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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平常在寻找合同书样本经过中,可能会需要到介绍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1、介绍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罪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一、两者的概念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遭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详细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
2、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施行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
3、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把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合同保全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很多情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保护力,下面,就扼要介绍一下合同保全的详细情况。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遭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详细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
4、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施行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能够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加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到达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固然规定的内容比拟简单,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二)区分撤销权行使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
5、先要求债务人施行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或者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2.主观要件。这是讲债务人施行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施行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仍然执意为之。这里,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也就是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本身无能力归还债务,进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但仍然施行该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第
6、三人也具有恶意,即第三人在债务人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事实。上已经知道此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但还是坚持完成行为,主观上的恶意同样是明显的。总之,合同保全在商业关系中有着非凡的意义,在很多情况下,合同保全都维护合同作为日常生活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步,假如你对相关问题有疑惑,或者有类似的问题的不到解答,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本身的利益不受损害。2、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甲方财产保全申请人:乙方财产保全担保人:甲方与纠纷一案,为防止将来胜诉后难以执行或无财产可执行,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
7、保事项甲方申请人民对标的额人民币xx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甲方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需赔偿的,由乙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第二条担保期间担保期间是甲方向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之日起至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撤诉、调解、判决终结的案件。第三条担保费和支付方式1、甲方应就上述担保服务事项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xx元。2、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上述财产保全费。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查封、冻结到被申请人任何财产的或裁定驳回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乙方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回担保费。第四条甲方需承当下面义务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好及有效性负全部
8、责任。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担保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甲方及其托代理人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订和执行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4、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自行向损失方确认赔偿的内容;5、甲方应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复印件壹份供乙方备案。第五条乙方需承当下面义务1、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诉讼保全担保资格。2、乙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好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3、乙方在上述担保标的额范围内承当担保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1、财产保全担保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向乙方索赔,在乙方承当担保责任后,甲方无
9、条件全部承当乙方因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乙方代甲方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还款之日止,甲方应按乙方垫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向乙方支耕息。2、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3、在案件审理结案之日起,甲方应向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在收到解除保全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壹份
10、,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20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3、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抵押人:(下面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下面简称乙方)被担保方(客户)(下面简称丙方)为确保乙丙双方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下面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面条款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二、假如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能够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
11、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缺乏以归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三、抵押登记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当。四、抵押保险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
12、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祸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缺乏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4、乙方能够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五、抵押解除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2、所有有
13、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六、抵押财产的处分(一)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1、丙方违主合同或甲方违本合同之任何条款;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当债务的。(二)处分方式:乙方能够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1、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受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3、以乙方以为适宜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4、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提起拆讼。(三)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1、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14、;2、归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四)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七、十分约定事项在下列情况下:1、丙方违主合同或甲方违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2、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3、丙方无归还能力或可能破产;4、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5、丙方发生其它重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以为有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下面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甲方采
15、取弥补措施;3、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八、甲方声明及保证1、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2、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3、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洁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4、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努力防止损失的扩;5、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缺乏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
16、弥补缺乏;6、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7、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8、准许乙方及其受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9、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10、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11、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12、根据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
17、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13、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当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当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当连带责任。若甲方违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甲方:乙方:年月日4、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区别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比照:1、主体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竖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2、能否有偿不同商
18、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能够约定借款利息,可以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3、能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用其他形式。4、能否为实践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5、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
19、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以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躲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一样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的结论。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下面称“判决一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的商铺,并于同
20、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的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归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归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朱俊芳诉至,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均以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
21、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抗诉机关与原再审以为,双方构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法律强迫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法以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络,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获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
22、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2、无效: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下面称判决二2007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53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61万利息。后杨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一二审均支持了原告诉请。最高法再审以为:结合双方
23、签订该合同的详细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原件、不能讲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讲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二、争议的本质与摇摆的司法观点首先,两份结论相的判决的争议本质在于:(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所谓的“禁止流押质和生活经历里的“作死。实践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的
24、抵质押权人,为了避免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会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两份判决里通过另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其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并非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归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获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归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获得物权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假如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固然这份新合同能够让我拿走你的房子。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杨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根据合同获
25、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靠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效。作为统一裁判尺度标杆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实务工作者“小鬼遭殃。固然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判决二亦为(人民司法)、(民事审讯与指导)等权威刊物刊载,且做出时间晚于判决一2013年做出,合议庭成员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法官与民一庭审讯长韩玫法官,亦具有相当权威性。两份具参考价值的判决互相矛盾,应怎样把握其中的裁判规则?三、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1、非典型担保的
26、担保物。两份判决的交易形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成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明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怎样实现,是必须的。其次,回首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由于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
27、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然而,从本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杨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映了这一点,可见本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6、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1)银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构成的借款关系。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2)民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构
28、成借款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金钱借贷,假如企业之间进行金钱借贷行为,则该行为无效。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比照:1、主体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竖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2、能否有偿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能够约定借款利息,可以以不
29、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3、能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用其他形式。4、能否为实践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7、诉讼保全担保合同托人(甲方):担保人(乙方):xx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郑州市人民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托,同意向上述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30、,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托,为甲方的保全行为向人民出具保函,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当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当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名下的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当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条担保期间担保期间是向人民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起至一审讯决裁定生效之日止。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元整。2、甲方应预交结果馈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保证及
31、时向乙方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讯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3、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的担保函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上述费用。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开户行: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好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
32、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遭到损失。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当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33、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4、若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假如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根据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封事宜,在收到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当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财产的
34、,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并承当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的责任。第七条假如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同的条款仍然有效。担保费根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另行收取。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点:签
35、署日期:年月日8、劳动合同与临时雇佣合同的区别两者区别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1、主体关系的附属性劳动合同关系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附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构造之内。临时雇佣关系则是根据民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与雇主没有人格上和组织上的附属性。2、服务对象的唯一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只与一个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临时雇佣关系中,雇工能够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务关系。比方在家务活动中的钟点工,一个雇工能够与多家建立劳务关系。3、用人单位的特定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
36、体经济组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解释:“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下面的个体工商户。即劳动全同关系中的雇主为经济组织,且多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而临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为自然人。4、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劳动合同中的法定必备条款由动法)规定,不容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而临时雇佣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口头约定,而且劳动的性质多数是体力劳动,临时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不享受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报酬中不含有奖金、津贴等。5、劳动时间的稳定性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为群体)应当根据
37、合同约定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提供劳动,劳动时间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因而,用人单位从劳动者那里获取的利益很。而临时雇佣合同的雇工一般是为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劳务,时间短,不固定。有的雇工上午在一个地方工作,下午又在一个地方工作,甚至一天在几个地方工作,劳动时间具有不稳定性,雇主从雇工那里获取的利益很小。6、适用法律的不同性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适用动法),而临时雇佣关系发生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9、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及其两者的一样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构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两者的不同点: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
38、劳动合同的提早终止;2、能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
39、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任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40、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任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声誉或利益之行为。7、乙方应为所把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机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权托人(签字或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XX
41、XX公司(简称“甲方)乙方:XXX(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1.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XX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好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任手续。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整(¥_元)。4.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
42、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5.若乙方如期根据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任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当,假如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能够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6.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XX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甲方:XXXXX公司乙方(签字):_(盖章)日期:日期:10、担保
43、与担保的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当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
44、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当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当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确实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45、,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复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当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赔
46、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法律禁止性或强迫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因而,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
47、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当赔偿责任后,担保人能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当保证责任,而是承当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当赔偿责任后,能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以为,担保人承当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十分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我们以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当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当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当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