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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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九篇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九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试用期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试用期合同篇1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能够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能够随意辞退员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明后,就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早通知,也
2、不必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能否已经与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假如只是口头上讲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辞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2.用人单位能否有证据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假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绘;二是用人单位对员
3、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怎样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而,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还十分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要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合同篇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
4、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5、,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不用赔偿),否则造成损失的就要进行赔偿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劳动者还没有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还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个公司假如知道你和该公司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还同你签合同,那么该公司也要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假如私自离任,那么劳动者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
6、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
9、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若是由于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本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早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早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而,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0、。要是在试用期内,单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假如不是依法解除,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详细的赔偿标准我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你能够到网站进行了解。试用期合同篇3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就初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评指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11、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
12、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碰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可以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
13、“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根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相互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根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14、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假如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以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互相了解、互相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早三天通知就可
15、离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碰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能够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到达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罢了,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试用期合同篇4一、(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时间相关的条款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
16、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二、(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合同相关的条款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工资相关的条款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面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
17、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四、(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辞退相关的条款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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