索赔资料: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损失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认定结论以及裁决等,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五、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
28、险。(一)可保工程项目类型:对应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工程项目。 (二)投保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作为投保人。(三)被保险人:为依法与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合同款支付有关约定为基础,
29、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六)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七)保险费:年基准费率为保险金额的5%10%。最低保费3000元。实行差异化费率,最终根据风险状况定价。(八)投保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为社会统一信用证);近三年完整年度的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以及当年最新审计财报或财务报表(三个月内);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反担保协议等资料;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九)索赔资料: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的所有文件;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合同款支付有关的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损失证明;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