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执行难的法律监督-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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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执行难的法律监督一、行政诉讼执行之法律监督现状概述从行政诉讼层面讲,法律监督,系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行政司法活动的监督。从内部关系上讲,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而从外部关系看,则是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对于行政诉讼执行之法律监督,亦可从内外两个层面分析,从内部层面看,由于根结于同宗,关系形同“父子,作为上级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未能有效发挥对下级的监督功能,进而未起到领导作用,致使下级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执行之监督缺失,让处于“灰空间里的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愈加混乱,找不到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从外部层面讲,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因与公安机关
2、、法院存有利害关系,不严格根据法律程序对前两者行使职权之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二、行政诉讼执行之法律监督缺失原因分析正如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一书中所言,我国诉讼活动主体的公检法三机关,从横向上讲,是流水线作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活动,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法院负责审讯活动。而从纵向上看,检察机关系控诉方,法院系审讯者,加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构成角力架构。正是这种架构配置,方可达致龙宗智教授所言之相对合理主义。然而,由于:其一,我国系脱胎于熟人社会,很讲情面话语,公检法三机关,同属权利机关,易自发绑定在一起,滋生权利滥用,进而背离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监
3、督之职能分工;其二,习惯法则普遍存在,明规则与潜规则交织。固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赋予习惯的效力(除上升为法律的习惯外),但实际生活中却广为适用,行政司法活动中大量存在。公检法三机关职权的行使,作为陈瑞华教授口中的几个诉讼环节,行使职权在后的机关易受行使职权在前的机关的影响,出现类似侦查机关系“做饭的,检察机关系“端饭的,法院系“吃饭的,而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则可能执行的是半生不熟的“夹生饭之怪现状。三、完善行政诉讼执行法律监督之对策 (一)优化办案机关体制机制首先,破除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之局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职能。“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
4、当强化其对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期限,执行机关假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完毕,应处以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行人员的制裁),将责任义务详细化。另外,也要制约其他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讯阶段的司法活动,保证相应活动在法律程序范围内运作,程序正义实乃实体正义之前提,只要保证程序合理,才能有效确保实体结果合理,相应地,行政诉讼执行才具可能性和公信力,法院的司法权威才能得以树立。其次,培养检察人员法治思维,加强其执行能力。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一书中写道,熟人社会,系靠人伦维系的,而伦,则是从本人推出去的和本人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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