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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附件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2018年5月【精品文档】第 47 页目 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41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
2、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
3、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
4、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三、普查内容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等。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一)普查表的填报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炼铁、炼钢、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填报具体工序普查表,若无其他工艺废气,可不填报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现场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
6、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所有普查对象根据所涉废水、废气、固废情况按以下要求选择填报相应报表。1.所有工业源普查对象填报要求所有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普查表(G101-1)和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原辅料普查表(G101-2)。2.废水普查对象填报要求废水普查对象指有废水及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企业。(1
7、)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2-1)。(2)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结果表(G102-2);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2-3)。3.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废气普查对象指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废气普查报表分为废气生产工艺(含重点行业)专表、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和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过程表三部分。其中,废气重点行业包括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和火电(同电站锅炉);废气公用设施包括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
8、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挥发、固体物料堆存等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环节;废气污染物核算过程表包括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和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涉及的排放源类型选择填报具体的普查表。(1)火电、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废气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填报要求1)钢铁、水泥、火电、平板玻璃行业的普查对象,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2)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行业专表外,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
9、、循环冷却水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3)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在行业专表和公用设施专表的排污环节,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3-1)中。4)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3-22)。5)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
10、-2中的指标值。(2)其他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1)有废气公用设施的废气普查对象,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2)除填报对应的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的排污环节,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3-1)中。3)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
11、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3-22)。4)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2中的指标值。4.固废普查对象填报要求固废普查对象指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和倾倒丢弃的企业。固废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普查表(G104-1)或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普查表(G104-2)。5.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要求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指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附录A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办201433号)中化学品的企业。环
12、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普查表(G105-1)。6.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填报要求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是指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初测放射性水平达到筛选标准的稀土等1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进行入户监测,普查对象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普查表(G106-2),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废水放射性监测表(G106-1)和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放射性监测表(G106-3)。(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1.现场普查员对普查
13、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填报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现场普查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填报结束后可
14、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形式备案佐证资料关键信息。2.普查对象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3.普查指导员在现场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4.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5.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普查对象随机进行现场质量控制,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普查质量负责人随时根据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解决方案。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工业源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一)监测数据法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1
15、) 监督性监测数据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水平衡核算废水排放量。(2)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调查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3) 企业自测数据调查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相关机构监测的数据。企业自行或委托机构监测的数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
16、物产生、排放量: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3.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污量的计算原则(1) 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显存在问题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排放量。(2) 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虑烟气旁路漏风、旁路开启等情况。(3) 烟粉尘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4) 原则上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5) 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行核算。(6) 废水污染物监
17、测频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排放量。(7)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没有监测废水流量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可按水平衡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平均浓度进行核算。(二)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1.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匹配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
18、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依据本企业2017年度的实际活动水平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污量。3.地方普查机构组织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使用。(三)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及物料的投入、使用和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
19、辅料、能源与水的消耗量及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四)核算方法的使用原则1.对已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按照相应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核算方法使用条件的(如要求实施自动监测而实际尚未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未规定排放量核算方法的,按照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核算方法原则选取核算方法。2.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参照以下原则选取核算方法:(1)工业锅炉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硫平衡)核算。锅炉二氧化硫产生量指
