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审核单据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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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国际结算(第五版)(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审核单据审核单据 第一节 审单尺度 第二节 审核单据核对清单 第三节 交单的有关问题 第四节 审单工作方法 第五节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对于单据的处理 第六节 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 第七节 常见的单据不符点第一节第一节 审单尺度审单尺度 一、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一、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必须履行审单义务的有三家银行,即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 见银行审单职责表。 银行审单职责表银行审单职责表 Back 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为:审单的四项
2、指导原则为: 1.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无关。 2.审单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3.审单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 4.单据审核作出的决定只能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否相符与审单以外可能获得的知识无关。 二、表面相符二、表面相符 UCP600第16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的概念在UCP600第2条定义中作了简单的概括,即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UCP600第14条d款进一步规定了审单标准: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
3、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identical),但不得矛盾(conflict)。 注意以下几点: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UCP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在将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其他单据、该单据本身内容对照审核时,并不需要一定完全等同,但不能“不等同”到相互产生“矛盾”的程度。 2.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单据中的拼写错误(misspellings)或打字错误(typing errors)的处理。 在审单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拼写错误或打字错误,从以往法院判例、DOCDE
4、X仲裁案例以及ICC咨询意见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审单实务中参考: (1)单据中单词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 (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要结合语境,联系提交的其他单据作出综合判断。三、审单时间三、审单时间1.UCP600对审单时间的修订。UCP600第14条将UCP500中的“7个银行工作日”改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2.审单时间的起算。UCP600规定最长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间的起算是从“交单次日起(following the
5、day of presentation)”。3.审单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及最迟交单期的关系。UCP600第14条b款新增加了一条说明:这一期限(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间)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4.对银行实务的影响。 首先有关银行要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确保在不超过自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对交单人发出是否接受单据的通知,否则将失去拒绝单据的权利。 其次是不必担心审单时间是否“合理”,只要不超过5个工作日都是允许的。 四、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四、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 UCP600第14条e款在“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
6、述”后添加了“如果有的话(if stated)”的措辞,暗含了不是所有单据上都必须显示货物描述之意,如果显示了,可以使用概括性用语。五、以单据的功能为判断标准五、以单据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单据内容,UCP600第14条f款提出所提交单据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就可以接受:1.提交的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2.提交的单据在其他方面符合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根据UCP600第14条f款的规定,新的要求是,所提交单据内容与该单据本身、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信用证条款之间均没有矛盾之处。3.对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7、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某种单据时,一定要在信用证中清楚地列出对该单据出具人和单据内容的要求。 六、对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处理六、对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处理 UCP600第14条g款对此的规定是: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UCP的规定说明,相关银行对额外单据应不予审核,不能以额外单据中的不符之处为由拒付。 七、条款和条件七、条款和条件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1号,条款(terms)一词可以解释为“必然发生的事件(Events that are certain to take place)”,条件(conditions)一词可以解释为“未来的不确定事件(f
8、uture and uncertain events)”。 信用证交单期、有效期、装运期是在实务中必然要发生的或一定要发生的事件,属于信用证的条款。若为将来不一定发生的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件,应视做信用证条件。八、非单据条件八、非单据条件 (一)什么叫做非单据条件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 (二)过去曾有的非单据条件举例1.直到装运时,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The ag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as at the date of loading is no more than 15 operating years
