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合同模板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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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试用期合同模板7篇关于试用期合同模板7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试用期合同7篇,欢迎大家共享。试用期合同篇1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用人单位防备用工风险,也有利于劳动者防备劳动风险。一、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面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1、短期劳动合
2、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称为“空城计。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此为“连环计。(劳动合同法)
3、对此也有明确禁止,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双方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答应能否定的,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无例外规定,故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2、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时能否能够延长试用期?比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属于试用期的变更,能够理解为双方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并不违背劳动合
4、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假如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届满,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由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假如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相悖。3、试用期与医疗期、产期重合,导致试用期虚设,能否能够延长试用期?此时,尽管用人单位未能对劳动者进行本质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需知足下面条件:一是双方约定的原试用期不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试用期届满前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4、劳动者转岗或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答案能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单位此时能够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之类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假如劳动
5、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假如不能胜任的话,则能够回到原先的岗位。四试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02、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3、一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4、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5、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五试用期工资不能突破法定下限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这是选择性下限,知足二者之一即可;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为强迫性的下限。六试用期约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
6、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方小A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3500元。假如该试用期全部履行,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场每月根据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4000元3500元4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8000元3000元6个月。也就是讲该用人单位不但未获得任何好处,还白费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2000元30004个月。二、在试用期内怎样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
7、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以如上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者非过错而解
8、除劳动合同,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此种期限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提早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控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中,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制定明晰、详细的录用条件,不仅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供了合法根据,也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措施。一实体控制录用条件是应聘者符合某一职位的详细要
9、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录用条件的设定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假如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必须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知晓。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假如录用条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标准,用人单位将很难证明本人的主张,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以及专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资质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要求。对于所有的劳动者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比方诚实守信等具有共性的录用条件,能够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每个岗位本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方学历要求
10、、技能要求等,应单独设定。用人单位通常能够设定如下一些常用的录用条件: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仍在限制范围之内;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不按约定时间到岗;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二试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1、明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能够制作(录用条件确认函),可以以将录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应
11、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一般应采取书面讲明的方式。3、经过工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可见,辞退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里。4、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够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而不需要提早通知。这一点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早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
12、者,这也意味着试用期评估也应当提早,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要预留出充裕的时间。试用期合同篇2先生:你于年月日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从事岗位工作,约定试用期期限至年月日届满。根据试用期考核情况显示,你在试用期期间的表现没有到达岗位的要求,不符合转正条件,故公司决定:自年月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为年月日。请你收到本通知后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如你未按要求办理人事相关事项,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你本人承当。特此通知!xxxxxxx公司年月日签收回执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13、本人(签名):年月日试用期合同篇3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讲了,他不同意,假如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任手续,我能否要提早几天书面通知?假如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能否有效?答:提早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规范。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相关案例: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讲:“根据公司的规定,但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
14、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讲:“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以为该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进行了举报。根据调查的事实,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
15、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场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约定试用期可以以不约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假如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
16、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背(劳动法)的。试用期员工能够随时解除合同吗?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
17、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
18、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维权提醒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遭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早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试用期能够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本人的考察期,因此,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辞退,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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