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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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的论文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绘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讨论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绘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沟通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本人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婚姻法的论文1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社会各领域都产生了宏大、深远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并存的财产制度。其中共同财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文章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缺乏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对于本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多关注。作为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财产的归属、管理及债务清偿等多方面内容。自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太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发展到如今的约定与共同财产制度相结合立法形式,逐步趋于完善和健全。但深化到法律执行层面上
3、,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我们照旧能够发现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十分是遭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因而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制度,由婚前、婚后两部分构成。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如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特点体如今四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制。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三是制度内容多元,且复杂。四
4、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会遭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民族、历史特点。对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其与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联络。制定合理的财产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团结。另外,涉外婚姻逐年增加,完善的婚姻财产契约,能够维护好中外当事人的权益,以此来知足多元化婚姻关系的需求。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现状及缺乏之处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规定仅有三条,其中涉及的内容过于笼统、简单,无法为财产纠纷事件提供制度根据。基于此,20xx年,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良。自(解释(三))出台后,针对其中多项条款规定的讨论照旧
5、是热门,很多女性强烈要求丈夫将本人的名字列入到房产证中。新制度的提出,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内容,为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但随之却伴随着离婚潮。不可否认,在(解释(二))中存在很多现实障碍,而刚出台的(解释(三))能够妥善处理很多现实问题。遭到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夫妻财产构成呈现多样化特点,对此新制度中照旧存在很多问题:(一)重;轻时间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财产的;给予了更多关注,却忽视了时间,具有一定倾向性特点,且引发了司法界、学术界的质疑。在现实生活中,外部环境、条件不断发生变化,婚姻财产形式势必会随之发生变化,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假如法律制度始终处于滞后性状态,那么司法解释就需要
6、增加,导致杂乱现象的出现。现行法律内容中,过于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重视财产;、资本收益等,将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婚前个人出资婚后获得的房屋都纳入到夫妻个人财产当中。采取这种方式,直接影响了价值取向,且会对法官判决产生一定影响。(二)缺乏对个体权益的保障广大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现行法律中极少提及,且没有具体确实定农村父母离婚房产处理问题。遭到农村土地政策的影响,农村房产具有复杂性特点。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规定,婚前由哪方所建,离婚时就判给谁。假如是共同所建,那么就依法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此基础上,假如婚前建房欠下债务,那么婚后夫妻共同归还,这样断定直接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以人为
7、本理念深化人心,现行法律制度中缺乏对农村父母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亟待改良和完善。(三)夫妻代表权缺少法律约束就我国夫妻关系来看,相互具有代表权,这使得夫妻关系中一方,能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全权处理共有财产。现行法律并未对代表权做出详细的法律约束。20xx年后,我国房地产交易热度不减,其背后也引发出房产买卖纠纷案件。究其根本是遭到夫妻双方代表权约束不到位所致。在未经过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对房产做出处理。这样做不仅影响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且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综上来看,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只要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制度的法律
8、效力,引导人们理性做出决定。三、完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相关建议对于(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提出,能够明确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而,对于当前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过于简单、理想化问题我们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添加总则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总则性规定,是遵循立法宗旨的详细表现,进一步完善制度。在实践中,相关部门能够在立法上,采取对现有制度一般性原则在总则中进行明确。如夫妻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强调财产获得时间及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等,赋予法律制度更强的实践性、适用性功能,协调夫妻对于财产的分割,提高实践活动科学、合理性。(二)加强
9、对人力资本的考虑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转换为人力资本的处理,应积极突破有形财产界线,进一步拓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牺牲。这一财产是财产权利所得,而非实际财产。此外,还应增加养老金、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等待权,进而为法官判决时提供制度根据。(三)合理解决利息、股票分割不同于传统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利息、股票等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构成。因而针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坚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原则进行合理分割。如对于婚前的利息、未涉及炒作的股票,要归还给拥有方。而婚后升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付出后的结果,因而应纳入到共有财产当中进行份额。假如夫妻双方并未作出详细的约定,那么投资经过中遭到的损失,应由夫妻共
10、同承当,以此来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根据这种方式对财产进行划分,能够兼顾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且认可夫妻双方付出的努力。(四)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分居到一定时间后,以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是对于这期间的财产归属却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当代社会,夫妻双方关系较传统时代愈加容易遭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以引发分居现象。因而我国立法应明确分居一段时间后,根据详细情况,对财产进行明确划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假如在此期间,夫妻获得的财产具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能够进行约定分割。反之,将根据既定的法律制度进行财产分割。分居情况是我国立法经过中必需要考虑的一种情况,假如忽略
11、这一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效性。(五)合理确定生活用品范围日常生活中,生活用品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现行婚姻法中,针对一方个人特有的生活用品应进行明确的界定。之所以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主要是生活一词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生活用品界定难度较大。因而我们能够将现行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增加一条“价值较大的除外,而后通过列举的形式对用品进行细化和界定,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四、加强对代表权的约束遭到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趋势,夫妻双方滥用代理权成为影响法院工作的主要问题。由于缺少对代理权的详细界定,导致婚内侵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而在制度完善经过中,应针对房屋等重大财产处分时,要明确相互代理要
12、经过公证,否则法律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不仅如此,在合同签订时,对方有义务了解重大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假如另一方没有同意,那么合同对方将被认定非好心行为,其获得的非正当利益,法律制度也不会给予保障。五、结论根据上文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其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多个方面。只要加快该项法律制度法律化、规范化建设,才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遭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形式日益更新,使得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因而在现实法律中,我们要从立法层面上认识到完善制度的迫切性。能够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构建一套
13、完善的财产制度,加强制度适用性、实践性特点,协调夫妻双方关系,进而促使制度法律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注释: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中外法学.20xx(6).1500-1521.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法学家.20xx(4).95-115+179.刘彦伟.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法制与经济.20xx(20).145-147.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xx(3).132-147.陈苇、黎乃忠.当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
14、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1).80-86.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法制与社会.20xx(12).106-107.翁林颖.从物权法角度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5).505-509.张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比拟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4).62-64.婚姻法的论文2清末民初,中国传统封建婚姻开场发生变化,不但传统的婚姻陋俗遭到系统的批判,出现了自由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而且开场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1916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
15、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具体规定,其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等。这一草案虽未成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效力,遭到一定程度的重视。民初有些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婚礼草案和法规,作为人们婚姻生活中所应遵守的根据。如河南信阳县(民国礼制草案)中的(婚礼草案)中就有关于“订婚、“通告、“结婚、“谒见等详细规定,要求人们遵守。另外,有些社团组织制定一些规章来约束本人的会员,如民初成立并得到孙中山、蔡元培、袁世凯、章炳麟等44人赞成和支持的“中华民国家庭改进会,在其(暂行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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