9、 .2.装运船只应是英国国籍或挂英国国旗的船只。Shipment is to be made by a vessel of U.K.nationality or by a vessel flying her flag. (三)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 信用证上出现的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则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根据ISBP 681-41段,单据内容必须看来满足所需要的单据的功能。 单据的内容包括两种:满足该单据功能的内容(必不可少的内容)和未反映出该单据功能却显示在该单据上的其他内容。 九、单据出具的日期九、单据出具的日期 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出
10、具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十、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问题十、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问题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在审核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时要注意:1.UCP600规定,提交的单据中(不仅限于发票)如果出现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无须与信用证中的地址相同,只要国别相同即可。2.本款明确了受益人和申请人的联络细节作为其地址的一部分时,如在信用证中出现将不予理会。3.当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作为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或被通知方(notify 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十一、托运人或发货人十一、托运人
11、或发货人 根据ISBP 681-185段,原产地证上显示的发货人/出口商不是信用证受益人或者不是运输单据上显示的托运人,也可被接受。 UCP600第14条k款的规定放宽了适用范围,规定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受益人。 十二、运输单据的出具人十二、运输单据的出具人 UCP600新增规定明确指出,对运输单据的出具人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出具运输单据,只要符合UCP600相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 十三、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十三、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标准是灵活的、不确定的,它存在于UCP条款中,存在于ICC发表的咨询意见中,存在于ISBP中,存在于信用证专家的权威论断中,
12、存在于权威的法院判例中,存在于当地信用证业务实践中,是UCP乃至任何出版物所无法囊括的,必要时甚至要由法院对此作出评判。第二节第二节 审核单据核对清单审核单据核对清单一、收到单据的银行必须核对的单据一、收到单据的银行必须核对的单据传递单据面函。确保:(1)它是致函给你行的;(2)它有当前的日期;(3)它涉及参考的信用证号码;(4)附有列举的单据;(5)单据的金额和面函的金额一致;(6)寄送单据的银行(如果有)是作为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或是寄单行;(7)付款指示清楚和易于理解;(8)任何不符点已经记录在上。 二、银行和受益人必须核对的单据二、银行和受益人必须核对的单据 1.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
13、。确保: (1)它是正确联系到跟单信用证; (2)它仍然有效(没有过有效期); (3)信用证下可使用的余额足够用做支取金额; (4)信用证所需要的单据已提交; (5)没有处于疑问状态下的修改或以前的支取款项。 2.汇票。汇票。确保: (1)汇票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参考号码; (2)它有当前的日期; (3)签字及或出票人的名称与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4)开致正确的付款人; (5)金额大小写一致; (6)汇票的期限就是信用证所要求的; (7)收款人应是受益人或交单银行; (8)如果需要背书,它被正确地背书了; (9)没有限制性背书; (10)它包含信用证要求的必需的条款; (11)所开立的金额不超过信
14、用证可以使用的余额; (12)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3.发票。发票。确保:(1)被信用证的受益人发出的发票;(2)除非信用证另有注明,申请人(买方)被表明为发票当事人;(3)不要加称号为“形式发票”或“临时发票”;(4)货物描述和信用证的商品描述相符;(5)没有表现出任何附加的、不利的将会引起怀疑货物状况或价值的货物描述;(6)发票上包括信用证所提及的货物细节、价格和条款;(7)发票上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唛头、号码、运输通知等与其他单据一致;(8)发票上的货币与信用证一致;(9)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10)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使用的余额,如不允许分批装运,发票应包括信用证要求的整批装运金额
15、;(11)按照信用证要求发票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12)关于装运、包装、重量、运费或其他有关的运输费用符合其他单据上所载明的;(13)提交正确张数的正本和副本。 4.其他单据。其他单据。 (1)商品检验证书:)商品检验证书: 其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检验结果是否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唛头须与商业发票一致。 检验的项目是否合乎信用证规定。 检验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机构。 应有检验人的签署,证明货物已检验合格。 (2)包装单与重量单:)包装单与重量单: 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应与商业发票相符。 唛头应与其他不矛盾。 它是独一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起来。
16、 它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一张详细的包装单要求列出每个包装、纸板箱等内容的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 包装单上面的资料应与其他单据一致。 (3)产地证:)产地证: 产地证的证明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等是否与商业发票一致。 所证明的原产地国别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如信用证要求标明制造厂商名称时,注意不能遗漏。 应有证明机关的签署。对于产地证,对于产地证,ISBP特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特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产地证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产地证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ISBP 681-183段)如
