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财政基金监管办法2则(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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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委财政基金监管办法2则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精神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处、并在财务管理上必须单独核算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完成专项工作,以及上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分项预算、滚动施行、跟踪问效的管理形式。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第
2、四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在预算编报时间内向县财政局申报并统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一般细化到详细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申报根据、完成时间、资金总额、分年度财务计划及支出项目、资金来源构成、绩效目的等。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列入年度预算并落实资金主管部门和详细使用用处的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支出计划执行。二列入年度预算没有落实详细项目和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按文件规定的用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审批后执行。四财政专项资金年度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在年度执行经过中因县
3、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新增工作确需追加项目经费的,必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经费安排请示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限额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整合项目当年已完成的结余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能够按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不超过40%增加次年单位经常性支出指标,其余的由财政统一调剂使用。下列情况的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收缴、调剂、变更使用:一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构成的结余资金;二某一个预算年度安排的专
4、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而构成的结余资金。下列情况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一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延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核算,必须严格根据预算所列项目用处使用。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九条项目施行单位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的绩效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监督。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促项目施行单位加强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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