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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谈谈你对经济法的看法谈谈你对经济法的看法我对经济法的看法个人信息:姓名:刘芳 学号:1511090210 班级:文法学院法学02鉴于自己还是一个法律的初学者和经济法的初学者,我在这里就谈谈经过这一段时间对经济法的学习之后对于经济法的一些看法。当得知自己学习的专业是法学之后就比较期待学习经济法,因为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与经济分不开的时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涉及到有关经济
2、的事情,所以也需要经济法对我们的经济行为有所保障,因此我认为,要想学好法律,学好经济法是其中必须的一部分,而且对以后的生活也会有许多的帮助。但是现在刚开始接触经济法,发现经济法就像是宪法一样,概念比较空洞,不太好把握,经常是一些比较专业的术语,可以说是很难学进去,很难学得懂,因为不像民法或者刑法一样,有众多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理解经济法的学习,学习经济法必须要抓住经济法的每一个小的概念进行理解,慢慢的对其产生兴趣,所以我在此仅谈谈我所了解到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生存的根本和背景基础,在完全依靠国家之手单一进行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不需要经济法也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即使有,也是有名无实,而
3、为行政法而已。关于经济法的历史转折发生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全局性的拨乱反正和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上来拉开了序幕。同年,党内著名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明确提出发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体制的改革为经济法的产生创造了经济基础。在对经济体制改革手段的认识仍处朦胧阶段、社会公众对法制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强烈期盼及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推动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开始成为法学研究和教育的热点,迅速成为显学。但毕竟其在我国仅有20多年的经历,较之西方一百多年的发展,其理论空白多、权威观点少,还不尽成熟完善。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范围的研究主要从以
4、下三个方面展开:(1)将经济法主体范围体系化。有学者在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具有外延宽泛性、主体行为特定性等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该结构包括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督主体。(2)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体化。有学者认为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经济法根据其特殊的调整任务与调整对象,应当确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种经济法主体。而另有学者认为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具有现行法的依据,也
5、更能体现经济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3)既不主张建立经济法主体体系,也不主张将经济法主体具体化,而是将经济法主体类型化。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含“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对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探讨存在比较大的分岐,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较之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中主体的稳定性,经济法主体更显复杂性。在经济法视野中,人既是理性的,可以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成立各种企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维护自己
6、的权益。人同时又是不理性的,有时会忽视公共利益而规避必要的管制,逃避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人可以凭借社会资源的占有成为强者,特别的表现为由人组建而成的各种团体组织上。人也可以因为社会资源的缺乏成为弱者,如面对强大的产品生产公司,消费者从一定程度上就是弱者。而这种强弱甚至会因为资源本身的不同而将变化集于一人身上。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公平,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因而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它承认主体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通过法律的规制试图给处于弱势的一方以扶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实现了各方面利益的均衡,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发展。形成利益均衡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各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而这种正确
7、认识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且难以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取舍的过程。因而在经济法视野中,“人”的角色更为多元化,均衡人的利益也显得更加困难,“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也更加复杂。 其次,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对于人的权利维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经济法究竟是属于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抑或是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经济法同时使用了公法调整手段和私法调整手段却是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经济法领域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显得更加错综复杂,它并非如私法调整手段那样特别强调权利的激励和保护,侧重于维护私权利的行使。也并非如公法调整手段那样特别强调权力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损害
