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和租赁权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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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转租和租赁权转让合同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十分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寓居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对租赁权合同关系作了专章规定,但对租赁权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租赁权转让的行为却大量存在。转租和租赁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两者都是基于租赁权而发生,同时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而且都存在权利义务的让与,在审讯实践中极易混淆,因而明晰两者概念,并将两者严格加以区别,对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从法律
2、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合同。转租后转租人仍享有租赁权。由此构成两个既相互独立、又互相牵连的合同关系,即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转租人)的本租合同,以及承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承租人因而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房屋产权人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的本租合同解除,承租人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房屋产权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其次,从法律
3、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承租人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均需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承租人能够转租的条款,二是出租人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承租人)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获得出租人出具的同意书。第三,从违背上述前提条件(即承租人没有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出租人能够直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出租人只要权宣告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承租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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