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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会下的法制建设分析1、目前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1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工作不力。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依靠政策,依靠行政命令办事,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一些群众对法治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缺乏,法治观念还没有贯彻到一切社会事务中,法制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1.2立法不够完善,急需的法律有待建立健全。一是有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一些重要的法律法典急需制定;二是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个别法律由于没有配套法规使之无法有效施行。1.3执法队伍素质偏低,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如今: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二是执法犯法、违法办案;三是作风粗暴、
2、态度蛮横;四是执法不到位、不尽责,执法不力;五是业务素质较差,难以准确地适用法律等。1.4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能较低。一是法律监督制度不够健全,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详细化;二是监督不力,惩办不严,监督的方法简单,手段单一,渠道不畅,甚至是流于形式,缺乏力度;三是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等方面监督的力度不够,监督渠道有限。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正确施行。2、对策与建议2.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持,进而对于社会和谐的意义是不容低估的。为此,必须深化对
3、于法律功能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其效用。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2.2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制度保证。法制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权威性,是最靠得住的、最根本性的制度。完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所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下,加强立法工作。一是科学立法,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二是根据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
4、范,弥补法律在一些方面的缺乏;三是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法律制度要互相衔接,并有机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符合法理的逻辑关系,便于人们理解把握和遵守执行;四是要修订过时的法律条文,使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文被废止,要在法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修正,进而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2.3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能否和谐的主导气力。因而,我们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要继续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努力建设一个人民信任和满意的亲民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二是要健全完善政府
5、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介入、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三是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2.4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群众、舆论、民主及党内各种监督的作用,确保公共权利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2.5强化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制度底线。司法公正是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只要整个社会处于全面公正之中,这个社会才能博得长治久安的道义基础,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因而,必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一是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水平,构成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二是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党委和人大要大力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适用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只要保证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到达司法的最佳效果,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安然平静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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