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模板汇总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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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合同模板汇总7篇信托合同模板汇总7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信托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信托合同篇1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受托单位简称乙方:_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详细事项,补充订立下面条款: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第三
2、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_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_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元。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信托合同篇2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
3、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本人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自信心,故根据(中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委托人得以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第二条受托人得以本人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本人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淆。第三条受托人得以本人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别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归还本人或别人的
4、债务。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第二章信托资产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构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能够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
5、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迫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第三章信托权利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
6、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第五章信托报酬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第六章信托之监督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第七章信托的终止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2委托人或其继
7、承人。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获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获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能够增加。委托人:受托人
8、:受益人:年月日信托合同篇3一、股权信托合同的特征基于上述对股权信托基本内涵的分析,并结合股权信托合同的特殊性,笔者以为股权信托合同应当至少具有下面基本特征。(一)股权信托合同是要式合同。既然信托是一种集合了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管理权、绝对处分权或者公司股权的新的完美设计(Stimson,1887),那么股权信托的设立自然离不开承载委托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托人需要借助合同来明确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的股权和信托期限等重要事项。至于信托的设立能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我国外,各国信托法律制度对此均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何宝玉,20xx)。但是股权信托的复杂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信托,
9、当事人设立股权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股权信托合同应当具备股权转让条款。信托不同于委托代理,股权信托要求委托人将其股权转移给受托人且由受托人管理,由于股权的转移,因而在股权信托关系上产生了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将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叫做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叫做本质上的所有权或者受益权(刘迎霜,20xx)。因而,股权信托合同只要具备股权转让条款才符合信托的本质特征。否则,仅可能是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的委托代理合同而非股权信托合同,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就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10、。(三)股权信托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是受托人条款。委托人基于信任,通过订立股权信托合同将股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股权信托目的的约束下以股东的身份管理和处分股权,并向受益人支付股权信托收益,在股权信托终止时,又负有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的义务。二、我国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及其存在的问题受大陆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响,判例(法)在我国的重要性远不及普通法系国家,我国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均为成为法。(一)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信托法)二二是调整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
11、详细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释等二三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法),详细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规定和对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二)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我国(信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一种书面形式逐一信托合同,但是对于信托合同本身并没有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而且我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并不包括信托合同,因而信托合同成为了所谓的无名合同,但是仅根据(信托法)有限的条文和(合同法)总
12、则并缺乏以调整复杂的信托合同。这被以为赋予了信托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我国缺乏信托理念和传统,股权信托市场并不成熟,法律规范的简单和分散会造成一种令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另外,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条款,但是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股权信托,即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取代股权信托合同。3.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由于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围绕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来设计,因而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必然是股权信托合同的重要内容。注意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能力和态度,而忠实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道德,但是态度和道德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必须由合同条款将其详细化为相应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即在
13、合同法中一般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主观过错的(张维迎,20xx)。在合同条款设计上,受托人注意义务的详细化及其履行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受权,而忠实义务的详细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控权,假如受权范围过小、不当,或者控权过于严格,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权信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三、完善我国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的建议与发达国家相比,股权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因其本身优势以及当事人和市场的需求,股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权信托的发展需要一个适宜的法律支持环境。完善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能够从下面方面着手:(一)强调私法自治。股权信托合同属于典
14、型的私法范畴,是私法自治的手段。当事人运用股权信托合同能够根据其意愿直接创设个别性规范来约束行为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个别性规范与私法中的一般性规范构成了完好的私法规范体系(朱庆育,20xx)。因而,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手段应当是自由主义,详细需要下面法律环境的支持。(二)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登记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相区别,假如没有股权信托登记而仅依靠股权信托合同来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会增加股权信托的风险,也不利于股权信托项下的股权流通。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15、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不产生信托的法律效力。因而,假如仅对股权转让进行登记而未进行股权信托登记,一般并不会产生股权信托的法律效力而仅具有股权转让的属性,这更类似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将抑制股权信托功能的发挥。(三)慎重认定信托合同条款的效力。单纯以受托人的道德来维系信托已不合时宜,信托合同条款的设计已愈加重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果状态,能够将合同条款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但是这四种状态均以合同在客观上业已成立为前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第四十条又规定了格式合同条
16、款无效的情形,对此均不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尤其是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的认定,应当结合详细案情,以缔约时双方的身份、地位等因从来综合评判当事人能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能否到达了恶意的程度,进而认定相关的合同条款能否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于可撤销合同条款的认定也应如此。信托合同篇4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财托字第_号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需货单位简称乙方受托单位简称丙方承兑单位简称丁方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
17、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当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订货乙方根据本人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二条信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详细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第三条延付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当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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