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播电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探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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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广播电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探究论文我国广播电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探究论文摘要:国家严格限制广播电影电视业市场准入,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播电视业的经济属性日益凸现,很多广播电视的新景象层出不穷:广播电视购物、媒介购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媒体和娱乐公司共同运作平民选秀节目、网络电视、手机视频等等,使广播电视业的市场主体制度面临新的挑战。而在广播电视市场化进程中,符合广播电视产业当前发展的市场主体制度仍待完善。因而,研究、完善广播电视业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关键词:广播电视;市场主体;分类管理1广播电视市场化发展趋势从行业收入上看,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2008
2、中国广播影视发展报告)公布,2007年全国广播影视总收入1383.66亿元,其中广电产业收入1129.41亿元。作为广电产业主要收入;的广告收入为600.56亿元。第二大收入;的有线网络收入为306.71亿元,其中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212.20亿元,付费数字电视收入8.34亿元。在产业经营方面,广播影视已初步构成了广播产业、电影产业、电视剧产业、网络产业和广播电视广告产业蓬勃发展的格局。并且广播电影电视产业以内容产业为中心,逐步构成了传输产业、衍生品产业的广播影视产业。经营收入已是广播影视产业的主要经济;,市场已是广播电视产业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2广播电视市场准入制度现状我国广电业播出机构一直
3、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完全是国有制形式,而广电节目制作经营在逐步向放松管制迈进,逐步构成了广电集团、民营及合作、合营制作机构3种市场主体形式,对这3种主体形式的一般规制就是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而对他们加以十分规制的就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下面我们主要就许可证制度和严格审查制度展开阐述。2.1许可证制度(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于批准筹建的电台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规定了许可证制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4号令)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单位设立的条件以及内容要求。曾在2004年11月29日施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44号令),已于2009
4、年2月广电总局59号令废止。但44号令施行期间,已经有诸多外资进入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中。从44号令的施行到废止,仍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外资涉足广电业仍坚持严格限制的原则。2.2严格审查制度(条例)第四章对广播电视节目、节目制作商规定,对节目内容规定,尤其新闻真实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显得相当薄弱,规制标准也不详细,没有对详细违背规定的内容作出列举,导致在详细审查经过中缺乏执法根据;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广泛,所以导致如今虚假新闻、虚假广告在广播电视领域泛滥,屡次严厉打击都无法从根本上加以制止。综上所述,从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看,民营广电企业与国有的广电集团都属于广电业市场主体中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广电
5、业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国有广电集团还是主要市场主体,民营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仍属于较为薄弱的.市场主体,需要进一步对我国广电业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加以分析,以完善现有的广电业市场主体制度。3我国广播电视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广电市场主体中只要国有的广电集团不全是经营主体,民营、合营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广电市场主体在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等方面限制较多,政治性较强。随着广电科学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传输运营商呈现出高技术性、高投入性、专业性极强的特征。与一般市场主体相比,广电市场主体有下面特殊性:第一,政治性与社会性并存。广电企业不能完全以经济效益为主,需兼顾政治传播和文化传播功能。这是基于广播电视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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