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维修合同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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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汽车维修合同三篇有关汽车维修合同三篇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汽车维修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汽车维修合同篇1托修方:维修方:地址:地址: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托修方与维修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托修方和维修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维修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托修方应支付给维修
2、方的价格。(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4)“配件材料系指维修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托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5)“配件价格系指维修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二、服务范围维修方负责托修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托修方的要求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三、托修方车辆在维修方定点维修期间,维修方向托修方提供下面优惠:1、修理工时费优惠10%;2、托修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四、车辆送修1、新车营运年/10万公里内,上海群众公司规定托修方的维护保养期间,托修方
3、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2、托修方车辆到维修方维修时,维修方在维修经过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托修方,在获得托修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3、对托修方车辆维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维修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托修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六、维修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经过,必须根据国家对汽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经过、出厂)优
4、先安排托修方的车辆进行维护(确保即到、即修),并保证维修质量。七、维修方在车辆维修或维护属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维修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维修方维修质量导致托修方利益受损,维修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八、维修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1、甲、乙双方负责催促驾驶员按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一、二级维护保养),维修方必须按时完成。车辆维修用时如下: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1一、二级维护保养1小时内2小修2小时内3中修4小时内4大修8小时内2、
5、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维修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维修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1)金额在10000元下面的,24小时内完成。(2)金额在0元下面的,36小时内完成。(3)金额在30000元下面的,72小时内完成。(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维修服务。4、维修方设有专人负责,协助托修方处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
6、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九、维修项目(内容)1、维修方在维修经过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维修方应及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维修方维修。2、在维修经过中,托修方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托修方认可。3、维修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具体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托修方。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托修方司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维修的,托修方不承当任何费用。十、维修费用维修方应根据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2)工时费包
7、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维修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十一、完工车辆交接手续1、维修方维修车辆结束后,托修方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托修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假如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托修方向维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维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如托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维修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托修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十二、维修方服务1、维修方应实行24小时
8、全天候服务,并接受托修方的监督。2、乙方应对托修方车辆进厂优先维修维护,正常的一、二级维修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3、维修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托修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十三、质量保证1、维修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根据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维修方负责。3、维修方
9、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4、维修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托修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维修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托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维修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维修方的原因此发生的任何缺乏或故障负责,费用由维修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假如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托修方将以书面形式向维修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5、
10、假如维修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托修方可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维修方承当。十四、索赔1、托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维修方提出索赔。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假如维修方对托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维修方应根据托修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维修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当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根据双方约定每小时为20元的补偿为计算单位。(2)维修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维修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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