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劳动合同集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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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选劳动合同集锦4篇优选劳动合同集锦4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劳动合同篇1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2、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案情简介某大型零售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于20xx年5月被司法机关查封账户,扣押公章并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自此,由于账户被查封,该单位无法发放工资和为员工缴纳社保,涉及全国数百名员工,其中还有部分是劳务派遣员工。该用人单位随即通过邮件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此事实,并同意于账户被解封后支付员工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底,各地员工纷纷离任,部分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要
3、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截止20xx年3月底,已有上海、重庆、北京、天津、成都、苏州、深圳、广州、江西南昌的仲裁委或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经过统计,裁决结果分为两类,统计如下:第1类:对用人单位有利上海、天津和北京地区的仲裁委以为:用人单位因账户被封、公章被扣押等客观原因未能发放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或无故拖欠工资,故不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第2类:对劳动者有利重庆、成都、苏州、南昌和广州地区的仲裁委以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条件成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支持劳动者关于支
4、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另外,深圳地区仲裁委以为,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未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支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其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上,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能否需要考虑到单位存在主观恶意还是客观不能。我们再将从此条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相关判例进行梳理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制定的;和根据1、对于此条规定,并非完全是(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规定,早在1994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18条就规定
5、“用人单位有下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对于什么是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中有了明确的讲明:“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下面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
6、经济效益相联络,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碰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祸、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遭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7、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背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由以上规定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罚及司法机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即用人单位须存在主观恶意情形下,方应承当法律责任。只是此经济补偿金和解除
8、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一样。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出台的背景分析对于此条规定制定的背景,如今已无从查证,我们可从20xx年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编的(中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窥见一二。该(释义)对于此条的进行解释中谈到“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十分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十分解除权“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9、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李建、闫宝卿、邱小平等任主编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的(劳动合同法问答),谈到“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时,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足额,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而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由以上文章分析,我们以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情形。三、(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20xx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弘扬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10、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以为“原告企业因被告劳动者的原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从以上判决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此案例,其中含有了对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应遭到惩罚的观点。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应考虑到用人单位能否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能否存在客观不能情形,应从严把握,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劳动者如愿
11、意与用人单位共担经营风险,接受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少发工资的客观情形,也需及时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切莫等到用人单位陷入经营极度困难,无法发出工资时才想起仲裁。劳动合同篇2【HR法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王岩新疆中兴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摘要:亲,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你要知道这些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根据,固然认定劳动关系并非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根据,但是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订立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里的“用工指的是用人单位实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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