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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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价格、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价格、财政、地方税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第二章 征 集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如下:(一)对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 9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商品房销售额的0.2%
2、征收;(三)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 .03 元立方米征收(省管市征),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四)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征收;(五)对汽车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征收;(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第六条 蓬江区、江海区(含高新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属于100%地市级收入;其他四市(县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除发电企业外)属于100%县级收入,在发电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市县共享收入,按照市60%县级市40%的分配比例分享。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3、缴库使用 “103029998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预算科目。第七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采取以地方税务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相结合的方式。征收项目具体按如下方式征收:(一)第五条第一项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入户时代征,其征收和减免方式仍按照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江府办200781号)、印发江门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010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274号)等文件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执行; (二)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三
4、)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另行确定。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确定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表,加盖公章后附相关发文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其依法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第十条 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数额,并于每月的2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
5、机关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以采用电子申报、纸质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可登录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申报材料。采用纸质申报方式的需提交申报资料至价格主管部门服务窗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的15日前对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电子应征数据,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以纸质件形式,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除外),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6、。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的缴纳义务人,应按季度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其应缴纳数额。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纳入地税征收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直接划缴国库;公安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财政票据,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后直接解缴国库。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或其他违反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写基金退库申请表,
7、附相关缴费信息资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退库流程规定由地税、财政、国库等相关部门办理退还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发电企业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并附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其中,个人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文件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社会团体需提供申请书、法人登记证、纳税登记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减缴、免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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