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投资合同模板合集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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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投资合同模板合集八篇有关投资合同模板合集八篇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投资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投资合同篇1甲方:陈学玉简称甲方学校名称:泸州市启明职业技术学校乙方:陈勇简称乙方签订地点:启明学校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启明职业技术学校所有学生宿舍楼、学生课室、教职工办公室安装纯净水直饮水设备一事,一致达成: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学生宿舍楼各层、教学楼各层、教职工办公室等校区内安装格美牌直饮水设备系统,相关事宜定立合同如下:一、甲方责任
2、:1、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投资回报,收费期限为10年。2、甲方对乙方安装在学校内的纯净水、直饮水系统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预算表,有责任给予管理和防护,对于人为毁坏有关设备,其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追讨毁坏者,赔偿给乙方。3、在投资期内,甲方不得因各种原因与其他投资方或本校自行安装供热水设备介入供开水、或其他直饮水设备除乙方设备维修期间,否则,作甲方违背合约处理,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投资损失。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不得提早中止乙方10年的投资收费期,如发生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等原因导致该供水系统无法被学生正常使用,则甲方需按投资折旧费一次
3、性补偿给乙方。投资折旧费=投资总额/1010年减去已收费年数5、甲方协助配合乙方进行“直饮水的收费活动,对学生采用先收费后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6、由于电是甲方管理的,甲方负责提供直饮水设备所需电源和水源到取水点。在主电源上安装一个电源总开关380V/50HZ和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开关详细规格视设备功率而定。7、甲方应确保自来水供给正常,保持足够的自来水供给压力。自来水输送到每个宿舍、或各个需要使用冷水的场所。8、甲方负责将提供各宿舍楼的主管路、主电源等基础设施供乙方使用。9、如因供水供电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给直饮水,甲方需及时解决正常的供水供电除供水供电部门造成影响外。二、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甲
4、方所有学生宿舍楼、教学楼、教职工办公室进行纯净水、直饮水工程投资,投资金额是60万元含RO直饮水设备、工作台、不锈钢保温水箱、控制箱、直饮水设备和水箱之间连接的管路、水泵及其附件等等,详细详见附件二(学校直饮水工程参数设计表)。2、随着甲方学生人数的增加,乙方将逐步加大对甲方学生宿舍的直饮水工程的投资。3、乙方需全年四季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直饮水使用,开水水温保持在90-100。假如学校用水量增加,乙方能够增加设备;假如学生用不了那么多的水,乙方能够减少设备投入,根据学生的实际使用需求进行设计。4、直饮水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由乙方负责。一旦出现故障,乙方需
5、及时进行抢修,小故障24小时内,重大故障48小时完成,保证机组的正常运作。5、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直饮水设备系统,直饮水设备安装在甲方现有的自来水接口旁边,乙方负责连接水管到纯净水供给到每层楼指定点。三、纯净直饮水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乙方所生产的直饮水设备,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RO逆浸透技术、和中空超滤膜技术,能够生产出符合人体所需的、健康的优质纯净水、和矿物质水,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这种饮用水质量,远非一般的桶装水能够比较的。1、乙方投资直饮水设备后,具有如下优点:1、确保水的质量优于传统的桶装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2、安装到每一层学生宿舍楼和每一层教学楼、办公室中,确保
6、学生、教师使用愈加方便;3、确保学校管理愈加方便,不增加学校的负担。2、直饮水收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费元,教职工免费,随意饮用,不限制。3、收费方式:每个学期开学初,由甲方统一收费,交给乙方。四、其他约定事项:1、该直饮水系统工程,是乙方为了支持学校校园建设投资的直饮水工程,旨在为学生提供生活便利,甲方应全力支持与配合。2、乙方投资收热水费和直饮水费用的期限由2014年至2024年,共计。3、乙方投资的全套直饮水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在投资收费期未满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宿舍如发生搬迁或产生法律纠纷等,该设备主权属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并追讨相关损失。4、在投资收费期内,直饮水、纯净
7、水设备运行用的水费、电费均由甲方负担。5、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不超过5%,乙仍然按以上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超过5%,则同样乙方也适当调整收费标准,详细价格另议。6、乙方在10年投资收费期满后,所有供水系统设备、直饮水设备及相关设施赠送给甲方。但10年后的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仍然归乙方,所得收益扣除各种实际发生的成本后,甲、乙双方各占50。7、在投资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根据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的,则会影响乙方的投资回收期,甲方应在收费期限加长等方面予以适当补贴。否则,收费期限结束后,乙方投资的所有设施仍然归乙方所有。8、工程安装完毕
8、,乙方进行第一次收费后,交给甲方学生使用。五、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双方所在地的法律机构解决。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乙方章:地址:地址:投资合同篇2甲方:管理决策人乙方:共同经营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煤炭坝安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名称:工程地点:二、经营范围:安装煤炭坝安居工程铝合金门窗。楼梯扶手。百叶窗,阳台栏杆,卷
9、闸门。三、甲、乙双方的姓名1、甲方:2、乙方:四、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五、出资方式及数额乙方以现金方式于XX年7月30前向甲方入股人民币大写万圆。小写:万。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反还。六、利润分配1、乙方不负责有关工地的任何事情,及向公司结算的事宜,只投资,并要求甲方以全部结现金的方式结款不受门面。2、乙方要求甲方工程结束后连本带利结款人民币大写小写:万3、乙方要求甲方在阳历年月日前结款人民币给乙方,剩余的在XX年月日前全部结清。本合同一式两分双方各执一份。甲乙签字乙方签字签定日期:年月日投资合同篇3一、国际海外
10、私人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受保护的战略意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以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经过。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安然平静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随
11、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络愈加严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扬长避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二、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各项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和限制,特定营业活动的限制及其范围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上层建筑部
12、分的法律与作为基础的经济是相互影响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详细经营方式的变化。因而,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早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进而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详细的法律保护形态能够分为下面两类方式:一国内立法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根据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
13、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此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祸、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业风险则除外。详细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当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方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当少量的损失,比方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当10%的损失。2.
14、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详细规定各不一样,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二国际条约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沟通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场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
15、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该协定是指,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互相缔结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侧重于政治风险的担保。这种双边协定,是将投资保护通过政府主体进行成认,是对双方的共同保证,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详细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2.多国保护国际投资公约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6、。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详细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一冲突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由于地位、立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逐一举例,因而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
17、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遭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持有异议。他们以为,根据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本质外表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涉寻找潜在的突
18、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当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犯国际条约中承当的详细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2.外交保护权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当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遭到损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
19、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根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涉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作为
20、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进而实行国有化能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以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异待遇,即通常所讲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能够追查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以为,第三条其本质是变
21、相的以能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唯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二协调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相互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固然其本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成认的投资者、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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