17、果显示收货人的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空白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ISBP 681-184段)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ISBP 681-185段) (4)海关发票:)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或最后提示期限。 标明买方名称及地址。即使买方与收货人相同,也应照填其名称和地址,不能以“SAME(一样)”之类词
18、汇替代。 在价格条件栏,应注意运费负担、佣金、折扣等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同。 币别应与其他单据相同。 唛头应与商业发票的记载不矛盾。 有关货物的描述是否明确,如货名、货号、规格、体积大小及其他有关货物的说明。 核对发票总额是否等于单价数量。 出口商或代理人的签章。 海关签章。 其他信用证中所要求的事项。 (5)领事发票:)领事发票: 注意签证期限是否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 发货人、受货人的名称应与信用证所标明者相同。 有关货物的说明应与商业发票一致。 领事的签署。 5.保险单据。保险单据。确保: (1)根据信用证要求交来保险单保险证明保险声明暂保单; (2)要提交所开立的全套保险单据; (3)由保
19、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签发; (4)发出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最迟应在已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 (5)货物投保金额要符合信用证要求或符合UCP600第28条f(ii)的解释;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开立; (7)货物描述要与发票上的相符; (8)它承保商品从指定装货港口或接受监管点到卸货港口或交货点; (9)投保信用证指定的险别和那些险别已明确表示出来; (10)唛头和号码等要与运输单据相符; (11)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它应带有适当的背书; (12)保单表现的其他资料要与其他单据一致; (13)如果单据记载有任何更改,
20、应被适当地证实。 6.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确保: (1)提交开立的全套正本单据; (2)除非信用证授权,它不是“租船合约”的运输单据; (3)收货人的名称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如果运输单据需要背书,它要适当背书; (5)它带有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称; (6)如果有被通知人,它的名称与地址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7)货物描述一般符合信用证所说明的货物描述,唛头和号码以及其他规格,如果有的话,要与表现在其他单据上面的内容相同; (8)“运费已经预付”或“运费待收”在运输单据上面的表示应符合信用证条款; (9)运输单据上没有条款能够使其瑕疵或不清洁(见UCP600第27条); (10)所有其他
21、条件与UCP600中规定的运输条文中的条件是相符的。第三节第三节 交单的有关问题交单的有关问题 一、交单的有效日期一、交单的有效日期 一切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有效日期和交单的有效地点,它不是一个议付、付款、承兑的有效日期。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9号第275号案例指出:银行有权声称单据不符,但无权声称“迟期议付”。开证行不得将议付通知书日期在信用证有效日期之后当做“迟期议付”,并以此为由而予拒付。 在拒付时,不能将“credit expired(信用证过效期)”与“late presentation(迟交单)”这两个不符点混淆。 二、最迟交单日期的订立二、最迟交单日期的订立 信用证有两个交单
22、有效日期和一个装运有效日期,合计三个有效日期。 第一个交单有效日期上面已经讲过,是指受益人交单给银行的时限。 第二个交单有效日期是从运输单据(多是提单)装运日后一定时限的最迟交单日期以内,应尽快交来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如未规定最迟交单日期,意指从装运日起21天内交单。 最迟交单期限与有效期限的关系:最迟交单期限与有效期限的关系: 1.最迟交单期限短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全部长度的有效时期,从逻辑的角度来讲,是不够严谨、周密的开证,不利于受益人掌握交单的时间。 2.最迟交单期限长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全长的最迟交单时期,那也是坏的开证。 3.最迟交单期限就是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和最迟交单期限
23、均可使用两者的全长,这才是较好的开证。 三、三、UCP默认交单期的适用默认交单期的适用 UCP600第14条默认交单期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包含一份或多份相关正本运输单据的交单,该条c款添加了“calendar”一词,强调这里的天数指的是日历日而不是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运输单据只限于UCP600第19、20、21、22、23、24和25条所规定的运输单据,即多式运输单据,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租船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快件收据、邮寄收据或邮寄证明。另外,本款只适用于提交相关运输单据的正本时。 ISBP681第19段指出,交货单(Delivery Order)、运
24、输行收货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运输行装运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Shipment)、运输行运输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和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不是UCP中规定的运输单据。 四、交单的有效地点四、交单的有效地点 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可在任何银行兑用(available with any bank)的信用证,任何银行所在地均为交单
25、地点。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所在地都是所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 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place of expiry”栏位与“available with”栏位之间保持一致性。 五、单据传递中涉及的风险转移五、单据传递中涉及的风险转移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34号R146案例,单据传递中如果发生遗失,在信用证完成议付、付款或承兑之前,单据传递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在完成之后,单据传递风险由开证行承担。这个意见提请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当单证相符的单据被指定银行接受时,风险从受益人转移至开证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69号R175案例,银行委员会决定,当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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