20、燃料消耗产生的硫,通过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率与硫的转化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烟气排放的硫,通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等参数计算得出。(2)废气氨、溶剂使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3)废气重金属排放量优先采用产排污系数法。(4)除上述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外的企业,符合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的,通过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须提供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全部监测数据台账,与报表同时报送普查部门,以备数据审核使用。若进口或出口监测数据不符合规范性要求,可选用其他核算方法,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允许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21、5)对无法使用监测数据法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6)普查对象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所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及用于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普查内容信息负责。(五)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排水去向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对
22、于排水去向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排水去向类型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
23、的排放量核算。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园区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一、目的明确工业园区普查的具体对象、范围,指导工业园区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二、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国家级、省级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省级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示范区、高新区等。三、普查内容(一)园区基本信
24、息1.园区批准信息:园区名称、批准部门、区位(行政区划)、四至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立时间、园区级别(国家级或者省级)、园区类型、面积(批准面积、代管面积)。2.产业聚集情况园区内注册工业企业总数、园区内生产的工业企业数、主导产业及占比(前3个主要产业行业名称及代码、占比)、园区工业总产值等。(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调查园区清污分流及排放去向、集中供热(为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及企业用热情况,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建设以及企业污水纳管情况等。(三)园区环境管理情况1.环境质量监测情况: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设备安装情况、监测项目及频次等,与
25、环保部门联网情况。2.园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情况:企业档案建立情况、园区应急预案制定、园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等。3.污染源信息公开情况:信息平台建设。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一)普查表的填报工业园区普查表包括工业园区基本情况表(G107-1)、工业企业汇总表(G107-2)。工业园区普查表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填报。普查表的填报可采取集中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普查机构报送。园区普查名单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确定并组织普查实施。普查表按一区(园区)一表,由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内的工业企业、集
26、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在工业园区普查表中填报,而归在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中进行。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普查员要实际核查普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质量,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园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园区管理机构要配合普查员对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若发现数据造假的情况,国家普查机构将就数据造假情况反馈给园区批准机构和主管部门。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
27、规定为规范全国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制定本规定。一、目的明确农业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农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二、对象与范围农业源普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同一养殖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
28、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养殖场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农业统计的养殖、种植活动,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养殖场,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养殖场,不纳入普查范围。三、普查内容(一)种植业1.县级种植业基本情况,包括县区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农户数量、农村劳动力人口数量、耕地和园地总面积等。2.主要作物播种面积情况和农药、化肥、地膜等生产资料投入情况。3.主要种植模式及污染防治措施、地膜回收利用情况。4.主要作物收获方式、秸秆利用方式与利用量。(二)畜禽养殖业1.规模化养殖场: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场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养
29、殖设施类型、饲养周期、饲料投入情况等。污染防治情况:废水处理方式、利用去向及利用量,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及利用量、粪便去向及利用量,配套农田面积、种植作物品种与种植面积。2.非规模化养殖场(户):县域畜禽养殖业基本情况,包括县区名称、代码、各类养殖场(户)数量、养殖规模、产量,各类畜禽的饲料投入量、养殖设施类型、粪便清理方式及对应的养殖数量、粪便、废水产生量。污染防治情况: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及利用量、粪便去向及利用量,配套农田面积;废水处理利用方式及处理、利用量等。(三)水产养殖业包括县区名称、代码、规模化养殖场与养殖专业户数量、养殖水体、养殖模式、投苗量与产量、养殖面积等。(四)污染物废水污染物:
30、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一)普查表的填报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现状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现场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填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查表(N104);县(市、区)有关部门填报县(市、区)种植业普查表(N101)、县(市、区)地膜普查表(N102)、县(市、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情况普查表(N103)、县(市、区)畜禽
31、养殖普查表(N104)和县(市、区)水产养殖普查表(N106)。(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1.现场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填报的养殖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
32、进行核查。现场普查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2.普查对象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3.普查指导员在现场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4.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普查对象随机进行现场质量控制,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普查质量负责人随时根据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解决方案。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农业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
33、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种植业氮磷流失量采用流失系数法,以某县(市、区)某种种植模式与该种植模式的平均施肥量及流失系数相乘,测算全县(市、区)种植业氮磷的流失量。种植业氨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以某县(市、区)氮肥的用量乘以该地区氮肥施用氨排放系数,测算全县(市、区)种植业氨气的排放量。种植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潜力采用散发潜力系数法,以某县(市、区)某种作物的种植面积与该作物某农药单位面积使用量及该农药挥发性有机物散发潜力系数,测算全县(市、区)种植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潜力。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不同作物种类、不同区域的秸秆草
34、谷比、可收集系数和“五料化”利用比例进行测定,结合普查和统计数据,测算农作物秸秆产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各种利用途径的秸秆利用量。地膜通过农田地膜的使用量与残留率、回收率等系数测算地膜残留情况。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产生量通过产污系数法测算,某种动物的存/出栏量与对应的水污染物排放系数相乘,得到某种动物的水污染物产生量,将该县(市、区)所有种类动物的水污染物产生量加和,测算全县(市、区)畜禽养殖的水污染物产生量;畜禽养殖水污染物排放量通过排污系数法测算,某县(市、区)某种粪污处理工艺条件下的养殖量与某种粪污处理工艺下的排放系数相乘,测算全县(市、区)畜禽养殖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氨气排放量通过
35、排污系数法测算,以某县(市、区)某种畜禽的养殖量与相应的氨排放系数相乘,测算全县(市、区)畜禽养殖的氨气排放量。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量通过排污系数法测算,以某县(市、区)某种水产品的产量与相应的排放系数相乘,测算全县(市、区)水产养殖水污染物的排放量。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生活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一、目的确定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明确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生活污染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二、对象与范围
