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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与股权转让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迫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学习啦我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股权转让共享给大家,欢迎浏览,仅供参考哦!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通过,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借鉴各国公司立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在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同时也规范和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
2、件、程序、效力等问题。对此,笔者就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及限制略谈浅见。一、股权转让概述 (一)股权及其分类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非是单一的,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权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依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对股权作下面分类:1、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本人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实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本人的利益又兼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
3、会的表决权、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对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二者均为股权的内容。2、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能够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能够依本人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本人持股数到达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是其所持股份合并到达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3、根据股权的性
4、质,股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而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4、根据股权享有的主体,股权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十分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十分股东权是十分股东享有的股权。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十分股,相应的,股权可以分为普通股东权与十分股东权。普通股东权与十分股东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优先股的股东有权按约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参加股东会
5、,无表决权。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本人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本人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能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
6、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根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迫性,可被视为一种强迫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别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靠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
7、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拟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本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由于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本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下面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能够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能够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能够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
8、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誉及互相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迫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十分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本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详细限制。2、形式要件股权转让除知足上述
9、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能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既要遵循资本的自由流动原则,又要保证股东间的依靠与稳定,因而,股东的股权转让必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遭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转让也不例外地作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 (一)限制的法理基础1、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固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
10、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的特点,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质,不仅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关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关系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如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时的限制态度。这种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严密关系,避免公司因股东的变动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2、信誉保证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规定是五十人下面。相互之间一般比拟了解,既重视公司资本确实定和充实,又能兼顾股东互相间信誉关系的维持,关注股东本身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个人条件,由此势必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公司
11、对外具有较高的信誉品级。3、经营管理需要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时,互相之间看中的可能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有些股东看来并不是第一位的,十分是在高薪技术公司中,双方或者多方合作可能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譬如,甲股东有充实的资金,乙股东拥有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丙股东则擅于公司运作和管理。这样的合作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可能使公司陷于窘境,也违犯当初合作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而,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适当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下面几种: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
12、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3、因股权的强迫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5、股东资格的继承获得引起的股权变动;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笔者分述如下: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能够自由地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固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
