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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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薪酬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公司员工薪资,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建性,引导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为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公司员工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第三条公司薪资标准随着公司经营效益、社会薪资水平和物价指数改变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特聘员工。第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次章薪资构成及标准第六条薪资构成岗位主管制薪资由岗位工资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薪资构成的基本部分,以保障员工基本生活
2、标准,包含国家及本地区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占岗位工资的30%,按月发放。(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与员工担当相应职务、岗位挂钩,是任职资格、工作责任在薪资中的体现。依据员工工作出勤和履行职务职责状况,每月经考核后发放。岗位津贴占岗位工资的40%,按月发放。(三)绩效工资是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薪资中的体现,占岗位工资的30%,依据员工出勤和履行职务状况,经考核后发放,其中G类高层经营管理类员工按年度考核发放,经营管理、专业技术A类员工按季度考核发放,其他员工按月考核发放。第七条薪资标准(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参照本制度相应岗位薪资标准执行。(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
3、理等执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薪资标准(附表1)。(三)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分别按相应岗位类别执行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薪资标准(附表2)。公司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分为高级主管(A类)、中初级主管(B类)。(四)公司技工、服务类员工按相应岗位执行技工、服务类员工薪资标准(附表3)。技工、服务类员工分为高级技工(A类)、中级技工(B类)及初级技工(C类)。(五)试用期员工按拟聘岗位薪资的80%计发试用期薪资。(六)特聘员工按所聘岗位,执行特聘员工薪资标准(附表46)。第三章薪资确定与审批第八条公司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依据员工工作看法和责任心、专业技能和潜能发挥的效果、担负工作难易
4、程度、责任轻重、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综合确定员工类别并授予相应的主管级别。第九条新录用员工可依据公司员工聘用制度确定拟聘岗位和薪资级别,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第十条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据其新的岗位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薪资类别和级别。第十一条公司依据员工所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兼顾其工作阅历、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工作岗位及相应的薪资级别。对同一职位的员工要依据其工作职能分类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薪资级别。第十二条员工薪资标准的确定需分别填写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第四章薪资发放第十三条公司实行薪资下发制。每月6日支付
5、员工上月薪资,薪资支付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第十四条每月薪资核定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员工考勤状况及考核结果编制工资发放表,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第十五条新录用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起先考勤,工作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天数计发薪资。第十六条试用员工、特聘员工次月6日一次性发放上月薪资。第十七条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交接完工交接完工作后,可按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薪资结算手续。第十八条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可从员工薪资中扣除下列款项:(一)个人收入所得税;(二)各种劳动保险费用;(三)员工私人借款偿还金;(四)公司制度性规定的超支费用;(五)公司公寓的水、电、煤气、电
6、话费等;(六)依据公司制度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第十九条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考核结果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50%-90%,不称职者不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法另文规定(附后)。第五章薪资调整其次十条依据公司经营发展须要、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改变等因素调整公司薪资标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其次十一条公司可依据员工岗位变动和年度员工考核状况,刚好调整薪资,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报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附表7),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二条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薪资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应依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另行制定薪资管理
7、制度),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次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薪酬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爱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境)外雇主供应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第四条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
8、(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与原工作单位商定。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第五条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依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
9、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行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第七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第八条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
10、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第九条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全部。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刚好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第十条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
11、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中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第十一条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赐予警告、通报指责、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惩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薪酬管理规章制度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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