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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平常在寻找规章制度经过中,可能会需要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1、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下面是我给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给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
2、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给、诚信服务的原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3、后施行。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根据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处。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经过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燃气工程建设
4、、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九条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工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完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燃
5、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讲明理由。燃气特许经营权能够通过公开招投标、拍
6、卖的方式获得,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第十六条进行
7、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互相倒灌燃气。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给;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
8、确实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9、后,能够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完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
10、物品或者排放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
11、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
12、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与消防报警系统联网。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
13、与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施行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
14、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获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面罚款。第三十五条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面罚款。第三十六条违本
15、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三十七条违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早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面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
16、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一条违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迫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二条违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下面罚款。违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下面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三条违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
17、上2千元下面罚款。第四十四条违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下面罚款;造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8、(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给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给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学校安全安全的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安全是保证学校一切工作正常化重要保证,为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广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对水产路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校
19、园安全管理1、每学期开学和结束由学校行政、总务主任等对校舍、校产、校具等作全面检查,对存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报请学校研究,并要有检查情况记载。2、总务处要确保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及会议室玻璃、桌凳齐全、安全,对各班公物实行月检,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一切正常。3、校门卫要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陌生人进校园要登记,平常不得让拾、收废品人进入校园,夜间要加强巡查、保证学校财产不受损失。4、加强对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不买烂霉变的食品,要定期对餐具、用具消毒,要有专人关锁门窗。二、老师安全管理:1、全体教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2、护导老师天
20、天要准时到岗,负责检查课间和中午学生的活动安全。3、教室配电箱闸刀、插座、开关等电器均由教师负责开关。如有损坏、老化,班主任要及时上报维修。4、体育老师对体育课从集中整队到活动经过结束负全部安全责任,加强课中保护措施,周末比赛体育组要周密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安全。5、会计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加强票据、现金等管理,不得发生帐目过失和其它事故。6、学校卫生教师负责学生的卫生保健,做好防疫,防食物中毒,根据季节给学生作卫生讲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离岗。7、集体活动、均要服从指挥,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遵守纪律。外出活动要请示分管校长同意,不得擅自作主。三、学生安全管理:1、学生上学
21、、放学不准骑自行车,不准在路上逗留,不准玩火,不准私自下河游泳,追逐打闹,进校后不得擅自离开学校。2、学生课间应在学校指定的场地上,开展有益的活动,不准在走廊上,楼梯间跳皮筋,扔沙包,或开展其它有危险的活动,更不准到其它楼层去玩。任何学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不准攀爬、跨越、停坐教学楼、操场等栏杆,到单双杠和组合架活动时,必须有教师在场。4、在走廊、楼梯行走,要严格遵守靠右行的规则,不拉横排走,坚决做到:不争不抢,不推不挤,不跑不跳,逐级上下踏步,不得跨越,不得扒在扶手往下滑。集体整队,班与班之间保持距离,不准喧哗。5、所有学生不得爬门窗、桌凳。清扫卫生要爬门窗、桌凳,班主任要在场,各班天天要
22、指定专人关锁门窗。3、学校安全安全的管理制度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下面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映和联络。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老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二、路队安全制度1、天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盘点人数,整理路队。2、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3、辅导员必须准时
23、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4、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三、课堂教学制度1、每堂课的科任老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天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五、饮水安全制度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2、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3、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六、课间管理制度1、
24、值日老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1、学校举行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3、开展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介入,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九、用电安全制度1、对
25、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3、老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4、学校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配合学校开展正常得教育教学活动,进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订此制度。第二条:学校各班主任,各课任老师要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经常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遵守实验规则,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带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报请学校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负主要责任。第三条:骑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骑自行车。自行车
