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合集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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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合同合集十篇投资合同合集十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投资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投资合同篇1一、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受保护的战略意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以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
2、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经过。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安然平静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络愈加严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扬长避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二、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
3、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各项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和限制,特定营业活动的限制及其范围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上层建筑部分的法律与作为基础的经济是相互影响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详细经营方式的变化。因而,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早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进而
4、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详细的法律保护形态能够分为下面两类方式:一国内立法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根据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此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祸、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
5、业风险则除外。详细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当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方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当少量的损失,比方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当10%的损失。2.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详细规定各不一样,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
6、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二国际条约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沟通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场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该协定是指,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互相缔结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侧重于政治风险的担保。这种双边协定,是将投资保护通过政府主体进行成认,是对
7、双方的共同保证,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详细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2.多国保护国际投资公约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详细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一冲突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由于地位、立场、社会
8、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逐一举例,因而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遭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
9、持有异议。他们以为,根据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本质外表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涉寻找潜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当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犯国际条约中承当的详细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2.外交保护权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当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
10、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遭到损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根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
11、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涉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进而实行国有化能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以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异待遇,即通常所讲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
12、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能够追查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以为,第三条其本质是变相的以能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唯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二协调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相互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
13、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固然其本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成认的投资者、受保护的投资形式、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该类基本构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有两处:一是协议的当事人范围确定优先,所调整的关系仅限于两国之间,更易于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更容易在尊重相互的法律权益并顾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鸣,进而,在协定中更利于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高度共鸣基础上所构成的双方条约,对于协定两
14、国来讲,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约束力,便于双方均完好的遵守和实际操作,降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然而,不同社会制度背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两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立场、国家背景不同,在有关条款的订立及解释上难以到达前述的高度共鸣,无法构成绝对法律约束力,使双方都各执己见,造成实际执行力缺乏,易造成条约的形式化,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争端的妥善解决。因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只能对某些争端有实效或者有所缓解。四、小结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一般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由于各国立场的差异,关于私人直接投资的规定有所冲突,在此背景下参照国际法以及各国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
15、协议是各国协调的有力工具。然而各国立场的不同、利益的不同导致即便是相互订立的条约在解释上往往很难绝对统一,无法绝对保证投资环境的稳定,关于国际海外私人投资的保护照旧任重道远。投资合同篇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事业的竞争日益剧烈,要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就必须对项目设施的各个环节和全经过施行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施行的各个方面和全经过,作为其他工作的指南,合同管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施行起着总保证和总控制的作用。十分是政府投资项目,假如没有合同意识,就不能明确项目整体的目的;没有合同管理,项目的管理就难以有高效率,就不可能实现项目的预期目的。1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政府
16、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目的,对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设计规划、施工建设、交付使用的全经过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以有效地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和空间,并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经过。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载体,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施行都是围绕合同总体目的来运行的,因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实现的。合同管理是工作始终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经过。项目工程建设的工作经过概括起来就是两个环节:一是签订合同,二是执行合同。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管理其实就是法制管理。2、合同管理是维护双方
17、合法权益的基础。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执行经过中的责、权、利。3、合同是工程施行经过中合同双方最高行为准则。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等目的,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合同管理对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起着总控制和总协调作用。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2.1合同法律环境欠佳一是我国建筑、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漏洞可钻,造成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合同约束力不强。二是有法不依的现象特别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缺乏切实可行的合同范本,施行操作时很难把握。2.2合同管理意识淡薄投资合同篇3甲方:(投资人)乙方:(操作人)根据中华
18、人民共跟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甲方以本人的名义出资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二、权利跟义务甲方必须把投资资金以及相关资料证明交给乙方,供其进行投资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投资操作情况,但不得干预投资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况,不得随意抽撤资金,不允许自行进行投资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账户全权管理,精心运作,自主操作并承当操作风险;对甲方账户资金有保本的责任,即在协议到期日,若甲方帐户资金低于其存入本金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齐。三、结算方式投资期限为一年,每月收取利息。以协
19、议到期截止日为结算日,计算收益情况;以甲方帐户资金总额减去帐户本金后的收益为净收益;净收益有盈利时由双方按:的比例分配,净收益出现亏损时,其亏损部分由乙方补齐;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甲方未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五、协议的变更跟终止投资行为违背
20、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跟不承当亏损;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能够享有理财赢利跟不承当亏损;如到达终止条件的,可提早终止本协议。六、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经过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七、协议期限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八、其他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当相应的经
21、济损失跟法律责任;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投资合同篇4购买方甲方:_提供方乙方:众投创金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xx年3月日根据(中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下简称甲方与众投创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众投创金P2P网贷系统2.0版项目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一、软件产品内容软件的连带服务为乙方用系统为甲方搭建完好网站至网站能够正常访问和使用。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享有因系统运行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数据信息资源和系
22、统运行后的经济效益。2.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平台系统软件进行测试,并及时反应修改意见给乙方。3.甲方有权在项目交付验收时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如检查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乙方需及时予以改正。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如出现逾期付款现象,乙方可停止项目正常开发,直到约定费用到位。5.乙方提供应甲方的软件系统,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但仅限于甲方使用,不得转让或受权给第三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也不得与第三人就本软件系统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6.甲方需要自行购买平台使用的短信和企业邮箱所产生的费用。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根据双方约定的需求
23、进行项目开发,确保项目开发的功能符合验收标准。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3乙方为确保甲方工作人员能正确、有效使用本系统,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施行的技术侵权的,责任由乙方承当。5乙方需保守甲方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6.在合同签定后,甲方对本项目施行提出需求变更或增加,需与乙方重新签定需求变更协议或新需求开发协议。7.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线后一年内的技术维护,若系统有漏洞的终身免费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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