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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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根据邻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年满20周岁以上,在我县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县城区内无私有房产(含商业用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无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个体户工商(投资额10万元以上)经营信息(含合伙人、企业股东出资)、无购买汽车(含营运、作业车辆)等登记信息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我县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新就业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
2、上劳动合同,并正在就业,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等等)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3因病或非人为原因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并经乡镇和县民政、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无住房的县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退休职工。(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在我县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无拆迁安置未接房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县未转让住房。(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四)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及子女。二、申请要求1申请人向就职单
3、位提出申请。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4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组织部提供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正式职工证明;(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由户籍部门出具的父母及子女的户籍证明;(4)属企业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合同,就业单位提供的就业三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就业的证明,人社部门提供的就业单位为其自申请年度止连续缴纳三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证明。(5)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需提供单位就业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证明。(6)因病或非人为原因
4、致贫的县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或离退休职工,需提供乡镇和县民政、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无住房的证明材料。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签署复印属实的公章。三、审核程序(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就职单位予以受理。(二)初审。由各申请人就职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复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名单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会同人社局、财政局、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四)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门户网站上进行
5、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配租资格及房号抽取;1、资格抽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统一抽取租房资格。2、资格公示。抽中租房资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下一轮房号抽取。3、房号抽取。抽中房号的进行公示,未抽中的纳入轮候范围。4、租房公示。租房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5、签订租房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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