36、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与排放情况。生活源锅炉与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技术要求参照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4号)。三、普查内容(一)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1.城镇生活源普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建成区面积、人口数量、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用水人口等。2.农村生活源普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农村常住人口和户数、农村人均
37、居民生活用水量、住房厕所类型、人粪尿处理情况、生活污水排放去向等。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1.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排放源普查内容包括:建成区面积、人口数量,集中供热面积、散煤使用情况,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年销售量,农村能源使用情况等。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其他城乡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排放源普查内容包括:人口数量、房屋竣工面积、人均住房面积以及沥青道路的新增与翻新长度等。废气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四、普查表填报与审核1.优先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和部门行政管理记录获取相关信息。2.市区普查表
38、(S101表)由地级市和直辖市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县城普查表(S102表)由未纳入市区范围的县级和直辖市所辖县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街道和镇区普查表(S103表、S104表)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填报,行政村普查表(S105表)由未纳入市区、县城、镇区范围的村民委员会填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表和监测表(S107表、S108表)由所属县级或以上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普查表(S109表)由受委托的抽样调查单位组织填报。3.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生活污染源普查工作。4.普查表填报人员应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并妥善保存信息获取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
39、依据。普查表审核人员负责审查填报信息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确保满足技术规定和普查表填报要求。5.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加强普查表填报人员和审核人员的培训,建立并实施分级审核制度,对本级行政区域生活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全面负责。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根据城镇供水统计数据,利用排水系数核算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并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枯水期进水水质数据及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结果,核算水污染物产生量。根据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估算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生活污染源水污染物的削减量,获取城镇生活污水与污染物的排放量。根据农村常住人口、农村人均生活用水量以及厕所类型、粪尿与生
40、活污水排放去向等信息,利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水污染物产生量;根据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普查结果,估算对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的削减量,获取农村生活污水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普查获取城镇居民和第三产业能源使用情况,采用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生活源锅炉普查结果,利用排污系数核算城乡居民能源使用的污染物排放量。针对建筑涂料与胶黏剂使用、沥青道路铺装、餐饮油烟、干洗、日用品使用等五类其他城乡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排放源,根据常住人口数量、房屋竣工面积、人均住房面积以及沥青道路的新增与翻新长度等统计数据,通过排污系数核算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41、办公室提供,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一、目的明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二、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一)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42、、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指城镇污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水体或再利用的生产场所。不包括渗水井、化粪池(含改良化粪池)和污水处理装置。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原来按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的,由于企业搬迁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实际处理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的处理厂,按城镇生活污水处
43、理厂填报普查表。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乡、村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50吨/日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纳入普查调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和建筑垃圾处理厂不纳入调查。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厂以及采用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理厂。县级及以上垃圾处理场(厂)全部纳入普查,包括无害
44、化处理场(厂)、简易填埋场和简易焚烧厂。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县级以下垃圾处理厂普查。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工业企业(如协同处置垃圾的水泥厂等)。餐厨垃圾处理厂只调查采用厌氧处理、微生物处理或堆肥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理厂,单位或居民区设置的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不纳入普查。(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场所或单位。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其他企业协同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
45、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且不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危险废物处理(置)装置。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并持有管理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已纳入工业源普查,不再纳入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只具有收集和转运危险废物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调查。三、普查内容1.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普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等;能源消耗情况:燃料、电力等消费情况;集中治理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包括处理方法、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
46、际处理量、排放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和直径等,以及废水/渗滤液排放去向及排放口位置)、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包括渗滤液/污水、废气、污泥等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废气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14项: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总铬;废气3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锅炉焚烧产生的炉渣。2.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等;能源消耗情况:燃料、电力等消费情况;集中治
47、理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包括处理方法、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排放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和直径等,以及废水/渗滤液排放去向及排放口位置)、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包括渗滤液/污水、废气、污泥、焚烧残渣、飞灰等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废气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渗滤液10项: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汞、镉、铅、砷、总铬。焚烧废气8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砷、铬。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3.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等;能源消耗情况:燃料、电力等消费情况;集中治理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包括处理方法、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排放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和直径等,以及废水/渗滤液排放去向及排放口位置)、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包括渗滤液/废水、废气、污泥、焚烧残渣、飞灰等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废气监测结果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14项: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总铬。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