13、、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假如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拟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别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
14、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规定赋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它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怎样理解,也就是表决权形式问题。股东会表决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人数决,即股东一人一票,第二种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表述,故理论上存有争议。笔者以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股东行使表决权也表现出二元特点:一方面,股东会会议以资计算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股东会又在通过个别决议事项时以人计算表决权。如前所述,对股
15、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所以从条款的比照中不难判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
16、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该司法解释没有直接采用公司法的表述方式,即全体股东过半数。而是表述为过半数股东同意,这样表述涵义确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相关条款提供了参考根据。第二,从该条的规定精神能够看出,股东在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后,能够强迫转让其股权,由于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这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么本人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不能绝对否决该股东的转让其股权的申请,这也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第三,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在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同时,又赋予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它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
17、,在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只要当某一股东要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才有这种优先权,假如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则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2)所谓同等条件下是股东相对于股东以外的人而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股东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3)这里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完好行使的优先购买权,它一般不包括部分行使的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优先转让的除外。其理由: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否同意优先转让部分股权,只能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决定。公司法规定
18、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是出于对双方权益共同保护的考虑,而不单单是保护其他股东的单方权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受同等条件下制约的。在公司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属于合同范畴,应当体现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3、因股权的强迫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股权的强迫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迫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迫性转让措施。因股权强迫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面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
19、、要有强迫执行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根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迫执行股权的根据,不能扩大解释。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要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迫执行转让。3、股权强迫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当股权价值大于执行数额时,仅能执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不能就全部股权予以强迫执行转让,原股东对所剩下的股权,仍然享有股东的权利。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
20、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为,投资人一经出资,登记为股东,除非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等方式,否则不能抽回出资,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步增加,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在对他国的公司法立法情况的比拟及考察后,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既然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那么他的适用条件应当是严格的,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七
21、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利润能够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亦如此。5
22、、股东资格的继承获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介入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固然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能够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互相信任的关系。假如股东
23、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能够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假如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能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本质性的协商和会谈。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可以以协商确
24、定股权转让价格)。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构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构成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构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构成决议。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一、到各有关部
25、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不让中小企业死在融资难的路上刘忠良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出口订单的下滑,已经让很多中小企业经营很困难。而央行持续提高准备金率和加息,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不断上升,融资难加剧,资金链危险,让疲惫不堪的中小企业经营愈加困难。很多中小企业熬过了2020年的经济危机,没有看到明天却在今天倒下了。原因是很多的,其中融资难是特别重要的一条。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去年末以来的货币政策收紧,逐步让企业和个人倍感资金的掣肘。去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成本一路走高,6%的月息已成为常态,尽管这意味着年化利率后,借100万便要支付72万的利息。目前广东地区民间借贷月息在6%-15%之间。而经
26、济并不如沿海发达的石家庄,民间投资机构报出的借款月息也达6%至8%。尽管通过讨价还价,短期借贷的最后成交价可能降至5%或4%。但6%或者稍低至4%的月息,折合成年利率则高达48%-72%,这对非暴利行业且经营正规的企业而言无疑是难以承受之重!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讲,假如不贷不到款,就会陷入资金链危机,经营难以为继;假如贷到高利贷,企业经营会持续,但企业为此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或被高利贷压垮。对这样的企业来讲,贷不到款,快死;贷到款,可能意味着慢死。改变调控政策自去年以来,央行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这将使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到达21.5%的历史高位。同时,自去年央行5次加息,一年期贷款利率达6