26、要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按要求锁好,不得随意乱放。各班要随时检查,并整顿清理乱放自行车。第四条:骑车同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使,不抢道,不超机动车辆,注意交通安全,骑车不攀扶机动车辆,不双手撒把,转弯时先看有无车辆通过,正常行使中不紧急刹车。尤其夜晚骑车时要注意违章驾驶的机动车辆。学生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第五条:注意用水安全。不毁坏水窖护栏,打水时要注意安全,严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张望,不用不卫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学生提开水提饭,要防止烫伤。第六条:注意用电安全。任何学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随意接电或触摸电线。发现断线头,不能靠近,要及时报告后勤或学校处理。第七条:注意防
27、火。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点蜡、玩火。第八条:校舍危房、危险墙壁等危险地段,要有夺目的标示。危险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卫生、读书、玩耍时,要留意观察,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第九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食堂、库房、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报请学校处理,以避免发生盗窃事件。值周老师要经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时关锁门,留意闲杂人员,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让其在校园内乱窜。第十条:外出游览、活动、劳动等,一定要请示学校,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经学校研究考察,准许后方可出行,并在游览、活动、劳动经过中,始终强调安全。第十一条:体育课、实验课和电教课安全。体育课老师要经常检查或发动学生
28、检查各类体育器材和设施的安全,发现隐患应及时去除。各类实验课在实验前一定要检查药品、实验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并向学生讲清安全操作的规则后,方可进行实验。电教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禁止违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第十二条:食堂炊管人员要经常注意食堂卫生,对发霉变质的食物要及时去除,不能让师生食用。采购食物时要注意鉴别,不得购买有毒、有害、烂变质食品,不得购买来历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类。对于食堂及库房等的灭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没人吃饭、并妥善保管好存粮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做到及时清理,严禁随意投放鼠药。第十三条:校内门点及学校附近门点,要保证正规的进货渠道,不得向师生销售发霉、变质或不能保证卫生的
29、食品。第十四条: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气中毒。学生在宿舍中,禁止点火玩耍,老师也要注意及时关闭电热毯。师生取暖生火的房间要留有通风透气孔,并要经常疏通烟道,尤其是气温升高、室内外温差不的情况下,十分要注意防止煤气中毒。第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提高学生的安全防备意识,禁止毒和赌进入学校。5、学校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建筑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有专人负责建筑安全管理工作。2、学校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校园内各建筑物设备设施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3、全体教职工要随身关注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4、学校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5、学校校舍每学期请
30、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雨季和台风季节更要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常用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更换,维修,加固;不超期使用、危险使用。7、校内场地和周边环境经常清理,排除危险设置,重点部位有警示标志。8、检查、维修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如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要追查其法律责任。9、学校建筑方面存在的隐患,老师及时上报给学校领导,如有漏报、瞒报老师要负责任。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制度1、进行实验前接受老师安全教育,了解实验的基本知识和紧急事故处理办法;2、做实验前,根据所做实验的安全要求做必要的准备和充分的预习,在得到老师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室,开场实验;3、在实验室内不准吸
31、烟、不准吃零食、不准声喧哗及追逐打闹,实验时注意力集中,根据实验步骤认真操作,未经允许不随意改动实验操作前后次序;4、在实验演示中对学生讲明使用化学药品的注意事项,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5、严格根据要求取用各种试剂,不浪费试剂、不随意混合各种试剂或将试剂倒入水槽,按规定回收或将试剂倒入指定废液缸,不将实验室内物气出实验室;6、实验结束后,关闭门、窗、水、电、气等阀门,经指导老师检查认可后,再离开实验室。6、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每三年进行评审和修订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和修订,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2、安全操
32、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由厂(车间)主管领导组织厂(车间)技术人员、班组长进行,由生产部门组织全面修订的审核工作,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施行。二、当发生下面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变更时;2、企业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调整时;3、公司的活动、服务发生重变化时;4、年度风险评审、合规性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制度缺陷时。三、当发生下面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1、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3、有新、改、扩建项目时。4、年度风险评审、合规性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安全操作规程有缺陷
33、时;5、对制度性安排存在重缺陷或与实际要求不相符时。四、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定期修订,由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并监督制度的施行。修订经过,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五、安全操作规程的.日常性修订,由厂(车间)主管领导组织厂(车间)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安环部门对日常性修订进行技术指导。7、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2.引用法规、标准(危险化学朴业
34、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3.1安全科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3.2安全科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构成审批稿。3.3审批稿经分管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施行。4.评审与修订4.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下面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变化;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变化;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变化时;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4.
35、1.3评审内容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4.1.4评审输出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根据之一。4.1.4.2评审结果要构成书面材料,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下面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或不能充分知足法律、法规要求;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变化;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d)组织机构发生重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4.2.3修订根据: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4.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4.2.3.3制度执行经过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施行。4.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