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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眉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再审申请书1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县档案局里,电话法定代表人:周*再审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根
2、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再审请求:2、被申请人承当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经过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
3、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审讯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经过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经过中,因而,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损害。4、*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被申
4、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根据:此致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年月日再审申请书2申述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根据不同。申述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申述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述书形式提出。(3)提交对象不同
5、。申述书能够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讯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法院不同1、刑事申述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刑事申述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述人对一审讯决提出申述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述,能够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可以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行
6、政申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述。3、民事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诸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申述状:民事申述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二、再审申请书: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述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
7、事申述状。但是,根据(中国宪法)(下面简称(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述,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述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述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述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宪法)行使申述权的表现。再审申请书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
9、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10、。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能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能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能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
11、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本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
12、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根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
13、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外表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1、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本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寓居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
14、、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成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寓居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本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
15、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受权,而根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
16、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受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受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受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三原审行政裁定本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
17、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寓居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寓居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讯的笔录,王XX的自
18、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
1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根据,根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主要证据缺乏,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
20、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固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固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能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
21、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本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按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再审申请书4申请人:朱黎宾,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19
22、08,电话66012775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冶公司,注册地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宝山区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副总经理,邮编201900,单位电话36213987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申请再审事由: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讯决,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
23、审。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当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26元,共110282.13元。2、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当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3、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成心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1、朱
24、黎宾于20xx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配合协助的医疗部门,并有收治医疗单位的证明,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指示及单位主管看望时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审并未查清要点。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十分注明上能够查证,原审成心混淆。3、朱黎宾在工伤手术后三年因旧伤处股骨头坏死
25、而于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术是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不肯查明。被申请人宝冶公司不但不予申报朱黎宾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反而于20xx年12月5日治疗住院期间反而违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恶意阻止朱黎宾本人申报工伤复发,中止社保证据有第二次手术住院的市六医院、市八医院出院小结,违法退工单20xx年12月5日,而原审对此事关待遇责任的基本事实只字不提。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成心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
26、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黑白,躲避法律,混淆责任。1、朱黎宾主张的经社保机构核定不予社保基金报销的6971.52元医疗费及社保机构不予核定的工伤手术医疗时急用外配药材料费4058.35元和因非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发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工伤医疗必须支付的费用。宝冶公司是负有承当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单位,固然在此期间,宝冶公司已为朱黎宾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报范围
27、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宝冶公司责无旁贷。原判以为“于法无据是不对的,那么这部分工伤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朱黎宾自负的法律根据何在呢?申请人以为详细发条上的不详的漏洞,并不能成为宝冶公司推脱责任的借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原审恰却违犯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十分注明和按实际时日能够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3、朱黎宾主张20xx年3月至9月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28、工资11089.26元是基于宝冶公司违背(上海市工伤保险施行办法)规定,施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人员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申请人有“存款凭单证明该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给付的,尽管宝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经公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其未履行给付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违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凭空公布终止劳动关系起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之前的七个月期间,工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以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
29、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缺乏以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
30、黎宾工伤治疗经过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此呈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附有关证据申请再审人:朱黎宾
31、申请日期:20xx年7月7日再审申请书5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讯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
32、。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讯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3、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而,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背法律、审讯程序。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能够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讯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34、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讯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能够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假如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能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
35、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及违背审讯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讯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施行。此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人:刘花娥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3、(民事申述书)副本5份。再审申请书6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民一终字第号民
36、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述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当。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_年_月_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本人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分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
37、院错误之一。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能够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要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
38、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再次,二审讯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背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
39、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述。(此处应注明原审讯文书的案号。)再审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再审请求: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能够要求撤销全部判决,可以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
40、或几项。)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详细明确的诉讼请求;很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当。事实与理由: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再审申请书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行政诉讼法)
41、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年_月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
42、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
43、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能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能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能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
44、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本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
45、权证,根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外表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行政
46、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1.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本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_年寓居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_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成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
47、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寓居地。_年_月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本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受权,而根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_年_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