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林地-有关法律法规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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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草地 林地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土地法第十一条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第三章 全面保护林地第一节 严格用途管制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第二节 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林地林权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
2、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
3、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元至元的罚款。草原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精品文档】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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