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征收地规划建立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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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征收地规划建立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需要,加强生产安置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23平方公里城市重点控制区建设用地范围:东至规划长安路县第二中学-长安村-东溪村-江头村,南至虎尾-松元山三星工业区城市南端红线,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北至厦蓉高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置地是
2、指在城市重点控制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所征水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用地。第四条生产安置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第五条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引导生产安置地与农村寓居小区适度集中,统筹规划生产安置地建设、“空心村治理、城中村改造和搬迁农民公寓楼安置建设,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第六条根据控制性具体规划或者修建性具体规划,按安置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安置生产安置土地面积以对应安置地的建筑容积率分摊对应的生产安置地建筑面积。生产安置地不得分到户,由对应的集体经
3、济组织按规划要求建设开发,可以以由多个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开发。对开发建设生产安置地有困难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主或代表会通过,能够划出一定比例的生产安置土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依法依规招商开发商业开发部分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第七条生产安置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第八条在制定城市控制性具体规划时,应当将生产安置地纳入规划,留足生产安置地。第九条生产安置地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具体规划,根据“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相对集中、方便生产生活且最近可具备公共基础设施条件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生产安置地与搬迁安置公寓楼安置地合并选址。生产安置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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