8、权利。而是在两者之间找寻一种协调与平衡,在经济法的视野里,必要的公权力的介入是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在西方国家,尤其在德国,经济法的发展是因为单依靠民法不能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规制,使得经济法的存在成为必要。而我国,特殊国情决定了民法的发展和经济法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所以经济法还承担了部分激励私权利行使的民法任务,这对于在经济法领域中如何认识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人”,如何贯彻“以人为本”思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由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在某些方面过于强调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区别,使得经济法在认识“人”的问题上与别的部门法出现关系割裂和对立,这不利于在经济法视野中对“人”进行全面的认识。如前
9、所述,在进行经济法主体范围的研究时,有学者就把重点放在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上。并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意义。【6】应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学界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但经济法学者在从事经济法研究时却仍显得不太自信,过于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上,试图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区分开来。当然适当的强调是必要的,因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但过于强调就有可能会割裂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联系,反而不利于经济法本身的发展。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认为: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法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
10、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单一性,这既是经济法特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的密切联系的具体写照。【11】经济法的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视野中的“人”离不开其它部门法的帮助。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
11、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就法理学而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和层级决
12、定了部门法的原则核心与构成,虽然部门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基本价值,但在不同部门法中这些价值的地位和内涵是有区别的,这种抽象的分别必须要经由部门法原则加以具体化,才能通过法律实践正确体现出来。 所以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不仅要具有特定的理念和价值,更要有反映这些理念和价值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其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些基本原则并非简单的并行关系,既不是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移植”而来,也不是法理学所归纳原则教条的“具体化”,而是内部逻辑协调一致的系统。这就要求这些原则不但能够互相印证彼此的关联性和各自的独特性,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将体现该部门法本质的精神理念、基本价值传导到法
13、律的实践过程中。“内部逻辑统一”恰恰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所包含基本原则的分析与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 我们先以比较成熟的部门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历程来粗略说明关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近代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维护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规范,以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包含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和理念遭到社会本位的冲击,三大基本原则也受到了修正: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内容粉墨登场,加入到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中。但民法并没有因此真正改变最
14、初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内涵,否则就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所以民法最初的三原则为本源,之后形成的三原则为发展,构成了清晰完备、逻辑统一的基本原则体系。因而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适用各大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冲突原则的优先级别,以贯彻民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统一体, 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
15、的平衡协调。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两方面的共同目的是实现以人的最终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因此本书认为经济法主要有三个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大原则并非互不干涉、独立适用,而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
16、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则各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出现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从而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体现;实现经济可
