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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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学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进入用人单位正式开场工作之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保障毕业生权益的重要手段,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络,毕业生必须明确它们各自的性质与作用。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够解决大学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纳税等一系列相关人事劳动问题,是对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都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契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
2、单位和学校各保存一份,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面简称就业报到证)。(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稳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誉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
3、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大学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形式的协议,但二者分处在两个互相联络的不同阶段,有着下面区别: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未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时,由学校介入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根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包含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既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学校并不介入。2.内容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主要反映的内容
4、是:毕业生的真实自我介绍及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意向;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毕业生的意见;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根据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更为详细明确。因而,就业协议替代不了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签订了就业协议后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到达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目的。3.适用阶段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前在择业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正式被用人单位录用到单位报到后才签订,也就是讲,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的效力终止,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4.适用法律、法规不同。签订
5、就业协议后,若有违约情况发生,应根据协议内容、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后予以解决。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根据(中国劳动法)(下面简称(劳动法))来处理。二、就业协议的签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就业意见后,应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这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一)就业协议填写的基本规范1.毕业生基本情况。此部分内容要求毕业生如实详尽填写,不能有遗漏,更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姓名以学籍档案为准;专业名称应为
6、所学专业规范全称,不能简写和错写;应聘意见应简洁、明确,并签署个人姓名。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此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联络人、联络方式、档案转寄具体地址、户口迁移地址等。其中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简写、误写或写别名。所有制性质要具体填写,以便于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核就业协议并准确把握毕业生签约流向。(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要求1.毕业生所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必须是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协议将不做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的根据。必须明确的是,复印、复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律是无效的。2
7、.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就业协议一经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违约。3.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毕业生应获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应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应具备用人自主权;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在校表现,同时也应将所把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如实发布给毕业生。4.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人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有其它约定,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栏内注明,此部分内容将被视为协议的一部分。5.就业协议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有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日后产生争议。同时还应当注
8、意与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做好衔接,以免在就业以后产生劳动纠纷。对解除协议的条件、违约方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也应当在协议中提早注明。6.签订就业协议必须合法。就业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否则,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7.就业协议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效,逾期作废。(三)就业协议的管理1.每位毕业生仅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一定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一旦发生遗失,毕业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补办。毕业生假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理。2.就业协议书若挪用或转借别人,一经发现,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追查当事人责任。3.就
9、业协议书因书写错误或污损、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的,毕业生可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经申核同意后,将原就业协议书交回,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4.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应在离校前,将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就业协议若已签订,还应同时递交用人单位的退函。(四)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严格遵循签订程序,否则学校在上报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时将无法通过审核,也就无法办理就业报到证。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可不签订就业协议,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直接办理。生源地为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入学后家庭地址变更者,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能够将新
10、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已婚者的生源地为配偶所在地。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下面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县教育局)盖章同意。3.到省直单位就业的,除详细接收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其中签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签约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制单位的,须到省人才沟通中心实行人事代理。4.到部队服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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