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相关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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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解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相关问题探讨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书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相关问题探讨曾明宣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由纠问式的职权主义向控辩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为保证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理念的实现,制定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己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目前,全国不少法院正进行相关探索,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相应规定,因而与之相关的问题在理论
2、上争论激烈,实践中做法不一。为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断推向深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实施的范围证据开示制度是仅适用于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还是适用于包括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内的一切有辩护人参与的案件,学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肯定者认为,被告人委托亲友与聘请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并无本质的区别,两者同样行使辩护权,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对其适用证据开示制度同样能达到有利于辩护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但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适用范围较一致的看法却与上述肯定者的观点相左。他们认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只适用于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公诉
3、案件。因为现实情况表明,目前绝大多数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匾乏,在没有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让其参与证据开示并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因实行证据开示后法庭质证程序简化,更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这也是实践中多数法院的做法。将证据开示制度限定适用于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原因之一是:非律师辩护人与辩护律师相比,调取证据的能力受到更大的限制。而证据开示制度以证据的双向展示为原则,对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案件适用证据开示制度,有可能使证据开示制度异化为控方单向证据展示,导致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没有得到体现。原因之二是: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亲友不是律师,不受律师职业道德
4、的制约,他们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者,通过证据开示在庭前知晓证据的内容后,不能排除引诱、教唆被告人或证人改变口供或证言的可能。这不仅与实施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相违背,而且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将非律师提任辩护人的案件排除在证据开示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对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聘请或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与检察机关进行了证据相互开示,部分被告人没有聘请或指定辩护律师的,有的法院对全部都按实行了证据开示的模式操作,主要表现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程序的简化。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因无法与检察机关进行证据开示,事先不知晓证据的内容,举证、质证程序的简化难免导致其质证权被弱化,
5、既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也没有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对于此类案件必须分开操作,即部分被告人聘请或指定了辩护律师的,对与这部分被告犯罪有关证据进行开示,并在庭审举证、质证时按证据开示模式进行;对没有聘请或指定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则按原有程序进行。二、关于证据开示的时间庭前证据开示的时间限定在哪个阶段是目前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二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采用第一种模式虽然可能通过证据开示,使控辩双方尽早发现问题再进行补查或错误起诉的麻烦。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6、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并无查阅、摘抄、复制案件中除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外的证据权利。任何改革都不得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或对法律作扩大解释,因此实践中多数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将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的时间限定为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前。但将证据开示的时间限定为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前也并非十全十美。调查发现其不足之外表现在:律师们普遍反映证据开示日的时间段太短,来不及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和与检察机关进行证据二次开示。以某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受理案件后一般安排在15日内开庭。刑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实施办法虽然规定法院书记员在开庭10日
7、前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但扣除双休日、公诉人外出的因素,辩护律师阅卷后距开庭时间往往非常近,再要根据阅卷后所获悉的情况或对卷中的证据有疑问进行相应的调查并将调查所得的证据与公诉人进行交换几乎不可能。而刑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实施办法又规定未交换的证据在庭审时一般不得使用,现有的规定与保障律师的调查权发生了矛盾。由于目前各地法院案件多,而案件的审限是法定的,加之还要留给合议庭一定的断案时间,不可能将受理案件后与案件开庭之间的时间在现在基础上再延长。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只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探寻证据开示制度的合理设计,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最佳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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