27、.56%。从今年算起,央行年内已经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合计3个百分点;本年累计加息三次,合计0.75个百分点。从中我们能够看出,央行调控明显偏向数量型工具(如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央行收缩货币,一般采用三种方式:公开市场操作、加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前两种方式比拟软,最后一种方式比拟猛烈。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能够直接收缩货币乘数,较快的收缩货币供应。这种调控方式,除了引起利率上升外,更重要的是使可贷资金快速减少。当银行的可贷资金被央行政策猛烈减少后,会率先收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而保留大型企业客户。这样做的结果便是,上调贷款准备金率对中小企业特别不利。假如是加息,中小企业还能够向银行争取贷款,而上调存
28、款准备金率无疑断了很多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之路,让他们被迫选择高利贷。央行的调控政策,应该多采取价格型工具(如加息),让中小企业有自由选择的时机。利率市场化2020年中国银行业税后利润高达8991亿元,其中66%的收入来自利差收入。中国银行业存贷款利息由政府制定,存贷利差大,存款利息被人为的压低。存款利率低,把钱存入银行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在高通货膨胀下,这样的存款利率实际上是负利率,这就迫使很多银行存款出逃而转入其他投资方式,如理财产品、房地产、民间信贷机构(变成高利贷)等。假如使利率市场化,当贷款需求增加时,存款利率上升,银行就会有更充足的资金供应企业,尤其是更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在利率市场化
29、下,中小企业能够用比大企业利息高但远比高利贷低的利息获得银行贷款,这就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直接融资和高利贷在中国,有个怪现象,一边是普通民众的存款不断被实际负率吞噬,另一边是很多中小企业被迫贷高利贷。这有社会缺乏诚信的问题,也有普通民众存款散小的问题,更有制度或渠道的问题。中国应该建立起有利于直接融资的制度规则,鼓励直接融资,如发行债券、股票、票据等。能否改变我国的企业上市规则?企业上市,国外是宽进严管,中国是严进松管,这跟中国和外国的大学录取制度很类似。这样做的结果是,很多企业想尽办法也要争取上市,包括造假或合法的躲避上市规定,然后再在股市上捞一笔。而那些需要资金,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30、中小企业,却由于上市规则苛刻,失去融资和发展的时机。这样的上市制度,显然是政府选择而不是让市场选择,是缺乏经济发展效率的。婚姻市场上有媒婆,在资金市场上能否有媒婆牵线搭桥?比方建立相应的机构或公司,利用网络连接资金供应双方。或对借贷双方使用团购形式,减少其中的风险。对于高利贷,不应该是打击,应该鼓励。为什么这样讲呢?高利贷在于有需求,在市场经济下,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供应,高利贷不是贷方问题而是借有资金需求。假如打击,那放高利贷的成本提高,但资金需求未减,反而提高利率。相反,假如鼓励或至少不打击个人信誉,让更多的人放款,那就能够增加资金供应,降低利率,也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放开民间金融机构中
31、国的银行,以前是几大国有银行,后来放开了一些民间银行,但终归来讲对民间金融的发展限制还是比拟严的。这样的银行构造,导致银行数量过少,以大银行绝对主体的形式必然导致对中小贷款者的轻视。在国外,尤其是金融相比照较开放的国家,大企业贷款有大银行,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有小银行,各种规模的资金需求都有相应的供应者。但在中国,或是出于对中小银行所谓风险的担忧,或是出于对国有银行垄断利益和部门利益的维护,对成立银行门槛很高,这样让那些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小银行根本无法成立。金融限制政策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地下钱庄或影子银行。资金有需求者,政策不让他们合法,他们只要非法。如此一来,不但增加了金融风险,还提高了融资
32、成本,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呼吁并出台一些政策鼓励向中小企业贷款,但效果不理想。为什么?原因就是在于对银行设立的门槛太高,只要服务于大企业的大银行,没有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小银行。要长期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就必须进行金融改革,成立更多中小银行,让他们专门知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压下房价,改善经营环境在如今中国,银行缺钱,企业缺钱,但炒房或投资房地产不缺钱。在央行收紧货币政策之时,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但一些大企业或能从银行贷到款的人却把借来的资金投到房地产上。如今的中国房地产,已经成了吸嗜资金的魔鬼,本来用于实业的资金源源流入房地产,似乎再多的资
33、金也不够它吃。这种现象不解决,不仅加剧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更是危害中国的产业升级和长期经济发展。房价降下来,银行承受一定压力,但银行毕竟不生产。把房价压下去,让房地产从实业吸走的资金赶回实业,这才能有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依靠房地产泡沫支撑的GDP增长终究是不会持久的。除了房价上升带来的资产升值和房地产的暴利外,导致实业资金流向房地产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实业经营的困难。由于中国贫富差距过大、低工资、低社会保障和低民生投入,导致中国内需缺乏、产能过剩和产业利润低(除房地产外),继而导致做实业压力很辛苦。加之通货膨胀对保值增值的需求等因素,就会赶着实业的资金流向房地产等。而实业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导致房价持
34、续上涨,又吸引大量实业的资金流向房地产,房地产泡沫便进入自己循环状态,持续吸走本应该属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做实业的压力和房地产的吸引力,二力结合就是实业资金流向房地产,这也是货币紧缩可以能提高房价的原因。同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应该先改变民营企业经营环境问题,这既有以为歧视的传统,更多的是各种政策、税费、管制,还有国有垄断、路桥收费(如高速公路)、房价地价等,这些问题或导致成本提高,或导致发展受阻。应该给中小企业全方位的政策支持,系统的改善经营环境。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好了,那就会有更多的资金看好中小企业,看好做实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才能有较好的解决。解决宏观经济窘境中国如今外汇储备高达3.2万亿
35、美元,假如根据美元比人民币1:7计算,这就意味着央行要投放22.4万亿基础货币。假如根据中国4倍左右的货币乘数,3.2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就会创造89.6万亿货币供应,是中国GDP的两倍,这怎么不会通货膨胀?事实上,假如外汇储备减少2万亿美元,中国不仅不存在通货膨胀还会陷入通货紧缩。如此高额的外汇储备,产生宏大的货币供应,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为应对通货膨胀,就会收紧货币政策,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融资压力。宏大的外汇储备,在国际上又带来宏大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如此以来,3.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给中国中小企业带来通货膨胀压力、人民币升值压力和融资难。为什么中国外汇储备如此高呢?原因是三个
36、方面:贸易顺差、国际投资顺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因素导致的资本流出。2020年中国外汇储备增长4481亿美元,而中国2020年贸易顺差1831亿美元,直接投资顺差467亿美元(其中2020年外商直接投资1057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其他因素导致外汇增加2183亿美元。数据表明中国外汇增长主要是由贸易顺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造成的,而人民币升值预期又主要是由贸易顺差造成的。这讲明,中国外汇储备主要增长根源于长期的贸易顺差。那贸易顺差是由于人民币低估吗?不。中国物价比欧美发达国家还高,物价高的国家货币价值低,货币价值低就是货币被高估了,就应该贬值。那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持续的大量贸易顺差呢?
37、除了鼓励出口的政策因素外,最根本的是中国独有的国情。西方国家的民众工资收入占GDP的50%-60%,印度也占到50%,而中国仅占11%左右。由于中国对劳动者分配过低,加之低社会保障和低民生投入,必然导致中国内需缺乏,内需缺乏必然就需要由外需来弥补。同时,由于强迫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等因素,导致年轻消费人口(消费人口暂且定义为25岁下面和65岁以上,由于这些年龄阶段人口消费大于收入或没有收入)比重过低,生产人口与消费人口之比严重偏高。这个比例印度为80%,而中国高达120%。假如考虑到中国劳动介入率过高,尤其是妇女由于只生一个孩子等因素导致中国妇女劳动介入率过高,如2007年中国妇女劳动介入率达70.6%,远远高于印度的34.2%,实际上中国生产人口与消费人口之比在世界上遥遥领先。消费人口比重过低而生产人口比重过高,就会导致生产的相对过剩。内需缺乏加上生产过剩,在中国高度介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就变成了贸易顺差和由顺差导致的货币升值预期引起的资本流入,如此持续的结果就是巨额的外汇储备,进而给中国中小企业带来通货膨胀压力、人民币升值压力和融资难。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中国经济的不健康状态。所以,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就必须改变中国的宏观经济状况。以上就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提供的新公司法与股权转让,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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