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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就业陷阱和合同陷阱一些招聘方利用求职者急迫的求职心态,进行的一些诈骗方式,招聘会上的兼职推销,往往要附加诸如培训费等收费。下面我就为大家收集了常见的就业陷阱和合同陷阱,赶紧珍藏起来吧!一、就业陷阱(一)感情陷阱有人会打着同乡、同学、战友甚至亲戚的幌子,招聘你去工作,不签合同、不办手续,稍有不慎,就将你一脚踢出。(二)抵押陷阱有人在招聘时要求你出资抵押、缴纳报名费和培训费,或将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收去,给你带上紧箍咒。(三)高薪陷阱有人在招聘时只讲高薪,不讲详细工作,一旦应聘就让你去从事超重、超时、危险,甚至三陪等违法工作。(四)合伙陷阱有人热心与你办厂、经商、跑运输,从中取巧,或趁你不备
2、携款外逃。(五)试用陷阱有人在招聘时标明试用期半年、工资减半,试用合格、工资补发,结果,不等试用期满就借故将你辞退。(六)介绍陷阱有人专门以为国外、外地企业介绍招聘人员为业,从中收取服务费后就逃之夭夭。因而,对私人办的职业介绍所应十分小心。(七)地点陷阱很多大企业在全国很多地方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因而,毕业生在应聘时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工作地点就在总部所在的大城市,结果上岗后被分到偏僻地区。对此,毕业生在面谈时必须咨询清楚,必要时在合同上写明相关条款。二、合同陷阱押金陷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
3、金钱,劳动者稍有违背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扣留这部分押金。这是违法的。1995年7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就下发了(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明文予以制止。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霸王条款合同条款明显向着用人单位倾斜。这类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而大部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条款的.含义,往往是
4、看人家签,本人也跟着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合同中一些用人单位免责的条款,将对劳动者特别不利。假如发生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劳动合同里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合同里的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仍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雇用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关系,由(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
5、定的众多待遇。下面两种情况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一是退休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假如返聘则只能成立劳务关系。二是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由于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假如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诉讼阶段,法院也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生死合同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一旦劳动者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也并不是真的就生死由命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而而免责。由于这类合同与我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违犯了法治的精神,是无效合同。(中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常见的就业陷阱和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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