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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司法体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号召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讯权和检察权。这表明,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迎来了史无前例的机遇和挑战。将来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走势怎样?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以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考虑问题只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我国国情出发,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不能照抄照搬外国形式,要摒弃那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运行的制度,建立一种有中华特点的法院司法体制。看一种制度能否合理科学,应从其管理形式、主体素质、运作方式和社会效果四个要素加以考察,其中社会效果是反映一个制度能否合理科学最直接的要
2、素。当一种制度在社会中施行,凡能起到促进人类健康发展的良性效果的,该制度便是合理科学的制度;反之,则是不合理非科学的制度。在这四个要素中,前三个要素是因,后一个要素是果。只要当前三个要素均具有科学性时,才能产生良性的社会效果,否则便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进而讲明该制度不具有科学性,需要矫治。一般来讲,只要三个要素均具有科学性,则制度必然会产生良性的社会效果。因而,我们要建立科学的法院司法体制,只须使法院司法的管理形式、主体素质、运作方式科学化就足够了。基于上述理论,这里主要谈谈在建立有中华特点的法院司法体制经过中的两个问题。一、重新确立“垂直领导的法院司法体制从法院司法管理形式上看,法制完善的国
3、家,尤其是与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建构与众不同。建国初期,由我国的政体和国体所决定,仿效苏联形式,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一府两院的基本框架内,自上而下建立了四级法院体制。当前各级法院除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外,还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同时又由于法院人、财、物独立性的缺失,客观上还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制约,这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法院体制,学者们称之为“块块领导。由于此种领导方式有利于各级党委的一元化领导,在计划经济时代颇受欢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一方面,它表现出与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
4、革的极不协调;另一方面,它已不能知足人们对公正、高效司法目的的等待;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成了久治不愈的痼疾,法制难以统一。笔者赞同当前的一种倾向性的观点:即改“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的“垂直领导方式。在这种“垂直领导管理形式下:下一级地方法院只服从上级地方法院,最后都服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服从党中央,地方党委协管地方法院;人、财、物均属垂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讯工作为平行的监督关系。其实早在*年,董必武同志就提出要力争法院“干部的垂直领导管理。事实上在*年以前,法院系统就是实行的“条条领导的垂直领导管理形式。*年同志决定下放中央权利,作出了“五七指示:除银行等部门外,凡中央政府各部包括法院、检察院
5、设立在各地方的下级单位划归同级的地方党委领导,不再接受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人们把这种领导方式称为“块块领导)。这种“块块领导的方式延续至今。法院系统之所以应适用“条条领导,是由其本身固有的性质、功能,运行规律和特征决定的。它是国家的审讯机关,它的运作及其功能的发挥要求有能保障其高度自治的外部制度环境。现行法院实行的“块块领导体制是不科学的管理方式,实践证实存在很多弊端。考察当代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多是由国家中央一级来任免的,这也讲明了法院适宜“垂直领导。实际上,改“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它们有本质上都是党的领导,只是外行领导和内行领导的问题。实行“垂直领导的法院司法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消除
6、司法腐败,维护公平与正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法院的正常功能。二、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官队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从事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事业,他们不仅要有极强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极高的政治理论修养,同时赋予这个群体崇高的荣誉和优厚的待遇,以创造这个群体的成员能抵御外来干扰的外部环境条件,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在国外,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官制度都有共同之特点:(一)任职资格特别严格,由国家中央一级加以任命;(二)都享有独立的审讯权;(三)社会地位极高,普遍遭到公众的尊重;(四)法官人数较少;(五)法官待遇十分优厚。据
7、统计,我国目前有法官20余万名,其数量之多属世界之首。其任免由本级的国家权利机关进行,职级按同级政府的行政序列套用。在法院内部,审讯员也不占主体地位,而是屈居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组长等“五字辈之后。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科学、民主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最重要的原因。尽管历届法院领导者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作了不懈努力,但是离建立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仍有相当差距。至于我国法官制度的建构,我们以为能够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历来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做法如下:1严格法官任免资格,要求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良好法学教育和职业理论道德教育;2通过高难度的全国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及五年以上见习,方可任命为地方法院法官;3法官的任免由中央一级权利机关行使;4建立健全从大学教授及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5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6对现有法官组织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合格者任命为法官,不合格者改作法官助理或另行安排;7减少法官数量。各级法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法官编制;8给予法官优厚待遇;9从宪法上规定法官享有独立审讯权等;10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地方法院可到65岁,最高法院可至70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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