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赡养纠纷典型案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案例库赡养费纠纷以及变更赡养关系的纠纷什么样的家庭容易发生经济纠纷,谁跟谁,法院如何裁决,为什么这样裁决1、2005年 7月15日 1、赡养是否应该全面,赡养类型的丰富性赡养义务的内容应该是什么?不仅仅是物质帮助(赡养的财产纠纷以及义务是否达到)父母与子女之间 父母之中有一方死亡法律点:主要是赡养义务的问题母亲与女儿因为赡养问题纠纷女儿未能及时照料父母,扶养是否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养义务人给予了扶养权利人物质帮助是否视为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原告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赠与被告,被告接受。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后,由于被告未对原告夫妻尽赡养义务,原告遂请求撤销赠与。被告辩称对原告夫妻提供了物质帮助,尽到了赡养的义务。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本案中,陈玉书(原高)是以曾莉(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因此,曾莉是否全面履行了对母亲陈玉书的赡养义务,是认定陈玉书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关键。由于陈玉书主张曾莉未履行赡养义务,属于对消极事实提出的主张。因此,对曾莉是否全面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事实,应当由义务人曾莉承担举证责任。曾莉向陈玉书汇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加上陈玉书在家养病,需要女儿曾莉给予生活上细心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尽管家庭纠纷中,各方当事人也许均有过错。但曾莉作为陈玉书、曾志诚的女儿,
3、也是最适合照顾母亲陈玉书生活的人选,不应当在其母亲最需要特殊照料的时候,以发生家庭纠纷为由离开陈玉书。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曾莉积极采取其他方式给予母亲精神上的慰藉,因此,曾莉所述其已经履行了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其父母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陈玉书在诉讼中死亡,其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接,在撤销赠与后,本案讼争的房屋应属曾志诚和陈玉书的其他继承人共有。各自所拥有的份额,在对房屋进行析产和分割后才能确定。在该房屋未进行析产和分割的情况下,判决返还财产不当。对曾志诚、陈玉书请求“返还受赠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2、【法律点】 2003年6月20日道德的要求 赡养应
4、该作为一种义务,但不能超出范围,应该量力而行父母和子女之间赡养义务和赡养金的问题牵涉到道德问题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超出当地生活水平的赡养费?父母已退休但有生活来源其生活能自理,子女是否还应尽赡养义务?【案情摘要】原告为被告之父,且已退休,原告之子协商轮流赡养原告。后因生活琐事,被告未能按时将原告接至其家中,故被告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被告系原告之亲生子女,本应依法履行义务,赡养老人,使原告安度晚年,幸福生活。因生活琐事,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系退休职工,且
5、生活能够自理,现诉请每月要求被告支付生活等费用150元,按其五个子女计核,已明显超出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故其请求应按我县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计核,原告有子女五个,故每人赡养费应为60元(3594元12月5人),关于被告辩驳的要求原告轮流居住,到其家尽赡养义务,因居住生活权是本着方便老人生活及被赡养人自愿选择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不同意到被告家居住生活的请求也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辩驳不予支持。3、【法律点】负有赡养义务的部分子女在支付全部赡养费之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未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偿?享受国家公费医疗的人,私自转院治疗的,原单位是否可以不再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养子
6、女是否应承担和亲生子女相同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的问题 子女之间一个是单位应该予以报销一个是儿女之间应该分担,不管是养子还是亲生子【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因住院而花费了医疗费,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原告诉请被告应与其共同承担医疗费,被告辩称医疗费应由单位报销,其没有义务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与原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二审和再审均支持了一审的判决。原告和被告为人子女,均应对他们的父亲负有赡养及扶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被告的父亲因年老体衰住院治病期间所花医疗费按相关规定应予报销。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单位一直未能解决。这样则给事前垫付一方造成一定经办困难。在此情况下,作为
7、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持医疗费用票据向被告主张权利,并要求其分担一半医疗费用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该医疗费原、被告分担后,其仍可根据相关规定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报销问题。因此在相关单位报销之前,原告和被告应共同分担医疗费是正确的。4、法律点】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是否可以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父母离婚的,如果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其以后赡养父亲的义务是否可以免除?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子女以后是否可以不赡养继父母?是否应该尽赡养义务,不管是继父还是继母,都应该以父母是否抚养孩子为前提,后者才可能尽赡养义务,而且这个需要父母提出这样的要求。1和4属于 赡养义
8、务的界定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甲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被告乙和丙为被告甲与前夫的孩子,被告丁、戊和己为原告与前妻的孩子,这三者后在审理中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后因赡养费和抚养费等费用发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甲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被告乙和丙支付赡养费和赔偿其他费用。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支持一审的判决。被告甲在其丈夫尚未去世,其婚姻关系尚存在的情况下,便于年元旦开始与原告同居,并且被告甲携幼子刘池春到原告家一起共同生活,刘池春也在那儿小学读书,且多年来没有断绝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甲与原告应已形成事
9、实婚姻关系。被告乙和被告丙是被告甲的儿子,且原告在年月找到刘家并知道被告甲还有两个儿子被告乙和被告丙时,被告乙和被告丙已分别为岁和岁,且已辍学在家务农,学艺谋生,自食其力。原告对被告乙和被告丙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不能请求被告乙和被告丙尽赡养义务。原告还有三个亲生子女,对自己亲生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理应要求自己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且原告现年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没有要求其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更不能要求原告的儿子尽赡养义务。此外,原告称其被被告乙和丙打伤,三轮车被被告乙和丙损坏,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甲支付精神损害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
10、依据,不予支持。5、【法律点】不负法定赡养义务但耕种被赡养人责任田的,是否应给予赡养人适当补偿?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义务继续赡养死亡一方的父母?死者生前所订分家协议中设定的义务在其死后对其继承人是否具有拘束力?单亲家庭(父母由一方死亡的,容易发生家庭纠纷)赡养义务的确定 儿媳并非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其仍耕种老人家中的财产,靠其谋生,所以应把自己的一些收入分给老人,与1 4同类 属于赡养义务的确立问题【案情摘要】被告系原告儿媳,与儿子分家时约定由两个儿子各提供一间房给原告居住,并由两儿子耕种其责任田。原告儿子病故后,被告仍耕种责任田,但拒绝提供房屋亦拒绝赡养原告。
