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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好,通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国有资产发挥最大效益,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系统内资产现状,现制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一、明确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在使用经过中的安全完好。所在企业委派会计为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人,负责做好资产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按实建立台账,资产发生变化的及时统计、上报,做到账、卡、物相符。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国有资产损失流失。一企业在生产经营经过中,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遭
2、到任何损失,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转让、变卖等。二企业对使用的国有资产具有保管、维护的责任,要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维修,确保国有资产完好完好、保值增值。三任何企业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国有土地资产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房屋、仓储设施。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大型固定资产投入时,投入前先行书面申请,注明投资项目、规模、资金;等内容,经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施行,并按资产管理要求,明确产权属性记入台账。对购销企业确需添置的吸粮机、通风机、输送机、电子磅、地上笼等设备,以及仓库屋面小修,墙体、仓内地面小补及仓外场地简易维护的投入,应严格按“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
3、管理制度执行。四如因管理不力,造成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或土地被个人侵占等事件发生的,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负责无条件进行拆除清理。对处置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终止租赁协议,并追查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规范资产出租监督管理一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企业凡拟出租国有资产含院内晒场、空闲土地,必须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报告,注明出租资产类型、位置、数量土地亩数、建筑物间数和面积、承租用处以及拟出租的租金和租期等。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二企业对出租资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外招租,
4、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损公谋私现象的发生。招租成功后,租赁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安全生产要求,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后,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并报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备案。三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租,一年一签。对确需超过一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必须经局同意,方可施行,租金须根据市场行情逐年递增。对外出租的资产不得用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存放有毒物资和有害化工产品。资产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当一切责任。四租金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收入统一上缴购销公司资产经营收入账户,坚决杜绝拖欠租金,租金不入账和坐
5、收坐支等违纪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根据“谁创收,谁受益的分配原则,单位本人盘活资产的出租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60-80予以返还;区局盘活的资产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20予以返还。所有返还资金用于补贴所在企业对资产的日常监管、维护和维修。返还资金的拨付,由所在企业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审监科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拨付。五企业对出租后的资产要加强管理。区局将对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提早终止租赁合同。各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将与年终目的考核严密挂钩,对已签订的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将终止租赁协议并追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六目前己对外出租未到期的资产,由企业携原租赁合同,按资产管理要求补办手续,待原资产租赁合同修改完善后,再行继续签订。到期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律终止,承租方愿继续租赁的,资产所在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按程序报告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七任何企业不得对出租资产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截留收入。对违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以及委派监管人的责任,并按出租资产收入的2倍进行经济处罚。四、本意见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经过中需进行补充和调整的,即时以文件形式下发补充和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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