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精品文档.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摘要: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经过中的地位与犯罪嫌疑人一样重要,相关诉讼行为对案件处理结果也有较大影响。近年来,在规范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经过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已落到实处。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均体现较少,这便会导致刑事诉讼经过中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甚至应有的权益遭到损害,进而降低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本文将从介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司法现状出发,进而阐述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及完善措施。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司法公正
2、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固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没有对这一词进行法律上的定义,根据学术界的理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人,详细包括下面三层含义:第一,是指遭受损害或者损害的人;第二,是犯罪行为的损害对象;第三,是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刑事被害人系诉讼介入人之一,在自诉案件中处于原告地位,在公诉案件中作为一般诉讼介入人参加诉讼,比其他诉讼介入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在刑事诉讼经过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本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一直是司法人员以及法学理论界关注的核心,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往往被立法者和执法者
3、忽视。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从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辩护人会见条件放宽等方面不断得到加强,但是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规定明显缺乏,导致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实现。一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较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时间比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晚,且对诉讼人所享有的权利并未进行具体规定,这就致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权利出现不对等,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这种情形有悖法学理念中的价值平衡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利申请法律援助,审讯阶
4、段法官可以以根据被告人的详细情况指定辩护,但没有关于刑事被害人能够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实践中由于缺少强迫性规定,法官往往不考虑被害人能否需要法律帮助的情况,不会指定诉讼人。这便导致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本身又非常欠缺专业法律知识,未能全面表达诉求,最终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二刑事被害人对案件诉讼流程以及证据情况知悉较少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享有如下知情权: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人;告知其不起诉的决定;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等等。但是实践中对一部分刑事被害人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到位,尤其是侦查阶段由于案件保密,对案件犯罪嫌疑人
5、能否提请批准逮捕、能否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何种强迫措施均不明知,这便会导致被害人一部分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使被害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产生误解。三法律未规定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对一审讯决不服的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仅有权利就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因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被害人无法直接上诉,如不服判决结果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抗诉,或者等判决生效后申述请求进入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中即便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基于量刑无明显不当、不宜抗诉等众多原因会驳回被害人的请求,因而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明显少于被
6、告人。四刑事被害人以网络舆情来维权的趋势愈发明显刑事被害人是权益遭到损害的弱势一方,从法律角度和道德角度均应得到保护,也应通太多种正当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利。但由于法律保护的欠缺,实践中的刑事被害人通过法律途径难以介入到刑事诉讼经过中正常表达意愿,因而大量刑事被害人寻求网络救济的途径。例如:歪曲案件事实、宣扬司法机关不公正、突出被害人所受损害,进而营造舆论导向,吸引公众眼球,到达影响司法机关办案人的办案思路,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的目的,最终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完好心见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发展,当代刑事司法的理念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对社会进步
7、、法制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只要真正加强刑事被害人在实体以及程序上的双重保护,才能为刑事被害人积极介入刑事诉讼、维护司法公正打好基础。一完善刑事被害人介入刑事诉讼的途径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讯等各个刑事诉讼流程,均应使刑事被害人享遭到相应的知情权,并且表达诉求的渠道畅通。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在不违背案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案件的诉讼流程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迫措施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刑事被害人,或者及时答复刑事被害人,使其介入到刑事诉讼经过中,并能够及时全面与侦查人员沟通,促进案件侦破。审查起诉阶段在及时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还应全面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人对案件的意见,便于对案件的整体
8、把握,准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审讯阶段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介入程度,对被害人的权利实现具有关键作用。在通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告知其出庭权利的前提下,在庭审经过中赋予刑事被害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并有权利对案件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有证据需要提交的,当庭应接收并进行质证。司法实践中,部分曾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在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能够面对面澄清案件事实,或者由于被害人的出现激发被告人内心的负罪感,庭审效果较好。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规定仅限于相关政策,多年来一直未能出台一部严格的、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无
9、法可依,甚至可做可不做,及时实践起来也是标准不一、参差不齐。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迅速发展,司法改革大步进行,司法机关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机遇与挑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权益,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成自上而下相协调的司法救助体系,是当下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三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确保救助效果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程序体现出救助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因而应注重下面几个方面:首先,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在刑事诉讼经过中,司法机关要大力提倡和支持被害人主动开展自救,在自救不能的情况下,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为保底措施,既能用于弥补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到的损失,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其次,救助程序应启动迅速、落实及时。申请救助的被害人通常都处于生活遭到严重困难的处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司法机关应严格根据标准快速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要尽快进行考察、上报,进而利用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尽快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弥补创伤。最后,保障救助结果公开透明。司法机关对于依法作出的救助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如被害人对救助结果有异议,案件承办人应做好讲法释理工作,适时组织听证,避免因被害人不了解情况而激化矛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