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范文汇编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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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合同范文汇编10篇试用期合同范文汇编10篇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试用期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试用期合同篇1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讲了,他不同意,假如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任手续,我能否要提早几天书面通知?假如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能否有效?答:提早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规范。试用期没签
2、合同辞职相关案例: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讲:“根据公司的规定,但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讲:“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以为该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进行了举报。根据调查的事实,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
3、同。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场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约定试用期可以以不约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4、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假如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背(劳动法)的。试用期员工能够随时解除合同吗?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
5、。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实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
6、,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维权提醒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遭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
7、期内提早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试用期能够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本人的考察期,因此,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辞退,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查。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本人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把握本人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讲话等。律师解析关于试用期的定性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以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互相了解、互相选择而约定的互相考察
8、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早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需证实员工不合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假如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能否转正问
9、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讲,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能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根据当须按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因而,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期之后,因此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证实需在试用期内开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假如不能提供,即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
10、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下面要件: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本案中,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考核结论单,且上面仅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而没有贺先生的签字
11、,缺乏以让劳动仲裁员信服这份“考核结论单是当时对贺先生试用期工作的评价,而不是用人单位事后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篇2如大家所知,在试用期内,除了用人单位能够考核劳动者,我们劳动者也是能够考核用人单位的,那么,在这个相互考量的时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下面马上在下文为大家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
12、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试用期相关规定:“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能够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能否合适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能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
13、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试用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即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假如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这也是不对的。试用期合同篇3【案情与问题】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
14、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忽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讲,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讲到后来,公司干脆讲: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讲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详细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比照他提供的证据证实本人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
15、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他的合同。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实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分析与处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如今: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自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
16、动者也有办法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实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而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意炒鱿鱼,就必须证实本人符合录用条件。从小建的成功经历中,我们能够知道,证实本人符合录用条件,能够从下面几方面着手搜集证据: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假如是公开媒体的广告,您能够将它拷贝下来;假如是现场招聘,您能够抄录下来)。这是最主要的根据。其二,劳动合同对你的岗位的要求。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绘写得具体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讲明的干巴巴的岗位名称。假如合同写得不明确,你能够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实你的岗位
17、要求(最好有详细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其三,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在这一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由于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你能够把本人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比照,用来证实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试用期合同篇4并非人人都能够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报酬、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规范上结束了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以试用之名行廉价用工、任意解聘之实的局面。但是,对于确实需要一定期限来考察劳动者能否胜任岗位的用人单位,试用期仍然是帮助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淘汰不合要求的应聘者的一道保护屏障。避免了企业在面试、笔试等有限的手段和时间里匆忙选择。不过,
18、试用期不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当企业聘用下面人员时,就不能约定试用期。(1)已经过本企业试用期的员工不能再次安排试用期。已经过本企业试用期的员工,无论是续签、重签劳动合同,还是转岗、换岗、升职,甚而以各种原因离开本企业后再次参加,只要是同一个人,同一家企业,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2)形式上是本企业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本质上工龄在法律上被认定连续的劳动者不能再次安排试用期。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各个地方政府也大多有类似的规定。因而,退伍兵的就业安置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但是,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政策是专门针对城镇户口的退伍军
19、人在由政府安置工作时制定,而农村退伍军人适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的规定,不适用就业安置政策。(4)其他不适用试用期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些是原来的法律没有的规定。+【操作要诀】第一,坚守“试用一次。且口使员工的岗位发生跨度极大的变化,只要是已经符合转正条件,即所谓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设置试用期。第二,以调岗和考核加强“正式期限之内的“试用约束。应对如本案例这类情形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其次,根据新岗位的职位要求和考核标准来约束员工,当员工考核不
20、合格时,能够对其调岗或培训。当员工再次出现不符合职位要求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即便不在试用期内,可以以以此手段到达强化考核、灵敏进出的目的。试用期合同篇5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21、)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知
22、识: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早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能够由单方依法解除,可以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能够自然或单方提早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相互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经过中能够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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