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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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民事诉讼法案例1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
2、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徜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仪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很据。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谧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
3、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晓中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很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3.很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很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1.李春与杜月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
4、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 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 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 17 岁)于1998 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 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
5、愿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 间房是1948 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问:( l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 )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
6、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第三项。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
7、决。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张三、张四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
8、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问:( l )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张四、张恩义各处于什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 )
9、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 )张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1、张三处于原告地位。张四处于被告地位。张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金额4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合同还约定:“解
10、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后货物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物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首先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院法院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法院。回答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本案应由何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2)甲市某区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正确? (3)甲市中院提审本案适当否? (4)假设甲市某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5)假设B公司已向甲市某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
11、题作出裁定前,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这是否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并已放弃了异议,接受了管辖? (6)假设A公司也向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权提出了管辖异议,该区法院若认为该异议成立,可否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7)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均依职权通知C公司参加诉讼。此时,C公司能否自行决定不参加上述诉讼,而向丁市某法院提起诉讼? (8)假设仅由甲市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且作出生效判决,B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后,法院认为管辖确有错误的,应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9)在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丙市法
12、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如何解决?丙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不适当。因本案管辖权属于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
13、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不视为。因为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B公司必须应诉,为防止开庭时毫无准备而导致诉讼不利,B有权委托代理律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6、不能。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7、可以。有独立
14、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
15、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实达公司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人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发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试分析:( l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 )太原发电厂能否成
16、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北京实达公司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因此,太原发电厂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故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太原发电厂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理由如下: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案中,太原发电厂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
17、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它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存在两个违约行为,北京实达公司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其与唐山电机总厂的合同关系,太原发电厂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的合同关系,唐山电机总厂与太原发电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太原发电厂的民事责任并非来源于唐山电机总厂和北京实达公司地诉讼,与他们之间的诉讼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张军与杨秀1990 年结婚。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作。2000 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青岛市A 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青岛市
18、A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要求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巧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期满,张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青岛市A 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巧 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第4 天,青岛市A 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一、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违反了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二)本案未经调解程序,违反婚
19、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程序。(三)违法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四)违反了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青岛市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写到: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关于上诉期限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二、纠正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经以下程序办理:如当事人在15日期限届满时提出上诉的,青岛市区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由青岛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将本案提
20、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61993年5月15日,市无线电管理办委托市价格所拍卖“152500MHz”无线电传呼频率。价格所在日报刊登了公告,于5月18日公开拍卖。在拍卖会上宣读了拍卖规定,要求参加竟拍人必须遵守。下午3时50分,由价格所主持,电业局、仪表公司、神州旅行社三家参加竟拍。公证处公证员到场公证。拍卖开始,当主拍人宣布拍卖的起价为18万元,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倍数后,仪表公司代表举起38号报价牌,叫价18万元;神州旅行社代表举起80号报价牌,叫价20万元;电业局代表举起88号报价牌,叫价22万元。此后一段时间。没有再举报牌叫
21、价的,主拍人苏克俊重复道:“88号电业局报价22万元,还有报价没有”之后,敲响了锣声,并举手宣布“成交”。在锣声响后余音中,仪表公司一位代表喊了声“有”,另外一位代表才起立举起38号报价牌。仪表公司并向主拍人及公证人员提出异议,公证人员宣布到电视台去“鉴定”。经过“鉴定”,公证人员宣布”由于主拍人规定叫三次敲锣定音,但叫了四次,这次拍卖无效,重新再拍”。电业局代表根据拍卖规定向公证人员提出异议,由于未被采纳,在表示不放弃已取得的频率使用权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人员意见,继续进行拍卖,起拍为22万元。仪表公司报价24万元成交。6月7日,管理办按照价格所的拍卖通知。以市无办字199
22、306号文,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井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 为此,电业局与价格所发生纠纷并向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3年5月18日下午3时,价格所对“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进行公开竟价拍卖,我局作为竟买人之一,在报出22万元,主拍人击锣宣布“成交”,已取得了该拍卖频率的使用权。但由于第三人公证员越权宣布第一锣“无效”和价格所违约,侵犯了我局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价格所履行合同,将第一锣成交“152500MHz”无线传呼频卒使用权判归我局;依法追究价格所的违约责任和公证处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由价格所
23、承担。请问:应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作简要说明。1电业局为原告,因其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市价格所、市公证处为被告,因原告要其承担民事责任。3市无线电管理办,市仪器仪表公司为第三人,因为事件审理结果涉及他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7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出力,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开办了合伙经营的家具加工厂。2002年2月家具加工厂与某一木器厂签订了购销办公桌合同合同规定,供方家具加工厂卖给需方木器厂办公桌200张,每张300元,共计60000元。合同生效时需方预付定金30000元,其余部分在办公桌如数交付时付清,交货期限为3个月,但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供方仅
24、交付办公桌80张,并以木材涨价为由要求买方加价或终止合同。发生纠纷后,需方以张三、李四,王五合伙经营的加工厂为被告起诉问: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分析:本案中原告木器厂应以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共同被告人而起诉,而不应以合伙经营的家具广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8孟老汉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生活无足够保障。其有孟南、孟西、孟北三子女,分别工作居住于A、B、C三市。孟老汉为解决生计问题,要求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因三子女分别居住于A、B、C三市,于是,向本人住所地D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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