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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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而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受权施行公共管理的组织(下面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
2、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招商引资合同;(五)合作开发合同;(六)拆迁改造合同;(七)政府投融资合同;(八)政府借款合同;(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
3、资产的安全。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施行本办法。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详细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会谈、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详细负责合同的调查、会谈、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本身的履约能
4、力;(二)会谈。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会谈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详细工作;(三)起草。根据会谈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当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九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根据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下面内容:(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背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介入经商办企业;(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
6、定适用中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五条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下面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拟稿;(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讲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经过、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讲明的问题等;(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能够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
7、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以为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能够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能够将材料退回。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下面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二)合同签订方式;(三)合同变更问题;(四)合同违约责任;(五)争议处理条款;(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介入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第十八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反应书面审查意见。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8、。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根据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经过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经过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
9、同风险的情形。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经过中发生以上情况的,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经过中获取或构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下面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备案报告;(二)备案讲明;(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
10、材料复制件。重大合同的详细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构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市政府。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背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查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11、查刑事责任。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施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备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下面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
12、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借款、赞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
13、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第五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安然平静诚实信誉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备、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弥补为辅的原则。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施行本规定。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介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商量、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一)违背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机会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作
14、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能够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能够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第十条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备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第十一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
15、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讲明和背景材料。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下面内容:(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能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能否完好、详尽,符合(中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能否准确、严谨;(四)合同示范文本能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五)合同示范文本中能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第十三条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能够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
16、平合理。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能够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介入制定和审查。第三章合同的商量和起草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经过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商量。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商量。第十六条在政府合同商量和起草经过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能够进行风险论证
17、。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能够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第十七条在政府合同商量和起草经过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能够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能够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第十九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
18、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在审查的经过中,能够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的内容能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二)合同主体能否适格;(三)能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四)合同条款能否完好、有效;(五)能否违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能否适格、订立的程序能否合法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备政府合同的法律
19、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第二十二条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下面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以为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函;(二)合同文本;(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讲明、背景
20、材料,包括草拟的经过、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讲明的问题等;(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五)市政府法制机构以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能够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能够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商量的经过中,对合同内容进行本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
21、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构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受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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