17、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上的深层次体现,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 我的民族,我的痛 个人信息:姓名:刘芳 学号:1511090210 班级:2 专业:法学 摘要:2008和2009注定是两个不平凡的年份,在这两年里发生了大大小小众多的民族动乱事件,其中最为恶劣的当属藏独和疆独两次打砸抢烧事件。趁着国家正在忙碌的时刻,民族分裂分子就企图前来捣乱,而不仅是中国内部对于民族问题十分敏感,一些对中国不怀好意的外国也趁机费尽心思要把中国的两块疆土分离出去。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十分团结的大家族,却也在许
18、多心怀鬼胎的人的操纵下开始走向动乱,这无疑是一种警告,警告中国政府要更加注意民族分裂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要采取强硬的手段,及时的发现和制止该类不利于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不要再让民族问题继续的让我们痛下去。关键词:藏独、民族、国家正文:在2008年这个命运多舛的一年里,首次出现了公开与政府对峙的大型聚众破坏行动,那些挥舞着锤子和棍棒的却一个个穿着神圣的袈裟,平日里温文尔雅,此时却像一只只饿狼,扑向无辜的市民。而在2009年,同样的噩梦在新疆发生,从第一天晚上七点到第二天早晨,截至23時,已造成3名无辜群众死亡,部分群众和武警受伤,多部車辆被烧毁。看着老师在课堂上给播放的那
19、些影响资料,四个字在头脑中闪现,“暴殄天物”,曾经我们用来形容人们对待野生动植物的态度,现在我想拿来形容那些丧失了人性的参与打砸抢烧的暴徒们。拉萨和乌鲁木齐当时满目狼藉的样子,是我们中国人心中永远的痛,是那些因此而失去生命的人的亲人心中永远抹不掉的痛同为一个种族,同为中国人,却丢失了中国人应有的宽容大度,以礼待人的传统美德。曾经,我认为,一旦一个人信仰了一种宗教,他的心里就是纯洁的,不再会有杂念,只会一心向善,担心会受到神的惩罚,然而事实证明,以达赖和热比娅为首的信仰宗教的人士,却公然的对人民进行惨无人道的殴打和抢烧,这是让我最不能接受的事情,也是最让人唾弃的地方。事后不知羞耻不知悔改,不知事
20、态的严重性,这与当初抗日战争强行进入中国国境进行屠杀的那些日本鬼子又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他们是日本人,而达赖和热比娅,是中国人。自己人屠杀自己人,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难以名状的痛楚。打砸抢烧若只是对待物品也就算了,哪怕是把店面都砸了,把别人的财物都抢了,把建筑物都毁了,那也是没有生命的东西,毁了也就毁了,再建也是可以的,就全当是经历了一场地震,但是那些曾经如花的生命却也被他们毁掉了,这是最让人无法原谅他们的地方,也是我们唾弃那些教唆这些暴徒的人的理由。看着那些全副武装的武警们脸上无可奈何的表情,看着他们头上留下的鲜血,看着他们眼中的怒火,我们不得不说,那些暴徒已是狂暴至极了,连有准备的武警
21、都对付不了。至今仍然记忆犹新的是那些被无辜烧死的少年少女们,本来早晨是怀着怎样快乐的心情去上班上课的,结果就发生了无法预料的事情,三个少女如花的生命就从那一刻消逝了,正是风华正茂的时候,生命却戛然而止,不得不让人感到心碎,泪水就这样情不自禁的掉落了下来。而那些孩子的父母却是最伤心的人,没招惹到谁,却飞天横祸,泪流满面的样子也着实让人更加痛恨那些暴徒。被打也许还是幸运的,被群体殴打致死,却不得不让人更加悲愤!我们常常说南京大屠杀中日本人屠杀中国人的手段之恶劣、之凶残,而看着那些视频中的暴徒手中拿着一块块大石头,就向路过的行人的头上砸去,行人顿时血流满面,看着视频中那些暴徒就那样随随便便拽过一个行
22、人进行拳打脚踢,行人抱头痛苦的抽搐这些画面太多太多了,在头脑中不停的闪现。这些画面对于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是不小的打击,既然看过了,就再也不会忘记。我甚至想到了汶川地震过后的惨痛场景,那是天灾,这却是可以躲过的人祸,我们永远不知道厄运什么时候就降临到了自己的头上,永远不可能知道自己下一刻会遭受什么样的命运。所以既然发生了这样的残暴动乱,我们政府就要永久的记住这个痛楚,采取一切手段,再也不要让此类的事情发生,这是我们中国人民心中永远的痛。那么提到了藏独事件,我们自然而然的就想到了支持藏独的法国巴黎市政府。巴黎市政府于当地时间2008年6月7日晚给达赖授予“荣誉市民”证书,使得两个月前以伦敦峰会上中
23、法领导人会晤为标志刚刚解冻的双边关系又蒙上了阴影。巴黎市政府将这个仪式悄悄进行,本来人们似乎准备在大客厅里进行这一仪式,但最后也只是放在市长办公室进行,时间也是选在饮茶时间。并且事后,网上对于达赖最后走出市长办公室一图进行了各种不同种类的恶搞,实为大快人心。而法国的这一行为实在是大错特错,一步走错步步难行。首先是中国政府方面的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此事表示,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任何外国政要同达赖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环球网在网上就此问题做了调查,调查表明,有超过87%的投票者坚决反对巴黎市政府授予达赖“荣誉市民”称号,在网友留言中,还有不少人再次提出抵制法货的激进主张。这件事使得中法
24、关系至今仍比较紧张,在金融危机严重的今天,法国的这一举动实在是太不明智,当世界各国都在向中国表示友好的时候,法国却逆世界而行,事后无论再做多少努力也都是白费的了,所以萨科奇在本次法国总统选举中支持率极低,法国人民都表示再也信不过这一位不靠谱的总统。但是世界各国的态度并不都是借此煽风点火的,作为中国最强劲的发展中国家中的对手印度,反而对于藏独极其反对,表示抗议这种民族分裂的行为,这对于中印两国关系的巩固具有推动作用。2008年3月份以来,藏独分子在中国驻印度使馆周边不断骚扰滋事,多有上百人,少则几十人,对使馆进行围攻冲击。使馆的正门不能通行,使馆的一些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了让印度民众和印度的藏人
25、明白事实真相,中国驻印度大使张炎在新德里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印度媒体澄清了日前发生在拉萨的打砸抢烧等严重犯罪事件。印度大批有识之士对达赖集团的所作所为认识很清醒,看穿了他们的本质和意图,可以说,达赖集团没有什么市场。由此可见,我国的民族问题已经不仅仅关乎我们中国人民的安定生活,甚至还上升到了世界的阶层。一国有乱,世界动荡不安,当法国在拼命分裂中国时刻,也是有国家出来对我们表示理解的,这也就足矣。世界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即使热比娅再拿出多少经过处理的影像资料和照片,都会被我们戳穿,那些鬼把戏绝对不会使我们56个民族的人民发生更大的纠纷和动乱,唯有安定才是走向经济发展的保证,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懂得的,也希望那些故意制造民族动乱的人们也能早日明白这个道理,“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句话送给他们并不为过,也希望他们能够好自为之。而且无论世界各国是如何看待中国藏独和疆独问题的,中国也一定会坚守一个中国的原则,绝对不会允许任何国家干涉中国的内政或者做出任何会破坏中国民族统一的行为,这是中国一贯的原则,如果有企图分裂中国的行为,中国是一定要有所行动的。小到为了人民生活的安定和中国国家的稳定,大到为了世界稳定和发展。分裂国家的行径毕竟不能受到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也一定会守住自己的立场,继续自己维护国家统一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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