1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被告称其非法定义务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做为赵秀如的儿媳,并非赵秀如的赡养义务人对赵秀如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在其丈夫郝春才病故后,亦不再负有协助赡养义务,故赵秀如请求张月仙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张月仙现仍耕种赵秀如责任田的一半,应适当给付赵秀如粮食,以每月给付白面20斤为宜,直到张月仙不再耕种为止。根据1984年8月分单,约定赵秀如的两个儿子各提供上房一间供老人居住,故在郝春才遗产未处理前,赵秀如要求张月仙腾出小耳房一间供其居住
12、,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6、【法律点】被赡养人放弃其对部分子女赡养请求的,该子女是否就此免除了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在被赡养人未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合同内容与形式与被赡养人一同居住、未分家析产的赡养人是否应较其他赡养人承担更多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达成的协议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容易发生在单亲赡养义务的问题,谁享受的福利多一点,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自己的选择权利,可以选择谁不履行义务,法律上行得通,但道德上应该给与一些帮助 谁应该赡养,谁不应该赡养【案情摘要】原告系两被告之母,两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均拒绝赡养其母。后曾在原告未在场情况下在镇司法调解中心
13、达成赡养协议。原告请求两被告赡养,并放弃了对其另一女儿的赡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原告已届八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两被告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由于梁景芝老人与王贵仙长期共同生活,未分家析产,且王贵仙住房宽裕,有负担能力,故由王贵仙承担对原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及安排住房为宜。王恩普系赡养义务人,年近六十,虽已年迈,但因其耕种原告的承包地,且其子女已居家,有负担能力,故也应对赡养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01年2月15日,两被告在龙扬镇司法调解服务中心达成的关于赡养老人的书面协议,是在被赡养人
14、不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未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故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原告梁景芝放充对长女王贵英赡养义务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7、【法律点】被告未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案情摘要】两原告因年老,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子女赡养。因两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与原告发生纠纷。经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两被告给付赡养费。协议达成后,两被告以承包亏损为由未按协议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定两被告给付协议规定的赡养费。赡养费的纠纷问题 子女不能因经营失败而违约,何况还有协议的情况下,子女应该赡养老人并给予老人一定的生活帮助,且这种帮助不能因为
15、没有钱而拒绝。8、【法律点】父亲在子女年幼时离家外出,在外再婚,年老返家的,子女是否应当继续赡养父亲?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是否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问题,只要是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其是否曾经离开过家庭,子女都应该承担起抚养义务。而不能因为中途未仅义务而不实行赡养的权利【案情摘要】原被告系父子,被告丧母后,原告出走,被告由祖父母抚养。后原告在外再婚,携妻返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16、扶助的义务。原告去青海工作前对被告兄妹二人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去青海工作后,经常给被告兄妹寄钱,以供其上学生活使用,也可视为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被告称原告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之理由不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此前,原告的次孙自愿耕种原告责任田,并赡养原告的行为属其自愿行为。现原告的次孙因外出打工无法耕种原告的责任田,亦无法继续赡养原告。原告现无劳动能力,其子女,即被告及其妹王花荣应共同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被告所称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兼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责任田应由被告负责耕9、【法律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
17、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赡养费的纠纷 原则是根据是否满足老人的生活水平以及给付能力,所以老人不能过多的要求子女给付超出当地的水平,但儿子需要更多的照料父母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生活。【案情摘要】四被告为原告子女,原告诉请被告一二增加赡养费,后变更诉请四被告均增加赡养费至99元.一审中被告三四同意原告请求,法院判被告一二支付75元;被告三四支付99元.原告认为被告一二承担过少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上诉人蒋引官已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被上诉人濮仁龙、濮仁观作为蒋引官的子女,理应承担起对蒋引官的赡养责任,蒋引官也有权要求濮仁龙、濮仁观给付赡养费。但
18、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蒋引官的实际需要、濮仁龙、濮仁观的给付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原审所判决的蒋引官可应得到赡养费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同意除增加的赡养费外仍应给付大米、承担医疗费等,蒋引官的生活已基本能得到保障,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故蒋引官要求濮仁龙、濮仁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99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濮仁龙、濮仁观应更加关心母亲、照顾母亲,使蒋引官在10、【法律点】法院判决成年子女给付无劳动能力父母赡养费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经济能力下降较多,是否可以请求合理的减少赡养费?赡养金问题,这个是因为子女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无力支付父母
19、的赡养金,且金额远远超出了农村的支付水平,且父母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此时法院判定子女可以适当减少其金额,但不是不给。【案情摘要】原告为被告子女,曾被判决支付赡养费.现原告无固定工作且被逮捕,原告诉请减少赡养费.一审驳回其诉请,原告上诉,二审认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改判酌情减少赡养费.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沈存子年迈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事实,梁志平作为儿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并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但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老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梁志平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且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经济状况、实际情况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沈存子每月有固定的305元救济金,其目前又无需专人护理,沈存子另有一子一女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故原审法院依据1999年3月1日民事判决仍维持梁志平每月支付沈存子赡养费200元,显已超出沈存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予以变更。具体的给付数额由本院酌定。但梁志平表示同意每月支付沈存子赡养费5【精品文档】第 6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